资源描述
从工程建设中项目经理的缺席看建设工程
领域中的转包现象产生
一、项目经理缺席的产生原因
我经组织委派从2008年起到政府重点工程担任廉政监察工作,在近两年的监察工作中,发现有很多工程项目,在中标时所承诺的具有法定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称“项目经理”)都不在工地,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却另有其人,我们几经督促,项目经理才不得已到工地露几面,用指纹考勤机来监管项目经理也是应付了事。整个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就象一辆行驶的汽车,大多时间是无人驾驶,你说它是转包一时也拿不到过硬的证据,那么项目经理的缺席到底原因何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我发现,一个建筑企业的设立,要具有法定从业资格的建筑专业人才才行,这些专业人员是经过国家专业考试的并持有国家专业证书的专门人才,有了这部分人才能通过国家对建筑企业的资质评定,才能有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资格,但是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建筑企业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却对每个工程实行工程建筑经济承包要由工程经济承包人自己负责交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工程总价的10%—15%,工程建筑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由经济承包人承担(从一般意义上讲,建筑企业与工程的经济承包人签有书面协议,但该协议一般情况下无法看到,除非对方发生经济纠纷)。在这时,很多项目都做不到,工程经济负责人就是工程的项目经理,二者合二为一的现象,只是个别现象,等到工程正式进入施工,这个项目的实际经济责任人就成了真正的建设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即“老板”,即使派驻了经理,也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由于项目经理不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在工地一切要听项目的实际经济责任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只有该项目的施工监理来督促管理,就好比一辆无证驾驶的汽车,要由警察来管理,但不能扣证让他停驶。由此项目的实际经济负责人,一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可以转包分包的小项目分层转包,而中标的建筑企业,因建设单位的工程款荐一定要通过中标建筑企业帐户汇入,而掌握了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第一扣留权,自身的经济利益可以得到第一时间的优先获得,再加上开工项目众多,政府监管乏力久而久之,形成了建筑企业凭借已有的资质从事投标、中标,项目中标后,用经济责任制的形式进行转包,项目经理一职,要么形同虚设,要么干脆挂名不担任责任,谁是项目的经济责任人,谁就是这个项目的真正老板,也就是该项目的转包人。
二、治理“项目经理”缺席及工程中转包现象的几点建议
1、首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的规定,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管理,要对项目经理缺席现象的背后是实际建筑企业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转包行为,只不过转包行为被赋予经济责任承包名称而已。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来加予规定,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对项目经理不到位的工程,给予相应的措施来约束或制裁。
2、作为工程的业主单位,从工程优质的目的的出发,将项目经理到岗要求及相应的奖罚措施写入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合同重要条款之一的加以履行。
3、作为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要从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目的,督促业主,在发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到岗要求及相应的奖罚措施,中标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要对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一次相关要求的廉政监察谈话,在廉政监察的工程中,积极推行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指纹考勤机现场管理办法,廉政监察组巡视工地时,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到位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工作,工程竣工后,廉政监察组要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项目经理到岗情况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告之审计及结算部门,用以兑现项目经理到岗状况的奖罚措施兑现。
我相信,只要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规格管理,业主单位重视,廉政监察组抓紧日常工作监察,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不到岗现象将会根本性好转,政府投资工程中的违法转包现象越来越少,政府投资工程的优质将更加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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