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居委会选举投票办法
选举投票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永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为保证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选举永乐园社区第八届居民委员会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两名。第四条本社区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采用召开选举大会方式进行投票,不设置流动票箱。
第五条选票由城关街道统一印制并下发。
第六条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将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姓名写在同一张颜色的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七条参加投票者必须是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代表,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居民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否则无效。
第八条监票、唱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九条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本社区选举投票时间为2012年6月9日上午9点整。
第十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居委会市民学校,设一个投票站。投票站设验证处、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投票箱和计票处。
第十一条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同意该候选人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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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森林海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办法
(2016年
月
日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
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四条
由筹备组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并于大会前15天在小区重要区域以及微信、qq群进行公告。
第五条
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将采用当面、书面或者电子稿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物业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无乱搭建行为。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小区物业和开发商相关单位工作或兼职;
(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于小区活动,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
(五)能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六)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个人自荐(或者筹备组推荐),3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15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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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首届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主持;换届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投票选举方法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固定投票和流动投票方式。
第十条
每个业主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来投票。一个业主只投一张选票,业主应当在选票上签注业主姓名或加盖业主印章,同时应标明其房屋楼栋和房间号以及拥有的产权面积。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第十二条
总投票时间不超过十天,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收集的票数大于发放的票数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四条
全体业主超过1/2的人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依据得票数的多少产生当选人。未当选的可作为候补委员,侯补委员人数限
2人。
第十五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票数相同情况下,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当选。还不能区分的,筹备组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高塘岭街道办事处、望府路社区委员会的监督下开箱(封)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业主委员。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由候补委员依次增补成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无候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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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即可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已不是业主的;
(二)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四)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九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委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一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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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第五章投票与当选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第二十八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都应当立即加封,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当日内送至大会会场集中。公开开封检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开统计票数。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统计结果记录上签字。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二十九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条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关系的,只确定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如果职务相同,只确定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
第三十一条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内选出。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暂缺,在选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选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确认是否有效,当场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XX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级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交。移交的项目、数量、重要情况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织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和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篇: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办法xx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办法
(年月日选举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确保xx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工作正常进行,圆满成功,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选举xx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名。
第四条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职位各差额一名,委员职位差额名。
第五条投票采用一次性投票的方式。将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姓名印在三张不同颜色的选票上,也可同时印在一张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提名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六条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简历作公开介绍,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发表治村演说。第七条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本村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
第八条监票、唱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选举大会通过。村民对推荐提名人有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见,及时调整。
第九条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选票对应职位的符号栏内划“0”,不赞成的划“x”,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人栏内填写赞成的选民姓名,并在相应的符号栏内划“0”。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xx村xx场内,设个投票站,投票站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划票间、代写处和投票箱。选民凭选民证、委托证领取选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
第十一条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应当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当从第一次选举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另行选举仍坚持参选选民过半的原则,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必须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可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3日内进行。
另行选举后,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的,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前款暂缺的名额,由村民委员会在3个月内组织补选。第十四条本投票办法的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xx村第二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五篇:居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新一届居委会换届选举推选候选人大会定于*年*月*日举行,会场设在内,投票时间以大会起止时间为准。
三、新一届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8名,共5-11名人员。
四、第五届珠江路办事处居委会换届选举大会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实行差额选举。
五、会议由居委会选举委员会主持,参加选举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三分之二以上才能进行选举。
六、本次会议采取选举大会形式投票,不设流动票箱。
七、会议选举设总监票1人,计票2人,唱票2人。
八、选民对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社区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九、选票的认定。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1、有效票。分为整张有效和部分有效两种。整张有效是指一张选票完全符合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写票规定;部分有效是指在一张选票上,选民对有的候选人按规定写票,而对其他候选人胡写乱画无法辨认,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
2、无效票。指不按选票上规定的应选人数或书写选票规定以外的标识以及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
3、弃权票。指选民领到选票后,未写任何符号投入票箱的选票。
十、投票结束后,由计、监、唱人员当众打开票箱,清点收回的总选票数。收回的总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十一、选举须在居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票、计票。十
二、计票结果,按照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由主持人当众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三、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视情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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