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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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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标准)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妥善解决社区居民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生活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街道及社区民政专兼干负责本街道区域内城乡生活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城乡生活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地常住居民(在本地居住满一年)因病、因灾、就学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具体如下: (一)因火灾、溺水、突发重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收入来源主体丧失至少一个月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当年家庭成员致残并经鉴定为三级以上(不含三级)残疾的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人均月收入低于1240元/月的家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城乡生活临时救助: (一)拥有维持基本生活的稳定收入来源,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二)拥有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拒绝社区调查、不配合社区工作、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社会性灾害而实施的救助。 第三章城乡生活临时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因火灾、溺水、突发重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 (二)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或医疗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当年家庭成员致残并经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符合本办法救助对象范围第四条标准的,给予一次性救助,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具体发放标准依据当年民政局下拨救助资金调整。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行救助资金兼救济物资发放,救助金额超过500元的实行现金打卡发放,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实行救助金额折合相应金额救助物资发放,现金打卡由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直接将救助金额拨付到救助对象银行卡上,物资发放由各社区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四章城乡生活临时救助程序 第八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辖区居民家庭均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救助申请的提出者必须是户主或者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街道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须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真实准确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需根据家庭情况据实填写民主评议表并由社区组织包括社区主任、社区民政专干、片区网格长、楼栋长、业委会等成员在内的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证明。 (三)非本地户籍申请家庭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证明。 (四)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和突发灾害的需提供损失清单和相关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五)新录取和在校大学生需出具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就读学校学费证明复印件; (六)医疗支出费用大的家庭需出具县(团)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所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 (七)家庭成员致残的家庭需提供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条临时救助的受理 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社区不得拒绝受理。 各社区应当在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办理临时救助的受理工作。要将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的电话向社会公布,并明确办理的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方便辖区居民求助。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各社区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各社区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组织开展核对工作,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街道审批结束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街道、社区进行救济资金和物资发放。 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生活临时救助资金从民政局下拨街道的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中拨付,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和个人,经调查核实清楚后,由街道及社区民政工作人员负责追回冒领款物,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和个人的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相关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的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求助对象的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 (六)在实施临时救助履职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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