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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及其困境
陈 波
(北京大学哲学系,100871)
内容提要 20世纪的逻辑和分析哲学肇始于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本文在概述逻辑和数学中的心理主义之后,分析了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观念的主观性和内在性,以及心理学方法的经验性质,不能确保逻辑或数学规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也不能说明后者的规范性质;应该把逻辑或数学规律的发现与证成区别开来,逻辑或数学规律的证成与心理学因素和事实问题无关。本文指出,这种批判并不是强有力的,更谈不上摧毁性。弗雷格由此提出的替代方案是:在物理世界和我们的主观心灵世界之外,还存在一个第三领域,由意义、概念、思想、真、假、数等等组成,它们构成逻辑或数学研究的对象。这一方案的实质是想用研究对象的客观性来确保逻辑或数学规律的客观性,但它遇到一些严重的理论困难,例如:思想作为语句的涵义与思想作为独立于心灵的对象之间的矛盾,真、假作为对象与思想作为对象也有真假之间的矛盾,假思想作为对象在本体论上的怪诞地位,以及我们如何“把握”不可感知的思想,等等。因此,至少在弗雷格那里,反心理主义并没有取得对于心理主义的决定性胜利,心理主义在当代哲学和科学中仍有可能以新的形式得到复活。
关键词 弗雷格,心理主义,反心理主义,思想的客观性
哈克指出,“就其起源而言,20世纪分析哲学以其非心理学取向为特色。”(Hacker,1996:4)在这个时期,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反心理主义)已经对哲学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塑造了哲学关于其本身的方法和方向的自我定位,发展了关于什么是合法的哲学研究的观念。通常认为,在这个时期,正是弗雷格率先擎起了反心理主义的大旗,他对胡塞尔的《算术哲学》(1891)中心理主义的批判,促使后者与他一道成为反心理主义的代表人物;反心理主义取得了对心理主义的决定性胜利,导致后者在哲学、逻辑学、数学等领域内全面溃退。不过,随着岁月的推移以及对先前文献的反思,不少学者逐渐对这后一种说法产生怀疑:反心理主义者似乎并没有提出对于心理主义的摧毁性论证;他们所提出的替代方案,例如弗雷格主张思想的客观性的强实在论,本身也面临着许多严重的困难;心理主义似乎正在以某种新的形式在当代哲学和科学中复活。我属于这些学者中的一员,在本文中,我将通过对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及其困境的考察,来间接论证上述观点。
一、心理主义的几种主要形态
盛行于17世纪直至20世纪初叶的心理主义思潮与近代的经验论哲学密切相关,它有多种表现形态。
观念论亦称“语言学心理主义”,它以意义理论的形式出现,其主要观点是: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就是它们所代表的观念,或者说是在人的心中所唤起的一种精神意象。例如,当你看到一只苹果时,你的心中会产生一个苹果的观念,也就是你心中由感知得来的关于苹果的图像。观念论者认为,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思想是由人们意识中的一系列观念组成的;观念是个人私有的,为了使别人理解自己的观念,人们必须使用彼此都能理解的、代表观念的语词。一个人使用语言将他的观念外在化,如果他的语言在别人的心中唤起与他自己的观念相同的观念,他的语言使用就是合适的,他就达到了交流的目的。因此,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就是与它们有固定联系的观念。任何一个有意义的词所指示的不是事物,而是作为心理实体的观念。
哲学心理主义主要流行于德国,其代表性人物包括:弗里斯(J. F. Fries)、贝内克(F. E. Beneke)、布伦坦诺(F. Brentano)、冯特(W. Wundt)、迈农(A. von Meinong)、齐亨(T. Ziehen)、里普斯(T. Lipps)等人。他们认为,哲学研究所掌握的唯一手段就是自我观察,也就是内省;在确定任何真理时,除了把它们化归于内省的主观因素外,别无他途。从这种观点看,心理学是哲学的基础学科,逻辑学、伦理学、形而上学、美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都只不过是心理学或应用心理学;所有这些学科的概念和命题都应该从其形成、发展、演变的角度来理解,都应该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之上。例如,弗里斯指出:“心理学是一门哲学的科学,反之亦然,哲学的科学或作为科学的哲学,也就是心理学。”(Dumitriu 1977:317)里普斯指出:“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逻辑学要么是心理学,要么什么也不是。”(McNamara 1986:13,7)
