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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认定
【摘要】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规定较为笼统,不能简单将刑法第 191
条所规定的情形与相应的章节罪名机械对应,应该区分相应章节中的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不同对待。另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是极为重
要的判断标准,对其认定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犯罪所得
引言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经济快速发展,金融犯罪呈上升趋势,而洗钱犯
罪是其中较为高发的犯罪之一。自 97 年刑法修订新增加洗钱罪以来,
洗钱罪先后历经两次修订。2001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第 7 条对本条进行第一次修订。在 1997 》
年"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基础上增加了洗钱的对象"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 2006 年 6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
案(六) 则进一步将洗钱的对象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 》
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随着这两次的修 。
订,在司法实践中,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如何正确界定洗钱罪的上游
犯罪的范围,便成了司法实践部门所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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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直接将刑法第 191 条中规定的上游犯罪与刑法中的章节名称
相对应[1]。另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认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判断,
比如那些由犯罪性质决定并不能产生非法所得的犯罪则不应在此范
围,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包庇毒品犯罪
分子罪等便属此种情形[2]。 可是上述这些讨论都没有就洗钱罪的上游
犯罪范围展开详细的讨论,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碰到这样的问题时,
依然难以寻找理论上的支持。因此,有必要就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
范围展开具体、详细的讨论。
本文首先就上游犯罪范围判定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展开分析, 然后
就各个具体情形展开详细讨论。
一、几个判断标准
在对洗钱罪的上游范围具体探讨前,有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需予以澄
清。
(一)关于注意规定
在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中,有些对应的章节中存在注意规定,如
果笼统地把相关章节的所有罪名直接认定为上游犯罪, 不太合适。 恐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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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第 183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职务侵占
罪,原本属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内容,现在放在此处,只是为了提
醒司法者引起注意,因为按照该罪所规定的罪状原本就属于职务侵占
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场合,就不能将职务侵占罪也视为该节的一个
罪名,从而认为该罪也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还有第 196 条信用卡诈
骗罪里也存在类似规定。第 196 条第 3 款规定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
用的,依照本法第 264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该规定,行为人在盗 ,
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ATM)上取款的行为,按照文义解释,
毫无疑问也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这一点和盗窃信用卡后对
自然人使用不同,后面还会详细讨论) 就该行为而言,既不符合诈骗 。
罪的基本构造,也与信用卡诈骗不相吻合,相反,完全符合盗窃罪的
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就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在 ATM 机上取款的行为而
言也应当属于注意规定,依照前述,同样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二)法律拟制
对于相应章节规定中的法律拟制的情形是否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 果拟制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来不能被评价为上游犯罪中的 如
某个罪名,可是通过法律拟制后也变成上游犯罪中的某个罪名,在此
种情况下,该具体犯罪也应该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为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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