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bh瑞安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A管理制度类
一、岗位工作责任制
1、瑞安市水政监察队伍工作职责
2、瑞安市水政监察员岗位责任制
二、内部工作考核管理规章制度
3、水政监察员考核奖惩制度
4、瑞安市水政监察组织监督制度
三、信息报送及执法统计制度
5、水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6、瑞安市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四、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度
7、水行政管理公示制度
8、水行政执法承诺制度
9、瑞安市水行政审批办事时限制度
10、瑞安市水利局首问负责制
11、瑞安市水利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12、瑞安市水利局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五、学习培训制度
13、瑞安市水政监察员培训制度
14、每月学习、工作汇报制度
B行为规范类
六、证件、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5、水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6、瑞安市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七、规费征收制度
17、瑞安市水利局水利规费征收工作制度
八、廉洁自律制度
18、瑞安市水政监察大队廉洁自律制度
19、瑞安市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试 行)
九、信访受理及回复制度
20、瑞安市水政监察大队信访受理及回复制度
C执法责任制类
十、瑞安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制度
21、瑞安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制度
22、瑞安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十一、水事纠纷报告制度
23、瑞安市处置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
24、瑞安市乡际边界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方案
十二、监督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25、水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26、瑞安市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试行)
2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
28、瑞安市水行政执法行政赔偿制度(试行)
十三、水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及目标管理制度
29、水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30、瑞安市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十四、瑞安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31、瑞安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十五、水政巡查登记及备案制度
32、水政巡查登记及备案制度
一、 岗位工作责任制
瑞安市水政监察队伍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它水文、水保、防汛设施,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全县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负责县级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四、负责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水保方案审批、取水许可的初审工作;
五、负责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水保方案审批项目、取水许可的事后监督工作;
六、负责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组织河道清障;
七、负责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水域水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水行政规费的征收工作;
八、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处罚)统计报表工作;
九、负责对水政监察人员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十、配合公、检、法司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瑞安市水政监察员岗位责任制
水政监察员是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为提高水政监察员整体素质,在水事活动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工作,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水政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
四、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敢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七、积极参与水政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征收水利规费。
八、对水事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并尽最大努力予以执行。
九、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
十、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部工作考核管理规章制度
水政监察员考核奖惩制度
一、为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水政监察在水利建设和维护水利部门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水政监察员应模范地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和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水政监察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考核结果可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德: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2、能:行政执法、业务技术、管理水平。
3、勤:工作态度、出勤情况。
4、绩: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或效益)
五、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优秀比例约占水政监察员总数的20%左右。
六、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1、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2、在宣传贯彻水法规工作中作用突出的;
3、在执法巡查和制止违法行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4、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查处水事案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5、在征收规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七、奖励分为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在水资源费中列支。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其他行政处分。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4、工作散漫,年度考核累计5天以上无故旷工的。
九、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和不适宜继续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应由局决定取消其水政监察员的任职资格,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及标志,报省总队、市支队备案。
瑞安市水政监察组织监督制度
为规范水政监察活动,加强水政监察组织的监督管理,保证水政监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监督,是指市水利局对大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等活动实施的监督。
一、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水政监察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
二、水政监察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必须熟练掌握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行政执法业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3年以上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及实践经验。新聘任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5岁。不得将非水利系统的人员直接调入水政监察队伍。
三、水政监察员的聘任,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由瑞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考察材料,经温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水政监察总队核准。然后由支队于每年到总队统一办理手续,领取水政监察证件。由所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四、对大队领导职务的任免,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权限,实行初审和备案制度。任免前任免单位应参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写出考察材料,签注组织意见,并按第五条的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水政监察组织同意后方可任免。任免后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报上一级水政监察组织备案。
五、瑞安市水利局对大队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重大水事案件的审批、备案;
(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提出的行政建议;
(三)政容风纪;
(四)水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情况;
(五)执法装备配置及使用管理情况;
(六)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
(八)水政监察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使用、管理行政性费用情况;