逻辑心理主义主要流行于英国,其代表性人物有霍布斯、洛克、贝克莱、休谟、托马斯·里德(T. Reid),以及联想主义的代表人物汉密尔顿(W. Hamilton)、穆勒父子(J. Mill和J. S. Mill)等人。他们把逻辑研究的对象等同于某种主观的心智过程,试图凭借心理图像和心理过程去研究逻辑推演和逻辑运算,从心理要素和心理学规律中推导出逻辑规律,从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中归纳总结出我们应该如何思维,在这种意义上,逻辑规律是人类“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因此成为心理学的一章。他们否认下面的观点:(1)逻辑规律可以被先验地认知;(2)逻辑规律能够或需要先验证成(justification);(3)逻辑规律能够成为合理性(rationality)的客观的且唯一的标准。例如,约翰·穆勒在《逻辑体系》(1843)一书中明确指出,内省是数学公理和逻辑原则的唯一根据;在另一本书中认为,逻辑学“并不是一门与心理学不同的科学,而是一门与之并列的科学。就它根本上是一门科学而言,它是心理学的一部分或者一个分支;它与心理学的不同,一方面是作为部分与整体的不同,另一方面是作为技艺与科学的不同。它的理论基础完全借助于心理学,并且在证成它的技艺规则时,要按其需要包括尽可能多的心理学内容。”( Mill 1979:359)在他看来,矛盾律只不过是“来自经验的概括”,其“根据”在于我们的下述信念:一个信念与它的相反信念相互排斥。( Mill 1973:277-278)
受心理主义影响的逻辑著作的共同特点是:把大量认识论、方法论和心理学的内容带入逻辑学,里面充满了心理学的术语、方法或规则。这种逻辑著作的始作俑者也许要追溯到《波尔—罗亚尔逻辑》,又名《逻辑或思维的艺术》,为两位笛卡儿信徒所著,初版于1662年,以后多次再版,流行于欧洲各大学。这本书分为四部分,分别论述概念,判断,推理和方法。有逻辑史家指出,这本书是“以后混淆逻辑和认识论这种坏方式的根源”。(涅尔 1985:407)此外,还应提到的带有浓厚心理主义色彩且影响较大的逻辑著作有:弗里斯的《逻辑体系》(1811)、冯特的三卷本巨著《逻辑》(1880—1883)、希格瓦特(C. Sigwart)的《逻辑》(两卷本:1873,1878)、穆勒的巨著《逻辑体系》(两卷本,1843),以及齐亨的《逻辑教程》(1920)等。
心理主义也渗透到数学领域,例如认为数是关于类(class)的观念或观念的呈现,或者是外在事物的属性,或者是外在事物的聚集(aggregate)的属性;数学真理来自于心理学的自我观察或内省,或者来自于经验概括,等等。在《逻辑体系》中,穆勒力图揭示,数学所产生的命题如何能够不仅仅是字面上的,而且确实对经验的世界成立,却不依赖于任何非感觉经验的知识源泉。具体来说,穆勒认为,数不是事物而是事物的属性;算术的基本命题是一些定义,它们断定了词项的意义以及观察到的事实;数学的基本公理是归纳真理,也就是说,它们是观察和经验的结果,奠基于感觉证据之上,可以被进一步的感觉证据所修正。
二、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及其力度
可以说,在弗雷格的整个学术生涯中,始终一贯地贯穿了反心理主义这一主题。在《算术基础》(1884)一书的序言中,他开宗明义地提到了在其研究中所遵循的三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别开来。”(Frege 1997:90)他告诫我们,“不应该把对于一个观念的起源的描述当作一个定义,也不应该把对于意识到一个命题的心灵的和肉体的条件的说明当作是一个证明,还不应该把对一个命题的发现与它的真混淆起来!看起来,必须提醒我们,正像当我闭上眼睛时太阳不会消失一样,当我不再思考一个命题时,它也不会不再是真的。” (Frege 1997:89)
在我看来,可以把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研究对象来看,心理学所研究的观念、意象等,必定是私人性的,而逻辑或数学规律是客观的和公共性的,可以被每个人所理解和把握;观念、意象因人而异,是变化的、不稳定的、偶然的,而逻辑或数学规律是必然的和恒久不变的。因此,逻辑学和数学不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和一个分支。
