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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
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
费用的学生。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
本科生数的 5%,困难学生不超过 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
认定。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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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做到科学合理,坚持定量方法和
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 家庭
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
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
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者。
2.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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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基本条件的同时,
为了更准确地判断学生家庭困难的程度,
学校在认定工作中引入量化指标。学校提取所有学生连续 3 个月的食
堂消费数据,计算出每名学生的用餐总次数和每月在食堂消费的平均
金额,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
各学院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量化指标和
在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3.特殊困难的学生一般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
定工作。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
认定工作。
3.学院、研究院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各学院、研究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
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
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
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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