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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个别化的根据:从人身危险性到需要差
异性
内容摘要:
行刑个别化的根据是什么?这是行刑个别化理论与实践都不能回避的
问题。依传统观念,人身危险性是行刑个别化的根据。但是,近年来
这一观点受到一定的质疑。特别是不能将人身危险性作为行刑个别化
唯一的根据的观点,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取得共识。人们不得不寻求一
个相对科学并能涵盖包括人身危险性在内的行刑个别化根据说。在综
合分析各种行刑个别化根据说的基础上,结合人类学的相关理论和方
法,本文作者认为"需要差异性"可以成为行刑个别化的根据。人是
文化的产物,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需要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可以从
个体、社会和监狱三方表现出来,并决定着行刑个别化的方向和任务。
行刑个别化的重要任务就是努力满足差异性需要,特别是满足罪犯个
体差异性需要。
关键词:行刑个别化 需要差异性 文化
行刑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具体内容之一。一般认为,刑罚个别化原
则由德国学者瓦尔伯格率先于 1869 年提出,随后法国学者雷蒙
•萨雷伊(Raymond Saleilles) 于 1898 年在其所著《刑罚个别
化》一书中正式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理论,并将其"区分为法律上的
个别化、司法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 [1]500 换句话说,刑 "
罚的个别化包含三重内容:立法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对于刑罚个别化赞成者有之,代表人物如翟中东先生;[2]对刑罚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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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持否定态度的有之,代表人物如邱兴隆先生。[3]
行刑个别化的问题,在我国也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
本文试从人类学的角度,对行刑个别化根据进行重新审视和解剖。
一、 "人身危险性根据说"的反思
(一)行刑个别化的概念
目前,对于行刑个别化的概念界定很不成熟,大体有以下几种表述:
1、行刑个别化,是指监狱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确认的一项行刑活动
原则,即监狱为了获得预期的行刑司法效果,基于罪犯人身危险性、
主观构成样态和改造难易程度的不同,对罪犯因人施教、对症下药,
施予不同程度、内容、方法和时间的改造。[4]
2、行刑个别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及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以及社会的需要而给予个别处遇。[5]
3、行刑个别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出于个别预防的目的,根据
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遇措施。[6]
在这些概念中, "人身危险性"是个关键词。也就是说几乎都将行刑个
别化的根据确定为人身危险性。
(二)人身危险性根据说的合理因素
刑罚个别化的根据是人身危险性普遍为目前理论界所公认。行刑个别
化的根据在于人身危险性,这是由刑罚个别化的根据乃人身危险性这
一论断自然推导出的结论。
从报复刑到严格的罪刑法定,再到近代刑罚个别化,这无疑是刑罚理
论的重大进步。一般认为,刑罚个别性根据是人身危险性。对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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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有专门研究的翟中东先生曾对此进行总结和归纳:
龙勃罗梭是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尽管龙勃罗梭在他的名著《犯
罪人论》中并未明确提出刑罚个别化,但是其对刑罚制定与适用的基
本主张充分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他主张对不同的犯罪人应当采
取不同的刑事对策。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也认为决定犯罪的原因除了
人类学因素,还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但是他显然非常重视犯罪的
人类因素。菲利明确将刑罚的个别化的出发点定在预防犯罪上,即从
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出发,根据预防犯罪的需要适用刑罚。而与龙
勃罗梭和菲利同被公认为现代犯罪学的创始人的加罗法洛则主张,刑
罚应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一致。加罗法洛是自然犯罪的提出者。
所谓自然犯罪,是相对于法律上的犯罪概念而言的,是存在于人类社
会中,独立于某个时代、环境和立法者观点之外的犯罪。根据加罗法
洛的理论,自然倾向" 理解为行为人丧失怜悯与道德情感的程度,
" 应当
即人身危险性。在加罗法洛的理论中,刑罚的方式包括绝对消除、相
对消除与赔偿。实现绝对消除的方式是死刑;实现相对消除的方式有
放逐到孤岛、终身拘留在海外惩戒营、不确定期限地拘留在海外惩戒
营、不确定期限地监禁在收容所、强制在公共企业中劳动。对"不法
行为者犯罪的自然倾向"的把握离不开对犯罪人的分类。加罗法洛对
犯罪人进行了分类:他将犯罪人分为谋杀犯、暴力犯、缺乏正直感的
罪犯、色情犯等。将暴力犯分为杀人犯、严重侵犯人身或道德的罪犯、
少年犯、仅缺乏道德修养或约束的罪犯;将缺乏正直感的罪犯分为天
生的和习惯性的罪犯以及非习惯性的罪犯。在他的《犯罪学》一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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