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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下述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旦变更则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地 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签约代表人
电 话
88778182
传 真
电子邮箱
合约指定联系人(项目经理)
手 机
固定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方
通信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合约指定联系人
手 机
电子邮箱
传 真
第二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一、地址(位置):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44号院1号楼1015
二、结构与层数: 钢混结构一层
三、建筑面积: 乙方承租总面积为约 200 平方米(包括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详见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示意图》)。
上述平面图仅作为乙方租赁房屋的平面示意图,该平面图中红线所示范围为乙方建筑面积部分;乙方对于图中计算些微误差无异议。
四、装修标准:甲方出租房屋的装修以现状(乙方已实际察看)为准(具体不作细述)。
五、房屋用途为: 销售、办公、等合法经营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需甲方同意。
第三条:合同相关起止日期
一、租赁起止日期为: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止。
二、免租期(装修筹备期): 61 天;自 2014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三、计租期: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止。
四、双方约定装修期以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日期开始计算共计60天。
第四条:关于租金、合同保证金、水电暖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一、甲乙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
1、每年12万
2、合同期为2年
双方共同约定以上价格不含税,如乙方需要开具正式发票税金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无异议。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保证金标准:
费用名称
费用标准
支付方式
(二)合同保证金
金额 100000.00元整
签订合同时支付
三、水电暖费用及物业管理费标准
以下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价格标准,由甲方代收代缴,如相关部门对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则以书面通知调整,现行标准:
费用名称
单 价
交费面积
季度总费用
年度总费用
缴纳方法
(三)-①水费
7.15元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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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IC卡在甲方购买或按甲方《水电收费通知单》支付甲方
(三)-②电费
1.35元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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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IC卡在甲方购买或按甲方《水电收费通知单》支付甲方
(三)-③供暖费
(按热力公司标准收取)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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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
(三)-④物业管理费
元/平方米/月
平方米
元/季度
元/年
合同签订时缴纳首季度物业费,每季度缴纳一次。
第五条:租金支付细则
一、付款方式
1、第一年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二租赁年度为年付,首期租金 叁万元 应于合同签订时支付。
2、首期租金及保证金签约时支付。
3、合同签订后依次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预付租金,如逢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可延至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如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全额应付租金的3‰,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4、甲方上述办公地址或银行帐号如发生变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5、甲方收取房屋租金的账号 ,收款人姓名 。
二、合同保证金的返还
1、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用合同保证金冲抵应缴甲方的房屋租金及水电暖等费用。
2、下述情况下,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
(1)租赁期满合同终止;
(2)房屋及内部设施(含固定装修物)完好(正常磨损除外);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退还合同保证金,但不计利息。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合同保证金:
(1)乙方未能依约履行本合同及协议。
(2)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及协议;
第六条:水、电、暖及物业费支付办法:
一、乙方按智能IC卡在甲方购买水电:
1、乙方使用插卡式水、电表,甲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
二、乙方缴纳供暖费按下述方法办理:
甲方协助乙方与供暖公司直接签署供热合同,但因乙方拒付供暖费用导致甲方整栋物业供暖受到影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如协商不成则甲方收缴供暖费并在汇总后向热力部门交付,此收费为代收代付性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拒付费用。乙方若出现温度不够高、供暖温度不均匀等供暖问题,甲方协助商户与供暖公司交涉,乙方不能因此拒付供暖费。
三、物业管理及其费用缴纳细则:
甲方出租的房屋未设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甲方对出租房屋只拥有租赁管理权,但甲方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责任,也不收取物业管理费,乙方应自行承担物业服务职责(包括水、电、暖、消防设施的正常与安全使用、排污、垃圾清运及保安等)及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乙方不能有效地承担上述物业服务责任,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房屋(含水电暖设施)的交付
一、房屋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房屋移交乙方,届时双方签订《租赁房屋交接(交付)确认书》。乙方接收该房屋以合同签订时的房屋现状为准,该房屋尚待乙方装修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原有装修和设施,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水电暖的供应
甲方为租赁房屋提供水电暖配套设施的管线接口
第九条:工商登记手续
一、乙方应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须按照以下步骤向甲方申领(办)租赁房屋的产权手续。
①乙方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甲方备案。
②合同期满或因故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提前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迁址手续,该注销或变更手续以工商部门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为准(该手续乙方应报甲方验证并复印存档)。
二、、乙方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系统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二二二二二如果乙方没有按上述约定办理营业执照,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乙方在完善经营手续(包括按时年检)后方能开业。否则,应承担证照不全的法律责任或政府相关部门的经济处罚等。
