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执法实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图
现场检查执法流程图
一、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
o
1、事故调查的原则
o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什么是伤亡事故。
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o①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o我个人认为。所谓的生产安全事故就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财产损失等。o②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
o是只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伙组织、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
3、事故的分类
o按行业分为。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坍塌事故等。
(1)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灼烫、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o生产安全事故按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o①特大事故是指: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o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o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o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o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权限
o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o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o
③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单位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o①、事故综合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原因分析、事故后的处理意见及措施。由事故单位书面报告,盖单位章)o②、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盖单位章)
o③、整改报告(企业对发生事故后的整改措施。盖单位章)o④、事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o⑤、死亡证明书(死者到医院后证实死亡由医院签发,死者现场证实死亡由公安部门签发)
o⑥、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家庭的有关情况(死者家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书面说明死者家属与死者的关系)
o⑦、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签定的赔偿协议书复印件o⑧、市社保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o⑨、市社保局出具的工伤待遇支付建议书
o⑩、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特种工种的证书复印件(4)死亡、重伤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o①、现场处理
oa、事故发生后,应救护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
ob、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oc、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o②、物证搜集
o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ob、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oc、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od、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oc、证人材料搜集
o要尽快搜集被调查者的材料,对证人的口术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od、现场摄影
oa、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ob、可能被清除或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oe、事故现场全貌。
o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完善的信息内容。of、事故图
o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③、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oa、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o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o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o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o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o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ob、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o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ob、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oc、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o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专刊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o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o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二)事故处理o
1、事故分析
o(1)事故分析步骤
o①、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o②、按以下内容进行分析。oa、受伤部位ob、受伤性质oc、起因物od、致害物oe、伤害方式of、不安全状态og、不安全行为
o(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o由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等造成的事故原因,认定为直接原因。
o(3)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o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o②、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o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o④、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o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o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o⑦、其他
o(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o①、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o②、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o③、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o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o(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o(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o(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o(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o(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o(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o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o(1)立案审批表
o(2)案件调查报告
o(3)安全生产伤亡案件处理报批表
o(4)结案通知书
o(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文书签收单
o(6)监管的函
o(7)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o(8)安监局复工审批表(被停工的需要)
o(9)恢复施工申请书的批复
(被停工的需要)
o(10)询问笔录
o(11)现场检查记录
o(12)事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行政执法方面的有关知识o
(一)现场执法的一般程序
o
1、查看被检查单位的资质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字资料
o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制度、各类机械的操作规程、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危害告知情况等。o
2、听取被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o
3、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经营场所)安全情况o(1)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o(2)检查生产机械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o(3)检查仓储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o(4)检查员工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行业标准。o(5)检查生产车间(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行业标准。o
4、发出现场检查记录o
5、发出整改指令书o
6、提出整改建议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o
1、在执法前要向执法当事人出事执法证件,并告之其权利和义务。o
2、行政执法时一定要保证两人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现场。
5o
3、执法过程中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记录,以及影音等资料收集。
o
4、在进行证据保全、取样、扣留(封存)物品、勒令停产(勒令停业、停工)时一定要符合法律手续,必须有行政执法相对人签名。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人不签时)在现场的执法人员要同时签名,并做好记录。
o
5、在执法检查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规定,保持国家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三)怎样填写生产安全方面的行政执法有关文书
o
1、现场检查记录的填写o
2、整改指令书
o
3、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填写o
4、整改情况复查意见o
5、立案审批表o
6、案件调查报告
o
7、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o
8、行政处罚决定书o
9、复工批复o
10、结案通知书
6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
(lk0+000~lk3+160)
全长:3160m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及报告制度
XX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寻甸县易隆至白石岩公路(一期)工程第2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5年11月15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XX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10.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1.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12.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13.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14.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
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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