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临时名录和名录管理内部操作规程(暂行)
为贯彻实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内部操作规程如下:
一、临时名录管理的前期工作
1、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以下简称“新企业”)的审批
由局监督处负责,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新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验收,对《办法》实施前已在建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进行环保验收。需要试运行的项目,可在试生产审批文件中同意该项目在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拆解利用处置一定数量的电子废物,调试和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局监督处完成环保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移交局污控处:(1)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2)环评、试生产和验收批复。
2、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名录。(本项申请有效期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由局污控处负责,委托市固废管理中心受理窗口接受本市老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条,组织市固废管理中心、环境监察总队、区县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核查要求见附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二、临时名录和名录公布程序和形式
1、通知单签发
由局污控处负责,汇总新企业环保验收材料和老企业审查结果,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列入临时名录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予列入临时名录通知单。
通知单内容使用总局格式,套红头,“XX年第XX号通知”流水号,加盖局行政章。
2、定期发布公告
由局污控处负责,单月25日前汇总临时名录和名录的调整情况,拟定公告内容,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月底前报送信息中心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告内容按照总局要求格式,每批最新临时名录或名录覆盖前批。
三、名录调整原则
1、临时名录转名录
对列入临时名录满三年,且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的单位,从临时名录调整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
2、调整出临时名录
对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的,在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相关单位调整出临时名录,不再列入。
3、调整出名录
对列入名录的单位,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要求的,在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相关单位调整出名录,不再列入。
被调整出临时名录或名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若要重新设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时,按《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执行。
附表: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列入名录现场核查表(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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