(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五、水政监察大队及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实施行政处罚应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文明。
六、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必须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赔偿制度,对执法人员的侵权行为应分别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七、瑞安市水利局领导每年必须2次以上专题研究水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大队的执法活动,对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对政容风纪不严、作风散漫的水政监察人员可当场纠正和批评教育;
(二)对不文明、不公正执法的人员提出纠正建议和处理意见;
(三)发现执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及时向其主管部门的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提供情况,并配合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四)对在工作中给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执法人员,依法提出行政赔偿建议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八、水政监察员在查处水事案件时,如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同级水政监察组织提出回避、因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影响公正执法的,轻者本人应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直至取消水政监察员资格,调离水政监察岗位。
九、水政监察组织及其水政监察员在办理凿井、取水、采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等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法征收各种行政规费中,必须廉洁自律,按章办事,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以权谋私,损害水政监察队伍的形象。如有违反,瑞安市水利局或上级水政监察组织可视情节轻重直接给予处理。
十、对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实行申报和备案制度。
十一、水政监察组织对立案的水事案件应及时查处,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须经报上级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十二、每年瑞安市水利局定期对大队进行工作考核,考核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和掌握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三)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
(四)地方配套水利政策措施研究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情况;
(五)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和行政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执法统计和执法文书档案管理情况;
(七)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和开拓创新情况等。
对考核优秀的水政监察人员由上级水政监察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十三、水政监察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除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并取消其水政监察员资格。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 信息报送及执法统计制度
水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水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水行政执法信息工作必须围绕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
三、局办公室负责水行政执法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
四、局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是局水行政执法信息工作的主体,及时主动报送水行政执法信息是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科室、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确保水行政执法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五、信息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钻研业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六、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应提供2条以上质量较高的信息。
1、有关水行政执法的重大方针、政策、部署,在全市的贯彻情况;
2、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关于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3、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局领导关注的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值得注意的问题;
5、对水行政执法工作全局有影响的、有指导性的经验及有倾向性的问题;
6、局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工作部署、进展、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
7、围绕我市水行政执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所形成的工作调研报告等;
8、其他重要水行政执法信息。
七、局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报送的水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
2、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准确。
3、报送水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一事一报。
4、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5、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6、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7、水行政执法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在事项结束3日内报送;局领导要求报送的信息应按时报送;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八、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局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报送的信息,须经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负责人审定。
十、实行通报制度和表彰制度。局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年末对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根据需要对水行政执法信息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瑞安市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
一、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
二、根据上级规定的时间,按统一格式全面、准确、及时统计上报;
三、对上报的内容需经大队、局领导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上报的资料、数据要分类汇总存档,备查。
五、各中队每月二十五日前对上月执法工作进行分类汇总,统计上报;
六、汇总内容:立案、责令停建、处罚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结案、水事纠纷、水行政规费收取、计量装置、水土保持执法、罚没款等。
四、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度
水行政管理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执法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的水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应做好宣传、解释的工作。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示: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执法检查公示:进行行政处罚执法检查,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违法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行政处罚公示:
㈠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
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公开举行听证。
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送达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并由接受单位和个人签名及签署意见。
㈣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所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执法制度公示:将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及规范印制成册,在各执法岗位供相对人查阅,在必要的地方也可悬挂出示。
第七条 公布收费标准:
㈠ 当场处罚适用范围;
㈡ 年检收费标准;
㈢ 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㈣ 其他需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公布办事程序:
㈠ 收费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
㈡ 案审程序;
㈢ 听证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水行政执法承诺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政执法行为,体现支队”文明、公正、高效、威严”的服务宗旨,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特制定服务承诺如下:
1、接待来访者,态度热情,用语礼貌(请问、您好、对不起、谢谢合作、再见)认真询问,耐心解答,努力为来访者提供舒适、文明、优良的服务环境。
