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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适用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执行下列水
运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JTS115-2014)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JTS/T272-1-2014)。
(二)《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
定额(交水发﹝2004﹞247 号),包括《沿海港口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
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
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沿海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
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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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 JTS116-1-2014 ) 《 内 河 航 运 水 工 建 筑 工 程 定 额 》
( JTS275-1-2014 ) 《 内 河 航 运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定 额 》
(JTS257-3-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
用定额》JTS275-2-2014) 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 JTS/T
( 《 (
275-4-2014)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
(JTS277-2014)。
(四) 《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
基发﹝1997﹞246 号),包括《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
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
(五)《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
(JTS117-1-2016)。
(六)《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JTS116-4-2014) 《水运工程测量定额》 JTS273-2014)
( 。
(七)《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JTS27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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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安装费用计算
营改增后,水运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费用=税前建筑安装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式中:
建筑安装费用,指水运工程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疏浚工程、水运工程测量的建筑安装费用;
税前建筑安装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船舶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
之和;
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
附加税费,指应计入建筑安装费用内的,以增值税应纳
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
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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