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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多元模式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国家补偿;社会保障
内容提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有多种模式。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
担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传统的救济模式,但由于犯罪人赔偿能力的
限制等诸多原因,刑事被害人很难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遭受经济
与精神上的双重煎熬。于是,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模式被提上议程,
有些地方还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但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是应急
性的,还应实行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使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获
得可持续性。无论哪种模式,单一的救济模式都不能有效保障被害人
的权益,应实行刑事被害人的多元救济模式。
刑事被害人通常是指那些由于犯罪行为直接遭受身体和精神伤害或
者其财产被故意占有或毁坏的人。如果犯罪导致该人死亡,则其直系
亲属也可被视为犯罪被害人。由于主观认识的偏差和制度的缺失,长
期以来,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严重滞后,注重被告人权利的法
律保护,而被害人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刑事司法完全失去平衡{1}。随
着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日益得到重视,而社
会治安恶化,恶性犯罪增多,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下降,也强烈要求加
强对被害人的保护。近年来,学界针对刑事被害人的现实困境,提出
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构想, 而提出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障的理念。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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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有多种路径,无论是犯罪人赔偿,
还是国家补偿或是社会保障,单一的救济模式都不能有效保障刑事被
害人的权益,因而主张刑事被害人的多元救济模式。
一、刑事被害人的罪犯赔偿
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直是刑事被害人权
利救济的传统模式。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对刑事被害人
的保护也主要是遵循这一思路。
我国刑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
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
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
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按理
说,犯罪行为发生后,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刑事被告
人进行定罪量刑,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刑
事被害人因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罚处罚而得到心理抚慰,因犯罪人的经
济赔偿而挽回损失,法律秩序因而得以恢复,公平正义得以实现。但
是,在现代诉讼制度中,被害人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并不
享有与其他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这主要表现在:犯罪被害人缺乏
上诉权,不能有效行使当事人的权利;犯罪被害人缺乏知情权,无法
及时获得诉讼进展情况;此外,法律还缺少对犯罪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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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2}(P.26)。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显然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
和获得赔偿的要求,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一直未能摆脱尴尬的地位。由于诉
讼机制自身的局限,尤其是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法定责任主体赔付能力
的限制, 诉讼实际结果与刑事被害人应得的赔偿差距太大{3}(P.3-6)。
不容忽视的现象是,法院主要通过严惩犯罪分子来为受害人讨回公道
和寻求心理平衡,刑事司法过于关注被告人和刑罚处罚,一定程度上
缺乏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和救助的关注{4}(P.2)。可以说,从抓捕犯罪
嫌疑人到起诉、审判被告人再到最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都体现了国
家的主导作用,几乎公式化的诉讼程序、嫉恶如仇的检察官、铁面无
私的法官以及咄咄逼人的律师,使得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处理没有任何
话语权。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强大的司法力量使犯罪人受到了惩
罚,但是法律的正义并未全面体现。在以犯罪为本位的法律体系中,
更注重的是抽象正义的实现,更注重的是在惩罚罪犯的同时保障罪犯
的人权{2}(P.26),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人始终处于被重视的中心
地位,对其权利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与罪犯处遇的不断改善和提高
相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却遭到漠视。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犯罪人受到了刑事处罚,而被害人中除极少
数人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部分损害赔偿之外,绝大多数被害
人的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这种损害赔偿只限于被害人
物质方面,没有包括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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