在《算术基础》中,弗雷格在一方为逻辑学和数学、另一方为心理学之间画出了鲜明的界限。他指出,心理学的思考方式认为,数和算术与运动机能、肌肉感觉、精神意象(mental images)、概念的起源等等有关。但他明确地说:“不,算术与感觉根本没有关系。同样,算术与从早先感觉印象痕迹汇集起来的内在图像也没有关系。所有这些形态所具有的这种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与数学概念和对象的确定性和明确性形成强烈对照。考察数学思维中出现的表象及其变化,可能确实有某些用处;但是不要以为心理学能对建立算术有任何帮助。这些内在图像、它们的形成及其变化对数学家本身是无关紧要的。”(Frege 1997:87)
弗雷格认为,数既不像穆勒的小石子和姜汁糕点那样是空间的和物理的,也不是外在事物的聚集的属性,更不像观念那样是完全主观的、私人性的,而是不可感知的和客观的。并且,数概念还不是初始的,它可以根据逻辑概念来定义。他论证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对于数的陈述包含着关于一个概念的断定。”(Frege 1997:99)例如,我们可以这样定义0和1:无论a是什么,如果“a不处于一个概念之下”这个句子是普遍有效的,那么0这个数就属于这个概念;无论a是什么,如果“a不处于一个概念之下”这个句子不是普遍有效的,并且如果从“a处于F之下”和“b处于F之下”这两个句子普遍地得出a和b相同,那么1这个数就属于F这个概念。如果再加上“后继数”、“一一对应”、“相等性”等概念,就可以依次定义出其他自然数、有穷数和无穷数,甚至可以定义出分数、无理数和复数等等,并得出有关自然数的算术规律。值得指出的是,弗雷格在定义数时所用到的概念,并不是某种主观的、心理的东西,而是客观实在的东西,尽管它不像物理个体那样存在于物理时空中。
在《论涵义和所指》(1892)一文中,弗雷格区分了专名的涵义和所指。专名的涵义是对象的呈现方式,或者说是认知主体识别对象的依据、标准、凭借、途径;“专名的所指是这个名称命名的对象本身”,这里“对象”是广义的,既包括物理对象,也包括柏拉图实在论意义上的对象,例如数、思想、真、假等等。为了对付心理主义,他特别强调指出,专名的涵义和所指不同于与之关联的观念或直接经验,观念(idea,conception)的特点是:是内在印象,主观的,私人性的,不稳定的,依人依时依地而变,不可能对它们做精确比较;涵义则是能够为所有认知主体共同分享的东西。他利用人透过望远镜看月亮的例子来说明专名的所指、涵义与相应的观念之间的区别:
所指———————涵义—————————观念
月亮————望远镜上的真实影像———个别观察者视网膜上的影像
专名的所指类似于月亮,是摆在那儿、存在那儿的某种客观实在的东西;专名的涵义类似于望远镜上的真实影像,尽管后者也会随望远镜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它对于使用望远镜的所有观察者来说都是同样的,能够为所有观察者所分享;专名的涵义也是如此,它不是个人私有的、内在的和主观的东西,而是可公共理解和交流的客观的东西。而与专名相连的观念,则类似于个别观察者视网膜上的影像,在不同的观察者那里是不同的,因为后者取决于观察者的视网膜的构造以及其他个人因素,是某种纯粹主观和私人性质的东西。由此产生三个层次上的差别:观念层次上的差别是不确定的,涵义而非所指层次的差别与对象或所指层次上的差别是确定的。
弗雷格认为,语句作为一种广义的专名,也有涵义和所指。语句的涵义是该句子所表达的思想。他指出,任何语句都表达一个“思想”——“我不把思想理解为思维的主观活动,而是理解为它的客观内容,这种内容能够成为许多思想者的共同财富。”(Frege 1997:156)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句子所表达的思想随其中词语的涵义而改变。如果我们只关心思想,就没有必要关心句子以及句子各部分的所指。例如,小说、诗歌、戏剧中的词和句子就可以没有所指;包含无所指词语的句子本身也没有所指,例如“奥德修司在熟睡中被送到伊萨卡的岸上”。但是,仅仅思想并不构成知识,只有思想与真值的结合才构成知识。在科学的研究中,我们追求知识,因此我们关心句子的真值。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语句的真值构成它的所指。……于是,关注其语词的所指的每一个直陈句被看成是一个专名,如果它有所指的话,(其所指)或者是真,或者是假。”(Frege 1997:157-158) “所有的真句子都有同一个所指,另一方面,所有的假句子也有同一个所指。”(Frege 1997:159)
