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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强化三车整顿意见.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9198202 上传时间:2025-03-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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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强化三车整顿意见 各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意见》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强化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建筑沙石资料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车”交通平安与营运的监管。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平安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通知》合政〔〕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治理原则和工作目标 部门联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原则。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严管重罚,标本兼治。 工作目标。驾驶人、车主、企业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交通平安意识显著增强;交通平安与营运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得到落实;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形成;三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二、强化管理。 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县政府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三车”交通平安与营运的监管责任主体。 (一)将“三车”交通平安与营运管理纳入平安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建立“三车”及相关企业的信息档案。组织“三车”驾驶人及企业负责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平安法规教育培训。 (二)县政府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辖区内的三车”相关企业派驻平安督导员。并定期将监管督导情况形成记录,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三车”整治办公室(设在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集中治理期间应当每天报送。县“三车”整治办公室要定期将有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领导。 (三)县公安交警、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城管)交通、公路、农机等部门应对“三车”整治实行联合执法。巡查整治结果要定期报送县“三车”整治办公室,集中治理期间应当每天报送。县“三车”整治办公室应将巡查整治情况定期报送县政府领导。 三、强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创新工作机制,县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具体责任,切实履行对“三车”及相关企业交通平安与营运的监管职责。 (一)县建管局应当与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签订交通平安营运责任书。应当对是否有安全施工、平安运输措施进行审查;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时,应当对是否有平安运输措施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上报市主管部门料理有关手续。从事混凝土运输的车辆必需装置gps系统,未安装gps系统的车辆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运输。 (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交通平安营运责任书。应当对垃圾运输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登记发证予以审查。 (三)县交通局应当与建筑沙石资料运输企业签订交通平安生产责任书。应当对建筑沙石资料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严格审核,要求单个企业拥有建筑沙石资料运输车辆不得少于20台,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与运输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要求企业依照规定对建筑沙石资料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从源头上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四)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对擅自改变技术参数。并依法从严查处。对故意遮挡号牌,超速行驶的三车”依法从严查处。对一次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三车”交通责任事故应移交县安监部门实行责任倒查。 (五)县委宣传部要紧紧围绕“三车”道路交通平安做好宣传报道。 (六)县安监局要与沙石生产企业签订平安责任书。 (七)县农机局要严把农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审验办证关。并对农机运输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平安教育,对抄报的农机运输车辆违法行为依法处分。 (八)县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要加强对“三车”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合理确定劳动报酬规范。 四、严格落实企业平安管理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沙石资料运输企业要严格履行“三车”交通平安与营运的平安生产责任。 (一)三车”营运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本县从事预拌混凝土、建筑垃圾、建筑沙石资料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与驾驶人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建筑垃圾、建筑沙石资料的运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运输业务委托给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平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保证平安生产投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不到位和平安生产必需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投资人承当。 (三)企业必需依照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 (四)三车”必需依照规定装置gps终端设备。确保于年4月底前现有的三车”和企业安装gps监控设备。 (五)三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大喷涂车辆号牌和企业名称。 (六)按规定缴纳存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县政府监管部门督促现有企业于年4月底前缴纳到位。一律同步缴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 (七)企业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平安驾驶的要求驾驶运输车辆。驾驶人违规被行政机关处分的企业不得为其承担罚款。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制度。其中计件工资在驾驶人劳动报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越30% (八)各类项目建设单位。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沙石资料供应单位要严格按投标文件落实交通平安与营运责任,相关运输业务必须发包给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与建筑垃圾、建筑沙石资料、混凝土生产运输单位签订道路运输平安责任书,明确双方交通平安营运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九)县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交通运输平安生产责任状,配合县政府监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五、完善联动执法机制。 (一)监管部门对“三车”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县公安交通管理、乡村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建管、安监、公路、农机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分。 (二)强化执法联动。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一并查处。县“三车”整治办公室每月要对“三车”交通违法和责任事故进行汇总分析,将信息分别抄告乡村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建管、建设、安监、公路、农机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三)建立“三车”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三车”违法行为信息(包括违法车辆的车牌号、驾驶人、车主、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等)和查处情况。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严重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驾驶人、车主、企业。县“三车”整治办公室、县交通局等单位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驾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得驾驶包括“三车”内的营运车辆;车辆被列入黑名单的收回其道路运输证和通行证;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吊扣其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严格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县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实行平安生产责任追究。 六、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三车”交通平安与营运的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密切配合协作,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一)县“三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研究解决“三车”监管中存在问题。 (二)设立县“三车”交通平安与营运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治理“三车”交通平安与营运工作人力和经费的投入。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建立督查制度。县政府组成督查组。将依照问责制度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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