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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模拟题 A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D A.伊斯兰法 B.教会法 C.英国法 D.罗马法
2.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根据是( C ) 。 A.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 C.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B.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D.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B ) 。
3.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毫无疑问是(B) A.经济因素 B.政治因素 C.历史因素D.宗教因素
4.将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的依据是( A ) 。 A.法律概念涉及的内容 C.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 B.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D.法律概念的严谨程度 5.在我国,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B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6.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C ) A.英国 B.新西兰 C.德国 D.美国 ) 、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四个步骤。 D.完善议案 )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7.立法程序包括提出议案、 A ( A.审议议案 B.征求意见 C.修改议案
8.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经全体代表的( B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三 D.五分之四
9.下列执法行为中属行政制裁的是:(A) A. 行政拘留 B.强制扣缴 C.强制划拨 D.强制检疫 10.在下列机关中,宪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监察部
参考答案: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答: 法学史上很多思想家论述过法是一种意志,即具有意志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法律可能反映规律也可能违背规律。即使尊重规律和反映规律,也不等于把客观规律完全照搬到法律里面。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符合规律的内容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规定一些不完全符合规律的内容。
2.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
答: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
行政权不是终极性权力
2.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 司法权是一种终极性权力。这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司法裁决一旦作出,就应立即产生既判力、 拘束力,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随意挑战司法的权威;其二,司法权应该对所有的公共权力,甚至立 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等有权进行判断,只要有异议,最后的判断应以司法权的判断为准。
三、简答题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2.权利界限的表现?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4.人权的保障方式?
5.执法的原则?
参考答案: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第二,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相对均衡。
第三,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
2.权利界限的表现?
第一,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如姓名权,即使被判处死刑,姓名权仍不被剥夺。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
第二,权利具有空间性。相邻权只对发生相邻关系的对方才具有约束力;诉权只有服从管辖权才能有效行使,集会、游行的请求权总是有着行政区的制约。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
第三,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一般范围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具有对世性。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第一,外在的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
第二,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第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等。
4.人权的保障方式?
人权的保障方式,自人权有制度以来,大致采用如下六种方式:
第一,一是人权宣告制度,即人权宣言。
第二,是公权力制衡的机制,公权力间的制约机制起初即是为保障人权而设的。
第三,是人权障碍的排除机制,人权要求国家为人权实现提供条件,特别是经济权、环境权、教育权、生存权等。
第四,是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司法的价值,首要的是对人权的守护。
第五,是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保护的国际间对话与合作已取代了旧时的指责与对抗,这一保障方式使人权受到世界更广泛的关注。
第六,是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这一制度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采用的正当防卫制度即是基于人权保障的原理而设定的。
5.执法的原则?
第一, 合法性原则
第二, 合理性原则
第三, 效率原则
四、论述题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司法权的性质?
参考答案: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
第一,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第二,在一个社会中,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第三,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第四,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具有守恒特性。这具体表现为: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2.论司法权的性质
第一, 被动性。
第二, 中立性
第三, 程序性
第四, 判断性
第五, 终极性
模拟题 B 一、单项选择题
1.将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依据是( B)A.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C.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 B.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D.行为之主从关系 ) 。
2.权利滥用的规定始自古代罗马法,定制于( A A.法国的人权宣言 B.美国宪法 ) 。C.魏玛宪法 D.拿破仑民法典
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 B A.法律的调整方法 B.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C.法律的数量 ) 。 D.法律的价值
4.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是(C A.义务性规则 B.命令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5.调整性法律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 B ) 。 A.加强统治 B.控制行为 C.实施管理 D.实现平等
6. A )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违宪责任
7. B )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 A.制裁 B.强制 C.归责 D.惩戒
8.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 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 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这在法理上被称为( C ) 。 A.罪刑法定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责任相当原则
9.法律上的故意是指( A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状态。 A.明知 B.可知 C.应知 D.告知
10.将法律解释划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的划分标准是:A A.解释尺度D.解释的自由度不同 C.解释主体的不同 D.解释标准的不同
二、材料分析
1.“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2.“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
参考答案:
1.“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答: 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方面认为法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承认法具有共同性。阶级性,即法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共同性,即法的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2.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
第一, 中立性反映了司法权的本质
第二, 司法权的中立性由其判断性所决定
第三, 司法权的中立性由其价值所决定
三、简答题
1.基本权利和义务?
2.权利滥用的构成要素?