在《函数和概念》(1891)和《论概念和对象》(1892)等论著中,弗雷格还讨论了他所谓的“概念词”的涵义和所指。他指出,数学中函数表达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不饱和性,即含有空位。在空位上填上适当的数(自变量),就得到该表达式相对于该自变量的值(因变量)。该函数相对于各个可能的自变量的值的总和构成该函数的值域。弗雷格把数学上的这种函数概念引入哲学和逻辑,认为下述三个句子——“苏格拉底是哲学家”,“柏拉图是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具有共同的形式:“( )是哲学家”,他称这种共同的形式为“概念词”。概念词表达一种概念或思想,相当于一个函数,括号部分相当于函数的自变量,在括号内填上指称对象的专名就得到一个句子,它要么真,要么假。在括号处填上不同的对象名称,该概念就会得到不同的真值,它的各种可能的真值的集合{真,假}就成为该概念的外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概念就是其值为真值的函数。”(Frege 1997:139)至于概念词的涵义是什么,弗雷格则没有详细说明,但他明确指出,概念词的所指是概念,对象处于相应的概念之下。他特别指出,之所以要这样做,是为了突显概念和对象一样是客观的东西。(参见Frege 1997:149-150)
(2)从方法论上说,应该把逻辑和数学规律的发现(discovery)与证成(justification)区别开来。心理学的方法是观察、内省、归纳、概括等,这些方法本质上是发现的方法,从中不能产生普遍必然的知识;逻辑或数学真理都是分析的、必然的、先验的,其证成与心理因素和事实问题无关。
在《算术基础》(1884)中,弗雷格明确指出:“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形,我们先发现一个命题的内容,然后用另外一种更困难的方式给出关于它的严格证明。凭借这种证明,人们常常更精确地认识了它的有效性条件。于是,一般而言,必须把关于我们如何达到一个判断的内容的问题,与关于我们如何为我们的断定提供证成的问题区别开来。”(Frege 1997:92)这一区别在弗雷格对康德的认识论范畴如分析和综合、先验和后验、必然和偶然的阐明中起了重要作用。
关于算术规律的真理性,弗雷格不同意康德的做法,在内在直觉那里找根据;更反对穆勒的经验主义观点:算术知识也是基于经验的;而赞同莱布尼茨的观点:算术规律是分析的,因而是先验的、必然的。他解释说,在这里,先验和后验、分析与综合的区别与判断的内容无关,而与对作出该判断的证成有关。如果其证明只涉及普遍的逻辑定理和一些可接受的定义,语句的真就是分析的;如果其证明不得不涉及不具有普遍逻辑性质、属于特殊知识领域的真理,真就是综合的;如果其证明要依据事实,也就是要依据对特定对象有所陈述、没有普遍性的不可证明的真语句,真就是后验的;如果其证明可以完全从本身既不能够证明也不需要证明的普遍定律得到,真就是先验的。很显然,弗雷格是把对一个判断的证成奠定在逻辑证明的模型之上。一个判断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先验的还是后验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不仅取决于逻辑证明的有效性,而且取决于它的前提的性质。
弗雷格认为,心理学的方法与其他自然科学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例如观察、内省、归纳、概括等等,而由这些方法最多能够达到某种程度的盖然性,却达不到确实性和必然性,“习惯完全没有确保真理的能力。”实际上,心理主义者是把下述两者混淆起来:一是某理论的发现过程、接受或拒绝该理论的理由或根据,这是因人或因群体而异的;一是对该理论的证成,这牵涉到该理论是否成立的终极根据,完全与个人或群体无关。这两个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未被证成甚至不可证成的理论可能被很多人接受;一个已被证成或可被证成的理论可能被很多人拒绝。把证成与发现和接受相混淆,就会使证成成为一个一致同意的事情,而这会毁掉批判性科学和客观知识的可能性。“用心理学的观点看待逻辑,我们会丧失证成一个信念的根据与实际产生它的原因之间的区别。这意味着本来意义的证成是不可能的;取而代之,我们会得到关于如何达到该信念的说明,由此可以推出,一切东西都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这种做法把迷信与科学发现置于同等地位。”(Frege 1997:92)
(3)从学科性质上说,逻辑学和数学是规范性的,而不像心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那样是描述性的,因此,逻辑学和数学不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分支。