2,认真开展水法宣传活动,积极参与水资源管理,为市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服务。
3,建立接案速查制度,接好每一个举报电话,问明情况,认真记录,并于48小时内赴现场查看,于7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对待人民来信,认真调查,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4、执行公务时按季节着装,并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注重仪表,文明执法。对待被处理者,态度严肃坚决,有礼有节。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越权,不违法行政,并建立有关人员回避制度。
6、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妨碍公务的宴请和礼物,谢绝敬烟。
7、热诚地欢迎和接受市民的批评和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举报电话:0577-65639090
监督电话:0577-65633945
瑞安市水行政审批办事时限制度
为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事时限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二、承办人应当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制度,凡规章制度已明确办事时限并可以提前的尽量提前执行;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具体岗位工作时限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收件承办人,应于收件的当日将受理的审批事项材料和服务承诺通知书移交有关的办事片组。
(二)有关的办事片组接收受理的审批事项材料和服务承诺通知书后,应于一日半内审查、整理好案本,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科室领导,科室领导应于一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由有关的办事片组责任人于一日半内转呈局领导签署审定意见,办结审批事项并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收件承办人,局负责领导应于收到审定材料的半日内签署审定意见;有关的办事片组接收有关材料和服务承诺通知书后,发现属于重大审批事项的,应提前一日由片组负责人向科室领导做预先汇报。
四、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事时限制度,全心全意为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高效服务,对办事态度冷漠,无故拖延办事时间,不遵守办事时限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均给予相应处理。
瑞安市水利局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职能到位,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水利系统工作人员对办事人询问的事项负责回答和解决的责任规定。
首问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位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统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二、首问人的责任:
1、办事人到本单位办理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并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提问。
2、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与任何单位(科、室、所、队)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首问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首问负责制要求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水利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系统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四、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
五、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等处理:
1、首问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
2、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3、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六、首问人未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办事人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举报。
瑞安市水利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职能到位,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水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水行政管理机关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在接待、办理的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其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
二、水行政管理机关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有关职责,熟练掌握与所在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技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
三、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针对办事人所申办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材料,或者向办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并且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本机关办理事务时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
五、对于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指出所有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若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六、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等处理:
1、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2、对办事人申办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法定材料和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的;
3、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七、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办事人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举报。
瑞安市水利局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促进职能到位,制定本制度:
一、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申请的否决事项。
二、承办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否决事项,对于依法否决的事项,应当认真的向申请人说明否决的事实、事由和法律依据。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收件承办人在受理审批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备案待查;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要求不明确,承办人应立即与科室负责人联系或先予以受理。
四、办事片组责任人发现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在岗位办事时限内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由科室负责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对于涉及重大审批事项的申请,科室负责人应当在岗位办事时限内向局负责领导汇报,由局负责人在岗位办事时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五、否决的审批申请,应当由有关办事片组责任人在办事承诺时限内,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向申请人统一出具不予审批通知书,并备案待查。
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全心全意为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职责造成错误审批或错误否决,未遵守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均给予相应处理。
五、 学习培训制度
瑞安市水政监察员培训制度
为规范水政执法工作,提高水政监察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政监察员一律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必须先经过省水利厅组织的新任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培训并取得水政监察员证,或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就职水政监察员岗位;
二、水政监察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未达到的,必须自行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取得;
三、大队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的全市水政监察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有计划地安排水政监察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
五、鼓励水政监察人员参加与专业有关的自学、函授等学习,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
每月学习、工作汇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每月5日的学习、工作汇报会(以下简称学习汇报会)制度,促进工作上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大队及各中队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工作、办事效率。特制定每月5日学习、工作汇报制度:
一、学习汇报会由大队负责人组织召开。
