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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增值税会计核算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经过这些年的实践,有许多问题逐
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特别是在会计处理上的一些问题尤为
突出,文章对此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改进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
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
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实行价
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并作为我国的主税种,无
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还是在企业内部都倍受重视。经过几年的实
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特别是在会计处理
上一些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同一企业、不同企业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
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买价和采
购费用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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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科目,即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据此反映的 "
货物成本。 如果购进货物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
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
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
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这就给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
比较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角度
看,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
价税分离核算,反之,存货成本则按价税统一来核算,而小规模纳税
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
这样就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也不便于比较。
(二)按同一基础计税,却实行不同的核算原则
税法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原则与财务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的原
则相一致,均采取权责发生制。但作为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确认却未遵循权责发生制,而是遵循的收付实现制,准确的说并未
全遵循收付实现制,是部分收付实现制。在按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专
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工业企业采用的是"货到扣税法" 既货物验 ,
收入库后可抵扣增值税;商业企业采用的则是"付款扣税法" 即缴付 ,
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付款扣税法体现了收付实现制,而货到扣税法
则未体现任何原则。这使得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缺乏一致性,同一计
税基础实行不同的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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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真正贯彻配比原则,就会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
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
的可比性和有用性降低。另外,由于当期所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
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
并非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不同,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由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不同,使得不同类
型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购物资,无
论物资是否验收入库、款项是否支付,只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即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但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是:工业企业为购进货物入库后;
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
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显然,对于工业企业购入
尚未验收入库和商品流通企业尚未付款但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
资,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依据
税法这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申报抵扣的。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提前抵扣的纳税主体较之滞后抵扣的纳税主
体税负要轻。当企业分期付款时,实际上就已经支付了应付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 企业只要支付了税款,就完成了纳税义务,就拥有了抵 ,
扣进项税额的权利。而税法中却规定非要等到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
能申报抵扣。这表现出了税负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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