“发现真理是所有科学的任务,而识别真理的规律则是逻辑学的任务。”(Frege 1997:324)这里,“规律”一词有两种意义:一是“自然规律”,描述了事物的存在状况,总是被自然中的事件所遵循。“真理的规律”取这种意义。二是规定(prescription),应该被遵守却有时被违反。当我们谈论道德准则或国家法律时,我们是指一些应该遵守的规定,而具体实践并非总是与它们相一致。从真理的规律可以推出关于断定、思维、判断、推理的规定。逻辑规律就是关于我们应该如何思维的一些规定,是为了达到真理而提出的有关思维的一些指导原则,它们规定了我们应该遵循的思维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逻辑规律称为“思维规律”。于是,
“与伦理学一样,也可以逻辑学称为规范科学。为了达到真理这一目标,我必须如何思维呢?我们期待逻辑学给予我们关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但是我们并不要求它探究每一个特殊的知识领域及其题材。相反,我们赋予逻辑学的任务只是说明对所有思维都成立且具有最大普遍性的东西,无论其题材是什么。我们必须假定,关于我们的思维以及我们认为某物为真的规则是由真理的规律规定的,是根据后者给出前者。因此我们能够说:逻辑学是一门最普遍的关于真理规律的科学。”(Frege 1997:228)
“逻辑学规律应该是为了达到真理而提出的关于思维的指导原则,一开始人们普遍地认可这一点,而它只是太容易被忘记了。这里‘规律’一词的歧义性是至关重要的。在一种意义上它陈述事物如何;在另一种意义上,它规定事物应该如何。仅仅在后一种意义上,才能把逻辑规律称为‘思维规律’:因为它们规定了人们应该如何思维。任何陈述事物如何的规律,能够被设想为规定了人们应该遵循它去思维,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它是思维的规律。”(Frege 1997:324)
据我理解,弗雷格这里的意思似乎是,逻辑规律首先是关于人们应该如何思维的规定,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思维的规律”;但是,逻辑规律的规范性的根据似乎又是陈述事物如何的真理规律,后者却是描述性的。那么,逻辑学究竟是一门规范性科学,还是一门描述性科学?这个问题与一个更深刻的问题缠在一起,即逻辑规律是否可因进一步的经验证据而修正?在弗雷格那里,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只是被悬置起来了。
显然,弗雷格对心理主义的上述批判有很明显的预设,例如:逻辑和数学规律是客观的、普遍的、分析的、必然的、先验的,他的一整套逻辑哲学和数学哲学就是要确保这一点,但他对这些预设本身并没有提供什么证成,而更多的是一种立场宣示,他只不过提供了与心理主义不同的另一种立场。至少根据蒯因的整体主义知识观,弗雷格的这些预设是可以受到质疑和挑战的,并且它们也与当代逻辑发展的现实不相符合,因为已经出现了许多有相互冲突的预设或定理的逻辑系统(变异逻辑),也有很多进入到人类的各个具体的认知领域的逻辑理论,例如各种静态或动态的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行动逻辑,决策和博弈的逻辑等等,这样一来,逻辑学也像其他自然科学一样,带有很大程度的描述性:从对人们运用语言所进行的实际思维活动中的描述中,抽象、概括出相应的逻辑公理和推演规则,构造出相应的形式系统以及形式语义。
即使撇开这些预设不谈,弗雷格的批判仍然有严重的问题:首先,有什么根据说,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主观的和变化的,它的规律和学科性质就一定是主观的和偶然的?当代心理学已经大大不同于它在弗雷格时代的形象,而获得了某种科学地位。难道研究量子现象的量子力学就一定得不出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必然性的规律吗?心理学的方法与其他自然科学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难道所有自然科学也一定得不出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必然性的规律吗?并且,难道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客观的和普遍的,就能保证那个学科的规律一定是客观的和普遍的吗?若是这样,以客观外在世界为研究对象的自然科学的规律也应该是客观的和普遍的,但弗雷格却对后一点有所保留,认为它们只能达到具有某种盖然性或确实性的规律。难道这里的观点没有前后不一致或相互冲突?其次,逻辑学的规范性的来源或根据是什么?人们为什么非得遵守逻辑规律不可?逻辑规律纯粹是关于人类应该如何思维的规定吗?谁有权作这样的规定,然后要求人类的所有成员去遵守?是逻辑学家吗?那么,是谁赋予逻辑学家这种为理性立法的立法权?这些都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我认为,逻辑学的规范性与其描述性并不冲突,逻辑学首先是关于人类实际上如何思维的描述,然后才是关于人类应该如何思维的规定,归根结底,规范性来源于正确的描述。我将在《逻辑学家是理性的立法者吗?》一文中详细说明这一点。 至于发现和证成的区别,与描述与规范的区别有些类似,在此不赘。
