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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交上诉费的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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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交上诉费的申请 申请人一:_________,系_________丈夫,男,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信地址:XX县区龙华街道龙泉花园4b402 工作电话:__________,家庭电话:27704021,手机:_________申请人二:_________,系_________,男,_____岁,住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申请人三:_________,系_________,女,___4岁,住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男,___岁,身份证号:_______工作电话:82910277,家庭电话:_________,手机:_________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电话:_________被申请人:XX市XX县区观澜人民医院 地址:XX市XX县区观澜街道观澜大道西 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该院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缓交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已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上诉。 按照规定,申请人应当自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但由于申请人 一、申请人二家在农村,且常年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申请人三亦待业家中,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申请人实在无力交纳本案上诉费用,因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准许。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一:申请人二:申请人三: 2012年2月19日 第二篇:缓交申请缓交诉讼费申请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住XX市XX县区,联系电话:1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x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涉多个案件纠纷,名下没有流动资金,其卖房款在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暂扣,导致申请人无力全额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请求贵院批准申请人缓交诉讼费用。 此致 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第三篇:如何申请缓交免交减交案件受理费如何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救助的规定。 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诉讼费的一段时间后再交纳。 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 对于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当事人应在通知的七日交费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同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的费用,还应附上一审判决书,上诉书和交纳上诉费通知书。 需要提醒您的是: 1、您应注明您的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能及时通知您审批的结果。 2、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免交或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 (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裁判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3、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不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没有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仍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四篇:仲裁费缓交申请仲裁费缓交申请 xx仲裁委员会: 我公司与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委提请仲裁,现申请人因资金紧张,特请求缓交仲裁费,请准许。 申请人:xx 2015年12月15日 第五篇:缓交讼费申请书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崔秋顺,男,汉族,1948年8月15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区黄壁庄镇上黄壁村庆丰路27号。电话:18931975969 案由:医疗纠纷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缓交一审诉讼费。 申请理由。2010年6月2日14时许,原告左腿摔断,入鹿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术后10个月原告体内内固定物断裂,左腿再次骨折。原告认为医院使用接骨板治疗存在缺陷,为此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诉讼。 由于申请人两次住院治疗,家里全部积蓄已花光,现仍不能劳动,生活极度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请求贵院批准为申请人减免诉讼费。 附:有关单位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此致 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秋顺年月日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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