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台州市路桥区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
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 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和《台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台财行发〔2017〕5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
工商联, 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
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
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
模。
第五条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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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
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
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
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
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
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轮船
火车(含高铁、 其他公共交通
(不包
动车、全列软席 飞机 工具(不包括
级别 括旅游
列车) 出租小汽车)
船)
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
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
级人员
车商务座,全列 一等舱
软席列车一等
软座
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
二等舱
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
头等
舱
经济
舱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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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座
硬席(硬座、硬
卧),高铁/动
经济
其余人员 车二等座、全列 三等舱 凭据报销
舱
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公务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
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
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
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省相关规定购买机票。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
各单位应按照《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 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路财预发(2017)2号)规定购 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
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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