由上可以看出,弗雷格对心理主义并没有提出强有力的批判。我最近读文献才知道,已经有人明确指出这一点:
“弗雷格最一般的批判已经泛化成对一般唯心主义的攻击。尽管他的结论是无可指责的,其支持性论证却是肤浅的,类似于约翰逊对拒斥唯心主义的初次尝试。[弗雷格]发现,[由心理主义所蕴涵的唯心主义] 是荒谬的。毫无疑问,它是荒谬的。但是,他的长篇指责性发言明显地依赖于下述假设:存在着一个由不依赖于心灵的实体组成的客观领域,它能够为我们所通达。”(Baker and Hacker 1984:50-51)
“在弗雷格的思考中,笛卡儿主义和柏拉图主义的明显混合,必定构成任何这样的推理的特色,可以把这类推理称之为对他的反心理主义论证的扩展。它也会剥夺任何这类推理的真正的哲学价值。笛卡儿关于心理的东西的神话和柏拉图关于逻辑的东西的神话都深深植根于哲学的混乱,所以,弗雷格的思考中的这些关键性构成要素本身极其需要哲学的探究和澄清。那仅有的可设想的洞见之源对于他的思想框架来说必定是陌生的。其结果是,我们必须作出结论说:弗雷格对心理主义侵入逻辑所发动的十字军东征,现在看来在很大程度上是过时了。他引出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区别的方式,在细节上是错误的,并且在其更广的意蕴上是危险的。仅有某个在很大程度上分享他的笛卡儿和柏拉图神话的人,才会发现任何一颗分散在他的反心理主义论辩中的知识之树的种子。”(Baker and Hacker 1984:50-51)
三、弗雷格的替代方案:第三领域
为了反对心理主义,确保逻辑和数学的客观性,弗雷格在其后期论文中明确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案:除了可由感官感知的事物组成的外部世界(the outer world)和由观念构成的内心世界(inner world)之外,还存在一个第三领域(a third realm),其中包括数、概念、意义、思想、真、假等等,处于这个领域的对象的特点是:独立于人的心灵而存在,是客观的,不可被人的感官所感知,无空间性,也无时间性,恒定不变,等等。本节主要评析《思想》(1918-19年)和《否定》(1918-19年)两文中关于思想的观点与论证,其中《思想》与《涵义和所指》(1892)一道,并列为弗雷格的两篇最有影响、被讨论得最多的论文。
1.思想是直陈句或命题式问题的涵义。
弗雷格指出,“思想是语句的涵义,这不是要声称:每个语句的涵义都是思想。思想本身是不能被感官所感知的,却在可以被感官所感知的语句中表达出来。我们说,语句表达思想。”(Frege 1997:328)弗雷格论证说,并非所有的语句都表达思想,例如命令句、表达情感和要求的句子,感叹句,语词式问句等等,都不表达思想,因为它们没有真假之分,而思想的特征就是能够为真或为假。表达思想的语句只有两种:直陈句(assertoric sentences)和命题式问题。直陈句的例子有毕达哥拉斯定理:在直角三角形中,两条直角边的平方等于斜边的平方。命题式问题是指 “3大于5吗?”“太阳大于月亮吗?”这样的句子,在英语中被称为yes/no 问题,可以对它们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在做出任何一种回答之前,必须承认它们已经表达了一个思想,例如“3大于5”,“太阳大于月亮。”
弗雷格强调指出,“在一个直陈句中必须区分两种东西:它与相应的命题式问题所共有的内容,以及断定。前者是思想,或者至少包含思想。于是,有可能表达一个思想而不认为它是真的。在一个直陈句中,这两件事情是如此紧密地连在一起,以至容易忽视它们的可分离性。因此,我们区分:
(1)对一个思想的把握——思维;
(2)承认一个思想的真——判断的行为;
(3)对这个判断的表达——断定。”(Frege 1997:328)
弗雷格指出,直陈句中除了包含思想和断定外,还包含其他要素:情感的、修辞的成分,以及句法形式的变换,例如主动语态和被动语态的转换,时态的变换等。这些要素对精确科学陈述的影响最小,对句子的真假也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也就是说,对句子所表达的思想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另外,关于像“我受伤了”这样的我-语句所表达的我-思想,弗雷格区分了两种情形:独语型的我-思想,只可为独语者所拥有,其他人不能拥有;交流型的我-思想,可以传达和交流,可以被其他人所把握。在这里,弗雷格强调的是思想的可传递性和可分享性。他有一个假定:凡是不可分享的,就不能被他人理解,也就不可能被传递。
