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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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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91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承担《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08)标准的修订工作,项目序号532。 (二)主要工作过程 项目下达后,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我们积极组织技术骨干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研究和制定了标准编制工作方案,并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要求展开标准修订工作。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标准项目 标准项目下达后,组织技术骨干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业务,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工作组成立后,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内部分工及进度要求,责任落实到人。 2、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撰写标准修订初稿 为了解现行农业机械分类的基本现状,标准起草组组织人员分赴多个省市进行调研,了解目前广泛应用的农业机械的类别,广泛听取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使用者的意见,了解现行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的使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收集有关省市制定的纳入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补贴范围,广泛查阅了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标准修订初稿。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的标准见表1。 表1 参考的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代号 标 准 名 称 1 JB/T 8574—2013 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2 ISO 3339/0—198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分类和术语 3 SC/T 6001.1~6001.4—2011 渔业机械基本术语 4 GB/T 6926—2008 林业机械 分类词汇 3、召开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2013年2月20日,组织召开了标准修订工作研讨会,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进行了讨论,对标准的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研讨,对标准修订稿全文进行了修改。会后,工作组又广泛征求各有关专家意见,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稿)。 2013年5月27日,召开了标准修订技术研讨会。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副司长刘恒新、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站长刘敏、农业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站长刘宪,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副站长朱良、刘旭,农业部财务司专项处副处长舒帆、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生产管理处处长李斯华、产业发展处处长王家忠、生产管理处副处长李庆东、科技教育处副处长丁仕华等领导到会指导。部分省农机管理局领导、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以及部分省农机试验鉴定站的专家共34人参加了会议。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对本次会议的召开非常重视,宗锦耀司长在批示中指出:“该标准修订工作十分重要,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一定要坚持科学、合理、有效、可行,让其成为全社会公认的准则,注意农业机械与设施工程的区别”。刘恒新副司长听取专家发言后作了讲话。他肯定了《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实施5年来发挥的重要作用,支撑了农机化科学发展。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他希望专家及课题组进一步区分机械、设备和设施等概念,科学界定农业机械的范围;对农业机械分类要符合逻辑关系,但详略程度与生产实际需要和人们的认识程度是直接相关的;要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为未来发展留有一定空间。与会领导和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稿)进行了讨论,起草组对意见进行了讨论和处理,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标准起草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整合了各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2013年10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三稿)挂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质量网和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同时,发给全国农机标委会农机化分会委员征求意见。 (三)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根据标准项目任务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共有6人:朱良、宋英、韩雪、白蒙亮、祁福长、曲桂宝。 根据任务分工,朱良、宋英、祁福长主要做了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前期相关资料的收集、标准修订初稿的起草以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修改工作,韩雪、白蒙亮、曲桂宝主要负责组织召开标准修订工作组会议,汇总专家意见,修改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等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一)编制原则 1、与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并与现行有效标准相协调,同时符合我国国情。 2、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标准内容框架 标准的内容包括: a)范围; b)术语和定义; c)原则及规定; d)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 e)分类及代码。 2、范围的确定 考虑到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方面,并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同时,标准范围应表示出适用于农业机械化信息、统计、技术推广等管理工作,因此,本标准范围确定为对农业机械(不含农业机械零部件)的分类及代码。 3、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为便于标准技术内容的理解,列出了6个与农业机械分类相关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部分内容与NY/T 1640—2008相比,增加了农业机械、畜牧养殖机械和水产养殖机械三个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农用搬运机械的术语和定义。 1) 农业机械: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的相关内容,将农业机械定义为: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2)考虑农业机械的大类,特别是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分别定义了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和农用搬运机械。 3)本次修订将NY/T 1640—2008中大类——畜禽水产养殖机械,拆分为畜牧养殖机械和水产养殖机械两个大类,因此分别对畜牧养殖机械和水产养殖机械进行了定义。 4、原则及规定、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两部分内容与NY/T 1640—2008相比,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删除了小类及各小类品目中的“其他”收容项。 5、分类及代码的确定 本部分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经过起草工作组研究,广泛征求行业各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确定本次修订工作要把握大稳定小调整、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协调一致、坚持《促进法》基本定义、学术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扩繁删简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标准的分类及代码确定与NY/T 1640—2008基本保持一致。 大类确定的依据仍然是考虑与JB/T 8574—2013《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中农机具产品大类代号不冲突,同时又适应农业机械产品发展新需要。其中,考虑畜禽水产养殖机械的发展,将原标准中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大类,拆分为畜牧养殖机械和水产养殖机械两个大类,即增加了一个大类。同时,调整了动力机械大类的位序。 在同一大类中,按照当前不同机械适用广泛程度的不同,相应地删减或增加了小类。增加了食用菌加工机械和水产捕捞机械两个小类,删除了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小类。同时,根据分类的逻辑关系,调整了部分品目所在的小类,删除了“网围栏”等不适用的品目,增加了部分先进的、目前使用广泛的品目。 最终,将农业机械分为15个大类,58个小类,313个品目。比原标准多了1个大类,1个小类,37个品目。 三、预期的经济效果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对农业机械进行更加科学的分类,对农业机械化管理、技术推广、鉴定、信息统计等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制定过程中将得到实际应用,从而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无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主要引用了机械行业标准,并结合农业机械应用实际进行了部分内容适度调整。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无相互矛盾和抵触的条款。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该标准发布实施后,建议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必要时可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标准宣贯会,就标准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以期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农业机械分类,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分类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将代替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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