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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9148314 上传时间:2025-03-1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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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2: 特困、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及 家庭核算的相关要求及 一、特困、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1、特困职工 (1)、XX省户籍证复印件 (2)、XX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3)、子女就学所在学校开据的就学证明 2、困难职工 (1)、XX省户籍证复印件; (2)、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无收入者提供所在街道出据的无业证明); (3)、子女就学所在学校开据的就学证明 二、家庭成员的界定 根据《XX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0】 516号)的规定: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注。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如离婚、丧偶及无住房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三、收入核算要求 根据《XX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0】 516号)的规定,在核算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在职人员、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等,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2、核算收入时,应以职工实际所得收入为准,剔除职工应缴纳的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剔除后在职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要注意区别“工资总额”) 3、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目前为 2672元/月。 4、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为768元。 5、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第一年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第二年按本市当年失业保险金低限标准计算收入。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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