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申请取缔罗家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请示
附件1:
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小作坊名称: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种类:
(备案登记单位印章)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名
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产品种类:
有效期至:
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备案登记证(副本)
编号:豫食坊(xx县)备字(xxxxxxxxx)号
年
月
日
(备案单位印章)
备案登记须知
1.《备案登记证》是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备案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备案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备案证登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备案登记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
6.《备案登记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及时将《备案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
7.《备案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
8.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
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XX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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