3.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4.人权对人的普遍价值?
5.司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2.权利滥用的构成要素?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这个定义说明权利滥用的构成有四方面要素:
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权利滥用的第一阶段是权利行使阶段,属于合法阶段,只是行使行为超过了极限才进人违法阶段。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在权利滥用中不存在过失问题。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
3.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行为意思(意志)。它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动机、目的。
第二,行为认知。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正是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而将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人权对人的普遍价值?
人权对人的普遍价值表现为:
第一,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人权的本质属性首要地表现为利益。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在于它使利益关系道德化;人权的无害性是所有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
第二,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便可避免恶政。
第三,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创造和谐是人权的内在要求。铲除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实行差别和歧视的土壤,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当每个人的自由都成为社会其他人自由的充分条件的时候,社会就能达到高度和谐。
5.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 司法中立原则
第二, 司法平等原则
第三, 证据为信原则
第四, 法律为准原则
第五, 程序正义原则
四、论述题
1.法律关系的特征?
2.论法治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1.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这一特征说明: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且,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的规定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主体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2.论法治构成要件
第一, 法治的精神要件
第二, 法治的实体要件
第三, 法治的形式要件
模拟题 C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称为( A )。
A.行为模式 B.假定 C.制裁 D.适用条件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标准是( A )。
A.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B.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C.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 D.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3..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选项是(B )。
A.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B.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C.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 D.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趋势
4.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不包括(D ) A.宪法 B.法律C.行政法规D.法院的生效判决
5 .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 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这在法理上被称为( B A.归责 B.免责 C.无责任 D.不负责任 ) 。
6.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 D ) 。 A.伊斯兰法 B.教会法 C.英国法 D.罗马法 C) 。
7.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根据是( A.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 C.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B.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D.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B ) 。 D.宗教因素
8.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毫无疑问是( A.经济因素 B.政治因素 C.历史因素
9.将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的依据是( A ) 。 A.法律概念涉及的内容 C.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 B.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D.法律概念的严谨程度
10.在我国,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B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二、材料分析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 “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和法学的国际化研究都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参考答案: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答: 法学史上很多思想家论述过法是一种意志,即具有意志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法律可能反映规律也可能违背规律。即使尊重规律和反映规律,也不等于把客观规律完全照搬到法律里面。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符合规律的内容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规定一些不完全符合规律的内容。
2. “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和法学的国际化研究都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答: 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和法学的国际化研究都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法学继承发扬优秀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特征、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必然结果,因而法学本土化和国际化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本土化不是夜郎自大、闭关锁国,也不是什么“中体西用”;国际化不是照抄照搬,更不是“全盘西化”。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把法学本土化研究的优势与国际化研究的优势结合起来,以包容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反映当代国际法学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走向世界,走向21世纪。
三、简答题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2.权利界限的表现?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4.人权的保障方式?
5.法制监督的原则?
参考答案: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第二,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相对均衡。
第三,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
2.权利界限的表现?
第一,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如姓名权,即使被判处死刑,姓名权仍不被剥夺。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
第二,权利具有空间性。相邻权只对发生相邻关系的对方才具有约束力;诉权只有服从管辖权才能有效行使,集会、游行的请求权总是有着行政区的制约。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
第三,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一般范围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具有对世性。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第一,外在的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
第二,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第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等。
4.人权的保障方式?
人权的保障方式,自人权有制度以来,大致采用如下六种方式:
第一,一是人权宣告制度,即人权宣言。
第二,是公权力制衡的机制,公权力间的制约机制起初即是为保障人权而设的。
第三,是人权障碍的排除机制,人权要求国家为人权实现提供条件,特别是经济权、环境权、教育权、生存权等。
第四,是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司法的价值,首要的是对人权的守护。
第五,是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保护的国际间对话与合作已取代了旧时的指责与对抗,这一保障方式使人权受到世界更广泛的关注。
第六,是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这一制度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采用的正当防卫制度即是基于人权保障的原理而设定的。
5.法制监督的原则?
第一, 合法性原则
第二, 民主性原则
第三, 程序性原则
第四, 系统性原则
四、论述题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司法权的性质?
参考答案: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在:
第一,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对应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依存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转化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第二,在一个社会中,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第三,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第四,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具有守恒特性。这具体表现为: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2.论司法权的性质
第一, 被动性
第二, 中立性
第三, 程序性
第四, 判断性
第五, 终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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