2.思想有真、假之分。
在《思想》一文的开头部分,弗雷格就探讨了“真”一词的意义。这个词有多种多样的用法,它作为谓词可以用于图画、观念、句子、思想。当它用于图画、物品等等时,是在其转义上使用的。在其本来的意义上,“真”最终被归结为句子的真。“当我们称一个句子为真时,我们其实是指它的涵义是真的。所以,提出真这一问题的唯一东西根本上就是句子的涵义。”(Frege,1997:327)弗雷格认为,句子的涵义就是思想,因此,能够为真为假的东西是思想。“人们说过,‘判断是或者真或者假的东西’。事实上,我差不多是在逻辑学家的著述中‘判断’已有的这种意义上,使用‘思想’一词的。”(Frege 1997:328)“在那些仅为逻辑学所关注的情形中,一个直陈句的意义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于是我们就得到另外我们所谓的真正的思想。”(Frege,1997:229)
弗雷格强调指出,“是真的完全不同于被认为是真的,无论是被一个人、许多人还是被所有人认为是真的,前者无论如何不能归结为后者。某些是真的东西却被每个人认为是假的,这里没有任何矛盾。我不把逻辑规律理解为关于认为是真的的心理学规律,而理解为关于是真的的规律。……如果是真的因此不依赖于被任何人认为是真的,那么真理的规律就不是心理学规律,而是奠基于永恒基础上的界石,我们的思想能够浸没它,但不能移动它。”(Frege 1997:203-204)那么,什么是一个思想的真呢?通常的说法是:真在于符合。但弗雷格认为,符合是一个关系概念,而真不是关系;符合必须是事物之间的完全重合,因而不会存在于不同的事物之间。但观念、思想与实在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它们之间不可能有完全重合关系。因此,把“真”解释为符合行不通。“真”也不是一种与感觉印象相对应的性质,它与“红色的”、“苦味的”、“有香味的”这些性质明显不同。一个思想是真的就是真的,所以真没有多少的问题,没有程度之分。弗雷格认为,“真”一词是完全独特的,是初始的、简单的,不可定义,因为当我们要定义真概念——例如,真就是观念与实在在某个特定方面相符合——时,我们又可以问:观念与实在在某个特定方面相符合,这是真的吗?又要用到真概念,这会导致无穷倒退。在多个地方,弗雷格表达了类似于“真的冗余论”(redundancy theory of truth)或“紧缩论”(deflationism)的观点:思想的真在直陈句的断定力之中;说一个句子为真并没有给该句子增加什么。“我们以直陈句的形式表达对真的承认。对此我们不需要‘真’这个词。即使当我们确实使用它时,断定力本身也不在它上面,而在于断定句的形式;在这种形式失去其断定力的地方,‘真’这个词再也不能将它找回来。”(Frege 1997:330)
3.思想不同于观念和物理对象,而属于第三领域。
弗雷格比较了观念与物理对象的区别,用如下4个论题揭示观念的特性,由此说明观念属于“内心世界”,而不是由可感知事物所组成的“外部世界”:(1)观念是不可感知的。我并没有看见我的视觉印象:我拥有它们。(2)观念属于某个人:如果疼痛、情感和环球旅行的愿望不属于任何人,就不可能有疼痛、情感和环球旅行的愿望。内心世界预设了它是某个人的内心世界。(3)观念要有一个拥有者:我的任何一个观念的本性在于:它是我的意识的内容。另外某个人的任何观念本身都不同于我所拥有的观念。(4)每一个观念仅有一个拥有者,没有两个人拥有同一个观念。
弗雷格论证说,思想不同于物理对象,因为它不占时间和空间,而是像观念一样不可感知的;但是,它们也不同于观念:它们是可分享的,而观念为个人所私有;它们不依赖心灵,而观念却依赖于拥有它们的心灵。于是,必须承认,思想属于“第三领域”,例如,毕达哥拉斯定理就是这个领域的一个居民,它“是无时间地真,独立于任何认为它真的人为真;它不需要一个拥有者。它并非从被发现之时起才真;它像一颗行星一样,即使在任何人看见它之前,就已经处于与其他行星的相互作用之中。”(Frege 1997:337)弗雷格指出,人与思想可以处于一种“把握”(grasp)或“理解”关系中。“一个人看到一个事物,拥有一个观念,把握或思考一个思想。当他把握或思考一个思想时,他并没有创造它,而只是开始与先已存在的东西处于某种关系中——这种关系与看见一个事物或拥有一个观念是不同的。”(Frege 1997:337)弗雷格使用“把握”(grasp)一词是经过精心挑选的,旨在突出思想的存在性和客观性:在手把握某件东西之前,该东西必须存在;在人的思维把握一个思想之前,思想就已经独立存在。在《逻辑》一文(1897)中,弗雷格区分了思想独立于心灵的两种方式:“是真的东西为真,独立于我们承认它为真这件事情。……我们能够再往前走一步。为了成为一个真的思想,……不仅不需要我们承认它们为真:它们也根本不需要被我们所思考……它们独立于我们的思考这件事情本身。”(Frege 1997:232-233)其结果是:思想“不是思维的产物,而仅仅被思维所把握”。 (Frege 1997:250)
