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三农政策讲座
北京中财惠农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清华大学农业产业化教育项目培训中心 融资顾问 项目申报专家 王积越
国家非常重视三农问题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都是有关 三农问题的,今年也不例外:《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 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 能力的若干意见》在“三农”政 策体系上,文件明确提出“三大 指向”。过去一直提“支农”, 后来提“支农惠农”,党的十七 届三中全会科学地表述为“强农 惠农”,这次一号文件又提升到 “强农惠农富农”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 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三农问题促 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的问题 ,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 程中,要更加重视农业现代化。 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 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 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
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分类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三、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四、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五、中央环境保护专 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六、农业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申报指南(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三、扶持对象
四、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
五、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七、相关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 针政策为指导,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 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 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区域主导 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 节,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 业化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 专业化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 加工业结构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 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 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各省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捕捞等项目一般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 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东部地区(北京、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 江、宁波、福建、山东、青岛、广东12个省、市)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7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3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省)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 金65%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35%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个省、市、区、单位)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60%以上用于 贷款贴息项目,4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藏自治区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财政补助项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4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6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鼓励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0%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70%以下 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 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 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 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1会计年度实际 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的项 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 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 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0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1 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 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 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 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60%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40%以下用于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2.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 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 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 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 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 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 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 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 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 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 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 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 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
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 范围和重点;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 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 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 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 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 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 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 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优先扶持农民成员50户以上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 的5%。
龙头企业的条件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 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 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 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 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 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 当地农户。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 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 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截止到2011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 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满3年的,不在2012年申报 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 以上。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连续 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
(四)已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五)2010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 企业,不得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 申报范围。
七、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1年8月15日前申报, 贷款贴息项目于2012年1月10日前申报。
3.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 持项目。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国 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
(三)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 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 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 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 目申请连续贴息的,须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上一年 度的贴息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 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 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 处理。
2.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 项目,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和 龙头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 业综合开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 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咨询。
4.各省级农发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细化, 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总体思路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 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
农业部专项支持的8类项目
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 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 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 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 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 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 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 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 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总 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 川、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项目 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 2007-2011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 且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且在至少3个省(区、市)通过 省级审定的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 以上。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 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 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 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 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 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 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 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 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④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 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 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⑤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500平方 米以上。
(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 积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 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 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
3.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 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 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2)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 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 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 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 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 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 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规模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 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 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 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 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 [2010]143号)执行,鼓励申报企业加大自筹资金 规模。
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 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 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 证明复印件。
(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 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与农户签 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8)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 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9)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 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0)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藏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 (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 或协议复印件。
(11)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5.其他要求 2012年该专项试行答辩制,申报项目单位应提前做好有关项目答辩准备。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12年重点支 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 用玉米、高油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 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 菜、花生、薯类、小杂粮等农作物,及牧草种子原原种、 原种扩繁。 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粳稻、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 区域;黄淮海饲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 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 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小杂 粮及牧草种子等优势区域。
2.申报单位条件
(1)原则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 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 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6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 省级农作物(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 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 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 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 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 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 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 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 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 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 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 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 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 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 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 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00万元。地方财政配 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 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 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 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 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及其他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 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 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 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 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品种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 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 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 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 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 明比例尺。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 划(2008-2015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 产实际需要,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 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开展 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
2.建设方向与重点
应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 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 种薯田间扩繁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 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 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承担国家马铃 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省级 (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 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 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 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 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 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 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 现有规模不低于2000亩。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 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 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 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 质量事故案件。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 (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 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 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 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 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 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 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 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 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 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 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 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 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 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 农办[2010]143号)执行。
5.证明材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 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 附注)及审计报告。
(2)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 诺函。
(3)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 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6)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7)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 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 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8)续建项目须提供上一期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一期项目 建设田间工程完成情况平面图。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 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 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 项目名称上体现。
(5)根据扶持发展苜蓿产业的需要,对申报苜蓿 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2007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已验收的牧草种子繁育基地,且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 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续建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5)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6)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 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 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 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 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五)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域(或重点区域)的蔬 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中药材、 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 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项目。其中蚕种场改 造项目以黑龙江、内蒙古、安徽、河南、湖北、 广西、重庆、云南等省(区、市)为重点;无性 系茶树良种场建设项目以浙江、福建、湖北、四 川、广东、贵州、陕西、山东等省为重点。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 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 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 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 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 (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上年度净资产不 低于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申报项目企业 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 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 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 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 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 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 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 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 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 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 繁育基地300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 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 及生产示范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 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7)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园创建单位以及建设地点 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 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 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 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 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 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1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 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 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配套资 金之和)。
4.证明材料
(1)企业申报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 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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