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土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土方明挖工程,其他土方明挖工程项目可参照使用。
1.2 本细则编制依据:
(1)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2)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一)》
(3)SL23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4)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5)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要求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2.1 施工承建合同签署后,承建单位应抓紧时机,尽早开展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2 监理机构应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报送业主,由业主签发,承建单位及监理机构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
2.3 在施工放样前28天,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测量措施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设置加密工作,其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
2.4 承建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施工区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及测量记录,应报送监理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测,并呈报业主备案。
2.5 明挖工程开工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方开挖施工措施,并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施工措施应包括:
(1)施工开挖平面布置图
(2)开挖方法、程序
(3)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5)开挖分层、分块图
(6)场内风、水、电供应措施
(7)土方平衡计划
(8)边坡保护措施
(9)质量和安全、环保措施
(10)施工防汛及排水措施,通讯及照明措施
(11)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和质量保障体系
2.6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还审签意见单一份。
2.7 承建单位在完成所有施工准备后,即可向监理机构提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监理机构在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对施工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当所有准备工作满足开工要求时,由业主单位签发开工指令。
2.8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3 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基建面等纵、横断面图。
(3)月收方测量资料(报业主)。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测量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与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测量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3.5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
3.6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业主和监理机构。
3.7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机构。
(3)会同业主、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3.8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不按批准的施工计划实施;或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出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9 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4 施工质量控制
4.1 开挖轮廓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施工详图所示的开口线、坡度和高程的要求。
(2)最终开挖超、欠挖值满足规范要求;坡度不得陡于设计坡度。
4.2 对开挖完成的基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基建面及坡面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2)开挖坡面稳定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3 整修不得造成基建面和坡面破坏和损坏,整修后开挖而形成的起伏差一般不应超过20cm。
4.4 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可能失稳的边坡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5 其他
5.1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技术要求、单元工程划分和验收要求等,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执行。
5.2 承建单位在每月上报价款结算单的同时,还应上报月工程量结算质量签证表,按项目明确当月完成工程量的部位、桩号、高程、单元工程及设计图纸、联系单编号等。监理工程师只对合格的单元、分部工程量进行质量签证。
桐城市大沙河人形河段郑圩防洪工程
土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安庆市宜兴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桐城大沙河郑圩段防洪工程项目组
二O一O年十一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