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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取缔罗家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请示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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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取缔罗家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请示 附件1: 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小作坊名称: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种类: (备案登记单位印章)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名 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产品种类: 有效期至: 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副本)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年 月 日 (备案单位印章) 备案登记须知 1.《备案登记证》是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备案登记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登记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及时将《备案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XX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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