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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
内容提要: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①予
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享有的容隐权利。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
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从证人义务与例外
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关键词:刑事证人 义务 例外 价值
一、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相对弱化,为现代容隐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提供了一种可能
证据的证明力,亦称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
意义和作用。 证据价值是证据的生命,证据有无作用及其作用的大小决
定该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 在刑事证据中,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
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作为实物证据的对
称,其证明力的有无强弱最根本的是在与实物证据的比较判断中予以
相互印证。 ,人们对其证明力的逻辑判断,也是与一定的历史阶段, 因此
人们的认识能力、科技水平有着密切的关联。在西方国家证据制度的
发展中曾出现过的神示制度以及中国古代出现的神示证据现象,都是
将言词证据作为判案的充分必要条件,即真实言词证据是正确判案的
唯一保证。 言词证据真实,当然就有证明力;言词证据虚假,就没有证明
力。人们在无法判明言词证据的真伪时就只能借助于神示。因此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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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神誓、水审、火审、卜卦、抽签等。当然也会有言词证据真实而
出现错判的情况,那就是当事人受认识能力的限制而误以为是真实的
陈述。另外,言词证据本身就虚假,予以采信同样会出现错判。经过审
判实践人们发现,单靠神判不能保证言词证据的真实,于是刑讯渐渐成
为一种获取言词证据的主要合法手段。 它主要施用于被告人,但也适用
于控告人和证人。②刑讯的施行不仅没有完全解决言词证据的真伪问
题,而且还造成很多弊端,酷刑之下难免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随着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 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在审判实践 科
中司法官吏越来越重视对现场勘验和实物证据的收集,并辅以察言观
色等多种方法的佐证。
我们不难看出,言词证据对于感知、记忆、判断和表述能力都很强
而又能如实陈述的人来说,常常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但是言词证据的真
实性不仅会受到陈述者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而且更重要的是,陈述
者在陈述过程中,也会有一个利害得失的价值权衡,从而影响言词证据
的客观性、真实性。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高新技术在
对实物证据的采集、勘验、固定、甄别和鉴定方面不断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最佳证据规则,这种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实物证据相对言词证据更
具有优先性,也使得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相对于实物证据在逐渐弱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零口供"认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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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已不乏案例。 虽然证人是特定的,具有不可选择和
替代性,当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或有某种利害关系时,这种证人
证言的价值和可采性就大打折扣。正是由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相对弱
化才使我__国设立现代容隐权制度成为一种可能。
二、信任的功利性对建立容隐权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
查人员在办案中应当回避的几种情形,这种回避制度的设立,实际上是
缘于一种不信任。 当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及办案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时,人们大都不相信
他会秉公办案。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回避制度不但可以减少当事人和
公民的疑虑,增强对办案人员的信任,更主要的是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正是我国诉讼民主化的一种重要体现。 这
现代容隐权的提出,实际上是在证人出现前述类似情况(如证人是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有着某种特殊的利害关系)的一种回避,
而这种回避,与其说是受传统的、人伦的、情理的影响,倒不如说与信
任的功利性更密切相关。 信任可信任的对象是有用的,而不信任不可信
任的对象同样是有用的。信任不值得信任的人和不信任值得信任的人
同样是功能失调。 如果被信任者不是值得信任的,信任者比信任没有被
给予时情况更糟。③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据的取舍和运用,是决定如何 证
认定案件事实及怎样适用法律的核心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证人
证言的审查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而首先应当考虑的常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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