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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处罚的情节
不具备或不符合关于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具备1—2项从重情节的,按“情节严重”裁量;
情节特别严重——具备3项或3项以上从重情节的按“情节特别严重” 裁量;
既有从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从重情形的,可适用一般情节量罚(情节之间采取折中原则);情况复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的基础上,在合法、合理的幅度范围内,经集体讨论决定予以裁量。
三、比例尺度
即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在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裁量幅度处理,没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比例尺度掌握)。
(一)罚款金额以倍数计算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金额以数额计算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最高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20%之间确定;
(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2倍之间确定。
四、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参见列表。
五、其他
本标准未尽事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渔业行政处罚
(一)渔业资源生态保护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情节
裁 量 幅 度
备 注
1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 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6000元以下罚款
在罚款幅度内,按渔船的马力大小、资源破坏程度、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及其危害程度裁量。
考虑到海洋地区与淡水地区诸多不同因素,内陆水域机动渔船、非机动渔船或徒手作业的在罚款幅度内可适度从轻裁量。
一 般
处6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严 重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没收渔船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2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从 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
一 般
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严 重
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处50000元至8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3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 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6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
一 般
处6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严 重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可没收渔船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4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 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6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
一 般
处6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严 重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可没收渔船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5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 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6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
一 般
处6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严 重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可以没收渔船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6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从 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6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
一 般
处6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严 重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7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 轻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 般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8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严重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 轻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
渔具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罚款幅度内,按渔船的马力大小和破坏资源的程度裁量。
一 般
处3000元至6000元罚款
严 重
处6000元至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10
在禁渔期向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
一般
处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严重
处1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2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11
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一 般
严 重
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
特别严重
12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 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8000元以下罚款
在罚款幅度内,按渔船的马力大小和破坏资源的程度裁量。
考虑到海洋地区与淡水地区诸多不同因素,内陆水域机动渔船、非机动渔船或徒手作业的在罚款幅度内可适度从轻裁量。
一般
处8000元至15000元罚款
严重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可没收渔船
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13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
处8000元以下罚款
同上
一般
处8000元至15000元罚款
严重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可没收渔船
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14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
证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3000元至6000元罚款
严重
处6000元至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15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
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
对外国人及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必须将违法事实和处罚意见报省级主管机构或海区局或国家局同意方可实施。
一般
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严重
可以没收
渔船
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二)渔港渔业船舶管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情节
裁 量 幅 度
备 注
1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从 轻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罚款
并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 般
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严 重
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
正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 般
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严 重
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4
渔港水域内违法装卸危险物品、违法施工作业的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 轻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一 般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严 重
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5
有资质证书违法建造(修理)渔船的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证书:
从 轻
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严 重
依法吊销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证书
处50000元至7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7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6
无资质证书建造(修理)渔业船舶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 轻
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00元至7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7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 轻
处100000元至120000元罚款
一 般
处120000元至130000元罚款
从 重
处130000元至150000元罚款
7
渔业船舶无检验、登记证书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登记证书从事航行和作业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
十四条第(一)、(二)项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 轻
责令改正
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内陆水域机动渔船、非机动渔船在罚款幅度内可适当从减裁量。
一 般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00元至8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8
休闲渔船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从 轻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
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同上
一 般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严 重
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9
使用报废渔船从事生产作业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责令限期拆解报废的渔业船舶;逾期不拆解的,予以强制拆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拆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从 轻
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责令限期拆解报废的渔业船舶
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同上
一 般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严 重
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10
雇佣无证船员上船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1
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违章搭客装载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从 轻
责令立即改正
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 般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严 重
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12
渔业船舶经营者、船长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改正
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一 般
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严 重
处30000元至4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4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13
未办理签证、不服从安全秩序管理、未留足值班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从 轻
警 告
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 般
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严 重
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吊销船长证书: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14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其停止作业
处500元至600元罚款
一 般
处600元至700元罚款
严 重
处7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15
渔船非法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防污证书、未如实记录排污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警 告
一 般
严 重
情节严重的
处100元至6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600元至1000元罚款
16
渔港内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
一 般
严 重
情节严
重的
处100元至6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600元至1000元罚款
17
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警告,责令其改正
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18
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从 轻
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5000元至6000元罚款
一 般
处6000元至8000元罚款
严 重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8000元至1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19
将船舶证书转让(借用)他船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从 轻
对转让者,收缴船舶证书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一 般
处500元至700元罚款
从 重
处700元至1000元罚款
从 轻
对借用者
处20%至30%船价罚款
一 般
处30%至70%船价罚款
从 重
处70%至2倍船价罚款
20
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限期改正
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
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1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未配备或不正确填写航海、轮机日志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从 轻
责令限期改正
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22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23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24
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 轻
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严 重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25
拒不执行安全指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从 轻
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0元至 8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6
冒用、租借、涂改船员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
处50元至80元罚款
一 般
处80元至100元罚款
严 重
处100元至15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150元至200元罚款
27
违规申请补发船员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28
利用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一 般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严 重
处1000元至 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29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收缴证书
处50元至80元罚款
一 般
处80元至100元罚款
严 重
处100元至15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150元至200元罚款
30
未按期审验职务船员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50元至70元罚款
一 般
处70元至100元罚款
31
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从 轻
责令其照价赔偿
处500元至600元罚款
一 般
处600元至700元罚款
严 重
处7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32
违反港航有关规定,造成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从 轻
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处3000元至3500元罚款
一 般
处3500元至4000元罚款
严 重
处4000元至4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4500元至5000元罚款
33
违反港航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从 轻
警告,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一 般
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严 重
处2000元至2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2500元至3000元罚款
34
违反港航有关规定,造成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从 轻
警告,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一 般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严 重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35
不提供救助、不服从救助指挥、逃避事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
条
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从 轻
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处500元至600元罚款
一 般
处600元至700元罚款
严 重
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处700元至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36
不按规定报告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从 轻
罚款
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 般
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严 重
发生涉外海事的
处200元至4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处400元至500元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与水产养殖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情节
裁量幅度
备 注
1
使用禁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无害化处理;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 轻
处1万元至1.8万元
结合考虑:
①禁药残留浓度
②养殖场规模
③可能已销售数量
④用药范围和时间跨度
⑤用于成体还是幼体
一 般
处1.8万元至3.4万元
严 重
处3.4万元至4.2万元
特别严重
处4.2万元至5万元
2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无害化处理;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 轻
处1万元至1.8万元
结合考虑:
①该人用药是否存在允许兽用剂型
②该人用药的现实危害
③养殖场规模
④用药范围和时间跨度
一 般
处1.8元至3.4万元
严 重
处3.4万元至4.2万元
特别严重
处4.2万元至5万元
3
直接使用原料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 轻
处1万元至1.4万元
结合考虑:
①养殖场规模
②用药范围和时间跨度
③换算成制剂药后,其使用剂量是否明显过量
④是否属人用原料药
一 般
处1.4万元至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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