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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实施办法[小编推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投身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组织应当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奖惩办法、考核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作为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应当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情况,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原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年学年结束召开一次。大会召开前夕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主席团成员由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学校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召开之前向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处理和落实等情况应当向教代会大会报告,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具体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二)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三)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教代会质量评估、文书档案管理以及处理教职工申诉等有关事项。
(四)工会参与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工规章制度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制定、实施监督与反馈。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学校重大事项。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本校。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XX县区实验小学工会负责解释。
XX县区实验小学工会
《实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情况汇报
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当着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等各项任务,用好教代会这个载体,是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民主权益的具体体现。同时教代会也是我校民主管理通向科学管理的桥梁和纽带。开好教代会对学校多方面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区教育局文件要求,我校根据《XX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内容,修订了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工作汇报如下:
一、召开领导班子和教师会议,传达《通知》精神要求。初步了解新的《XX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具体办法。
二、召开工会委员和工会组长及部分教师代表会议,征集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汇报学校党政,听取指导,结合《XX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三、将《实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打印成册,发放到教职工手中进行意见反馈。
四、召开教职工大会,宣读《实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举手进行表决,全体教职工一致通过《实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虽然新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实施,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还不足以引起教师的高度重视,好像和自己关系不大、联系不太紧密,怎样更改都行。所以努力争取上级工会的积极支持,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大力宣传,进一步提高教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把新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贯彻好、落实好。
实验小学工会
20
12、10
第二篇:教代会实施细则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组织教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协助学校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的权利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依靠全体教职工搞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培养出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四有”人才,面向21世纪为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的医科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对学校加强管理和统一指挥教育教学的职权。校长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以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二章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教代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令的要求,在校内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对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它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讨论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讨论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三)讨论和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方案、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福利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行政干部,建立每两年评议一次的制度,对工作卓有成效、有业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工作不负责,有失误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或予以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八条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维护教育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
第十条教代会在学校内具有下列职责:
(一)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任务,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二)努力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凡是本校享有公民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直属的院、系、部等单位,由教职工真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管理人员、工人、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5%,工人不少于10%,领导干部和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5%,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撤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有参加关于学校决策讨论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教职工代表必须是思想活跃,关心学校大事,敢于发表意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第十七条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做为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工作,但一定要由教职工群众直接选举产生。选上就当为代表,选不上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召开教代会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领导干部不超过20%。
第十九条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条教代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围绕学校自身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措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大多数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第二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工作。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可以审定属于本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教职工推荐的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教代会与工会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保证执行实施;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正当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篇:教代会实施方案教代会实施方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校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充分发挥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为了开好本次教代会,确保各项筹备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有序进行,提出如下筹备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正式启动教代会筹备工作。(时间:9月6日)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会务组、提案组,具体分工及成员如下:
秘书组负责提供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成员有:
会务组:负责会场的布置、教代会讨论小组的安排、礼品的准备。成员:
提案组负责提案的征集与整理。成员。
二、选举第一届教代会代表(时间:9月7日)
1、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按民主选举程序,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
2、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议事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有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
3、教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代表人数是全校教职工总数的30%,其中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学校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各级部根据教职工人数的比例选出代表上报。
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根据需要,本次教代会依然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是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特邀代表主要是邀请离退休老教师,人数一般不要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三、教代会的中心议题这次教代会的中心议题有:
四、教代会召开的时间教代会拟在9月9日下午召开。
五、教代会提案的征集
9月8日前,提案组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后,填写提案表,做到内容具体,一事一案。提案组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分类交办。
六、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时间。9月9日)预备会议主要是向代表通报教代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发放需讨论通过的议案材料;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工会提名,主席团成员候选人拟由学校领导、各代表组组长、2—4名教职工代表组成,秘书长由工会主席兼任。)
七、教代会正式会议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持人报告应到和实到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则宣布本次会议有效
主要主要议程有:
1、宣布开始并致开幕词;
2、作工作报告;
3、财务工作报告;
4、工会工作报告。
5、由工作人员宣读议案草案;
6、分组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草案;
7、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组审议意见,修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
8、通过大会决议、决定;
9、解答提案;
10、民主评议校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
11、致闭幕词,宣布闭幕。
2016年9月6日
第四篇:教代会实施细则陈场三小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工三者利益关系,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规定的职权;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奖惩、考核办法,学校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校长及学校行政干部要定期向教代会做述职报告,实行校
务公开。教代会对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平时的监督进行评议。可以根据评议的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根据自身职权范围,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对某些议题的审议研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教代会应当保证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复议;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学校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教职工代表根据工作内容推选组长。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大家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二)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
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以参加关于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
(三)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与操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应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会负责具体工作。
(一)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1、教代会代表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
(3)热爱教代会、工会工作,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学校的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4)关心学校整体、长远利益,有主人翁责任感,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5)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6)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教职工代表的撤换和增补。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学校、退休,代表资格自行停止;被开除公职或留校查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公职或留校察看之日起自行停止;失去群众信任的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由原选举单位进行撤换。因以上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可按照缺额数进行增补或更换。
3、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是指邀请没有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的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
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内的各民主党派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和学生代表,也可邀请上级党政机关、总工会和教育工会的负责人出席。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均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确定教代会的中心议题。教代会的议题,是列入教代会议程,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各种议案的总称。
教代会的议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学校工会根据学校行政提出需要叫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报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通过。
(三)起草、文印大会的有关文件材料。
(四)教代会的召开与组织
教代会正式会议是指从开幕式、会议期间的各项全体会议、各代表组会议至闭幕式的全过程。正式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1.宣布大会开幕;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致开幕词;
4.有关方面代表致辞(视情况而定);
5.校长做工作报告;
6.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视情况而定;)
7.工会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8.分组讨论;
9.通过大会决议、决定。
10.教职工代表发言(视情况而定);
11.通过倡议书(视情况确定此项议程)
12.领导讲话;
13.大会总结或致闭幕词;
14.奏(唱)国际歌;
15.宣布大会闭幕。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经学校党支部审核后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与学校党支部和行政协商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制定大会议程并报学校党支部批准。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向教代会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
政策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利;
(六)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上级工会有指导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2013年度
第五篇: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抚州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抚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抚州职业技术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案》等相关法规,同时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校工会委员、校工会工作人员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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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六)组织提案工作评优。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提案的撰写、附议均在教代会网上提案系统实施。
第九条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提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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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规范。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集。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按时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对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部门参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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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会签,确定主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五条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六条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单位)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并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应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再次办理提案答复,选择提案的承办状态:“已解决”“正在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和“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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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结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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