弗雷格指出,这种客观意义上的思想,也可以叫做“事实”。“当科学家要使人认识到必须为科学建立坚实的基础时,他大声疾呼:‘事实,事实,事实!’什么是事实?事实就是真的思想。但是,如果某种东西依赖于人的变化着的意识状态,科学家肯定不会承认它是科学的坚实基础。科学工作不在于创造出真的思想,而在于发现真的思想。” (Frege 1997:342,着重号系我所加)弗雷格有时也称“规律”为“思想”。
弗雷格作出结论说,“思想与观念不同,并不属于个人的心灵(它们不是主观的),而是独立于我们的思维,以同样的方式面对我们每一个人(客观的)。它们并不是思维的产物,而仅仅被思维所把握。在这方面,它们类似于物理实体。它们与物理实体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不占空间的,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说,它们本质上也是无时间的——至少就其本性而言,它们摆脱了能够引起变化的任何东西。就其不占空间而言,它们与观念类似。”(Frege 1997:250)因此,“思想既不作为观念属于我的内心世界,也不属于外部世界,即感官上可感觉的事物的世界”(Frege 1997:342),而是属于由不依赖于心灵的实体组成的第三领域。
为清楚起见,我把弗雷格关于三个领域的区分制成下表:
外部世界
内心世界
第三领域
所包含对象
物理对象,如某棵树,某只狗,某张桌子
心理实体,如观念、态度,感觉印象
抽象对象,如数,思想,真,假
对象的特点
1.客观的:独立于认知主体而存在
2.占据时间和空间,有变化
3.可由感官所感知,因为它们是某些效果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现实的(actual)
主观的:为认知主体所拥有
不占空间,有变化
不可感知,因为它们是内在于心灵的(internal)
客观的:独立于认知主体而存在
不占时间和空间,无变化
为我们的思维所把握,但不可感知,因为它们不能对感觉主体有任何直接的因果性影响
4.假思想作为第三领域中的对象存在着。
在《否定》一文中,弗雷格讨论了这样的问题:对句子可以否定,与句子的否定相对应的是什么?他的结论是:没有否定的思想,但有假思想。他给出了假思想作为第三领域中的对象存在的三个理由:
(1)疑问句的涵义是思想。由于对疑问既可以肯定地回答,也可以否定地回答,一个自然的结论是:“并非所有思想都是真的。因此,思想的存在不在于它是真的。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意义上的思想。因为我们在科学工作中使用疑问;因为探索者有时只能满足于提出疑问。当他提出一个疑问时,他就把握了一个思想。”(Frege 1997:348)弗雷格的意思是:不能把思想等同于真的思想,应该承认假思想的存在。
(2)思想(包括假思想)是假言的复合思想的组成部分。例如,“如果a大于b,那么a2大于b2。”这个句子表达一个复合思想。通过假言易位,得到:“如果a2不大于b2,那么a不大于b。”如果“a大于b”是真的,则“a不大于b”就是假的;反之亦然。如果“a大于b”是一个思想,那么“a不大于b”也应该是一个思想。所以,存在着假思想。
(3)思想处于否定之中。 “一个假思想不是一个不存在的思想,即使把存在理解为不需要承载者,假思想也不是不存在的。一个假思想即使不被看作真的,有时也必然被看作是不可缺少的……。一定可以否定一个假思想,而为了能够这样做,我需要假思想,我不能否定不存在的东西。而且,我不能通过否定,将需要我作其承载者的东西变成我不是其承载者并且能被许多人作为相同的东西来把握的东西。”(Frege 1997:350)
5.逻辑学以思想的真假及其真假关系为研究对象。
关于逻辑学,弗雷格有一些特殊的说法:“正像‘美’为美学、‘善’为伦理学指引方向一样,像‘真’这样的词为逻辑学指引方向。各门科学都以发现真理为目标;逻辑学却以相当不同的方式关注真:逻辑学与真的关系,很像物理学与重量或热的关系。发现真理是所有科学的任务,而识别真的规律则是逻辑学的任务。”(Frege,1997:324)
逻辑学以特殊的方式研究真:它研究为真或者为假的思想,但不研究思想的产生和形成过程,不研究主观私有的观念,所以与心理学无关;逻辑学研究思想的结构,例如弗雷格本人就区分了六种基本的思想结构(参见Frege,1994:158-178);并且研究思想之间的结构关系,主要是推理关系。推理的目的是证明,用本身为真、毋需证明的公理和定义去证明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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