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
出租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二连浩特市公司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位于二连浩特市烟草公司门脸房西数第一间房屋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原所签订的合同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提前解除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现甲、乙双方就解除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遵守履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位于二连浩特市烟草公司门脸房西数第一间房屋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 年 月 日提前解除,甲、乙方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前,乙方应缴清所欠甲方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所有应缴费用,如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
三、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后,退还房屋给甲方时,原有水、电及消防等设备等应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房屋内设施和原有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鉴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甲方同意在双方解除合同后,给予乙方不超过15天的清货时间(在甲方指定的区域),清货过程中乙方保证只售卖原商铺内的积货,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该清货活动。同时乙方自行负责保管好清货物品,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五、清货期间届满后,乙方未能按约定办理完退房手续,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有关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结束,双方不得再依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 乙方:
二连浩特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原有设施交接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甲方代表交接签字
乙方交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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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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