二、学习汇报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月5日上午),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学习汇报会大队全队及各中队长参加。参会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四、为确保会议质量,大队在每月学习汇报会前需作好会议议程安排,须将拟定在会上组织传达学习部署落实的有关事项于会前告知会议召集人列入会议议程,未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内容原则上不作安排。
五、学习汇报会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2、各个辖区中队汇报当前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3、安排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4、会议小结;
5、其他。
六、学习汇报会,会前由会议主持人清点到会人数,会议结束时由会务人员再次核对参会人员名单。
七、因事因病或遇特殊情况未能参加汇报会的人员,必须向大队长请假,考勤由大队具体负责,并把考勤情况列入人员的年终考核,并作为各类人员行风、党风考评与评优评先的参考。
八、学习汇报会内容由会务人员负责记录,并作好年终的汇总整理工作。
六、 证件、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水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水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证和胸章是水行政执法人员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资格凭证。
二、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水政监察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证。
三、行政执法证、水政监察证和胸章,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交给他人使用。
四、水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不再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五、如遗失水政监察证和胸章,要及时声明作废,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核定后方可补发。
六、如遗失行政执法证,除登报声明作废外,还应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法制办报告。
瑞安市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便于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更好地发挥档案的应有作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档案应专柜存放,专人负责管理;
二、对于结案的水事案件和建设项目审批表,各组要及时交管理人员归档;
三、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度要及时对档案整理造册,并编写目录索引,以便查阅;
四、借阅档案资料要先办理登记手续,阅后及时归还、注销;
五、借阅者不得随意更改已整理归档的资料,不得损坏、丢失,否则追究借阅者责任;
六、非本局人员未经批准不能查阅有关案件处理等档案。
七、 规费征收制度
瑞安市水利局水利规费征收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水利规费征收,根据《水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浙财综字〔2006〕1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水利规费包括水资源费(浙水政〔2008〕49号、浙价费〔2008〕296号)、河道采砂管理费(浙价费〔1991〕105号)、水域占用补偿费(浙价费〔2004〕209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浙价费〔1997〕107号)等。
二、水利规费的征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域占用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规费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征收。
四、水电站的水资源费每年征收二次,即每年的4月和10月各征收一次;工业用水企业,每一个季度最少抄度一次,并当场签发催款通知书;矿泉水的水资源每半年征收一次。
五、规费征收必须依照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执行,不得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六、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规费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罚。
七、承办人对规费征收要做好登记和汇总。
八、对不按照规定征收水利规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的或者擅自减免的,由本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洁自律制度
瑞安市水政监察大队廉洁自律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严肃行政纪律,有效惩处违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保障各项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执法人员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务实创新,扎实工作,端正对执法工作的认识。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提高服务意识。
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学法、懂法、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注重学习和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以保证准确执法行政。
四、行政执法过程要按程序请示、报告,不得独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及决定必须两人以上。
五、对暂扣、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占有,对收审、暂扣查封的物品,必须按程序做出处置决定。
六、严格执行“四条禁令”,不得以权谋私,不能利用工作之便携家属或亲友到所管辖单位无偿消费,娱乐、就餐,不得接收行政相对人或单位馈赠的钱、物。
七、自觉接受上级法制、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接受局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举报电话。
瑞安市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规范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水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各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做到依法行政、程序规范、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由国家水利部统一监制、省水利厅发放的《水政监察证》。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使用下列规范用语:
(一)执法开始时:“我们是某某水政监察大队水政监察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等。
(二)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您的行为已违反了某某法第某条某款,应接受下列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您对我们的处理决定认为不妥,可以向某某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票据,请收好”;“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等。
(三)执法结束时:“感谢您的配合”等。
第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禁止使用不文明用语。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第八条 从事禁采执法工作的水政监察人员,在基地工作时应着制式服装,执法中还应佩戴制式头盔;严禁制服与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当佩戴制式头盔对相对人开始调查时,应先敬举手礼;向当事人宣读处罚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应当起立。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
(三)需要进入被调查人的居所 、工作场所时 ,应先打招呼。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不得损坏他人财物。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和规范的文字。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时不得随意裁量,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五要”:
(一)执法行动要服从指挥;
(二)现场执法要主动亮证;
(三)调查取证要双人同行;
(四)当场处罚要票据规范;
(五)罚没收入要罚缴分离。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遵守“十不准”:
(一)不准徇私舞弊;
(二)不准吃拿卡要;
(三)不准恐吓威胁;
(四)不准打人骂人;
(五)不准泄露秘密;
(六)不准知情不报;
(七)不准酒后执法
(八)不准参与赌博
(九)不准影响团结
(十)不准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不得将证件、执法装备等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调岗或解聘时,水政监察证件应及时上缴。水政监察证件遗失时,应向市水政监察支队写出书面说明和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机构同意,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机构和人员应自觉接受层级监督,同时要加强内部督察。
第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水政监察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参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九、信访受理及回复制度
瑞安市水政监察大队信访受理及回复制度
一、为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尽力把越级访、重复访等问题减少到最低程度,切实维护和促进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署实名信访件,系指由市水政监察大队受理的、信访反映人有签署(告知)真实姓名的来信、来访、来电及其他信访举报件。
三、署实名信访件根据批办程序和领导批示意见,转由市水政监察大队办理的,调查工作结束后,除按规定做好报送办结手续外,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各辖区承办人员视情向信访人做出明确答复和说明,避免因反映问题无结果而造成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以及意外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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