第十条:房屋装修与维修
一、房屋装修
1、乙方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须按以下流程向甲方申请:
2、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扰民,装修垃圾应自行清运。乙方装修施工不当或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房屋和附属设施损坏,甲方有权限令乙方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私自加建、扩建、占用公用通道(场地),并且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相关责任。
4、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如乙方恶意拆毁租赁房屋的装修,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二、房屋维修
1、乙方对租赁房屋及其设施应妥善管理、维护并负责修缮(包括乙方使用的污水管道及污水井的清掏)。
2、合同期间,甲方对租赁房屋(除乙方承租范围)室内外公用部分负责维护以及修缮。甲方可根据需要,安排装修或维修(包括广告工程)施工。
3、乙方应合理使用该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不得封闭该房屋内的公用管道(如:燃气、上下水管道、消防管道等)在装修此部分时应符合检修要求。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
1、 乙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但应按如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2、如果甲方已为出租房屋设置了广告的,乙方可以无偿使用,使用方式按甲方书面或口头提示的执行。此广告如需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3、乙方对依上述约定设置的广告(含甲方赠送的广告)负责检查维护的责任,造成不利后果的,乙方独自承担。
4、高度不超过三米。
第十二条:合同转让部分转让,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签署三方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1、 乙方在合同期间可以转让房屋的承租权,但应该按下述步骤办理:
①甲方确定的受让人在符合承租人条件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及新的承租人签订《租赁房屋转让协议书》,同时按不低于原合同租赁条件与新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以甲乙方原合同约定之日为准)。
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的转让行为属于违约。
2、保证金的处理
乙方转让以后,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甲方退还乙方的合同保证金:
甲、乙方及受让方已签订《租赁房屋转让协议书》且已生效,甲方与乙方办理转让手续时甲方已收到受让人(即新的承租人)的合同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租赁房屋转让协议书》后,将乙方原来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照办理注销手续或变更手续给受让人以后(以甲方审验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完成手续为准)。满足上述条件,甲方将乙方的合同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
一、甲方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情况均以交房时现状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且同意根据其经营需要负责安装配置合法有效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商户卫生公约》,并按照责任书(公约)规定履行消防和卫生义务、承担消防安全和卫生责任。
三、乙方的消防及安全卫生区域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租房屋及相关联的屋顶、门口、通道等范围。
第十四条:房屋(含水电暖设施)的收回
一、房屋的收回
A、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如乙方要求续租,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同等条件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2、乙方应在合同期满的当日将租赁房屋内属于自己的可移动物品搬出,并于当日交还该租赁房屋给甲方。
甲方未及时办理交接的按乙方全部物品搬出日期为准。
3、交接房屋时,双方应签订《租赁房屋交接(收回)确认书》。
B、合同解除
1、如果因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应按通知要求腾空该房屋并交还甲方。
2、如果乙方对于甲方的上述收房行为产生异议,可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但诉讼过程不能影响甲方收回(或再出租)该房屋。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下列各项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权在乙方有下列情形时,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单方面悔约而退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和转让房屋,乙方转租房屋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租部分超过整体租赁面积50%,以及格力电器销售、办公所用面积小于总承租面积的40%时。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逾期满15天仍不履约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4、乙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乙方有权在甲方有下列情形时,提前解除本合同:
1、甲方单方面悔约而决定收回房屋,或将同一处房屋另外出租给他人。
2、甲方未按期交房,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照合同保证金的3‰交纳违约金,逾期15天甲方仍不能交付房屋的。
3、甲方单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装修的损失和装修产生的所有费用,(按年折旧后计算)并无条件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地震、洪涝等)导致该房屋损毁或造成损失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
二、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如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漏水、煤气泄漏等),在乙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非常规方式进入乙方租赁房屋。
三、因相关市政供应部门的原因(检修、故障等)导致租赁房屋水、电、暖系统供应不正常时,乙方应设置应急设备并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出现的损失。
四、在合同期间,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延后的,乙方不能追究甲方责任。
五、在合同期间,如乙方与相邻商户发生任何纠纷,由甲方协调或由乙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诉讼解决。乙方不能以该纠纷或诉讼为由拖欠应付甲方的租金,甲方亦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期间如因国家征地、政府规划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拆除,双方同意按照政府现行的拆迁补偿办法处理。
七、甲方有权维护出租房屋所属的整体建筑的商业形象。在合同期间,乙方如果暂停营业时,应在停业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停业。如乙方擅自停业超过15天,甲方或乙方需对乙方广告牌采取遮挡措施。
八、甲乙双方的任何协议均以本合同或其他书面补充协议为准,谈判期间口头形式的表述,均不构成对甲乙方的约束。
九、乙方应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严格管理,防微杜渐,因疏忽管理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乙方租赁房屋内失窃、财产遭受破坏甚至人身伤亡,甲乙双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相互协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如与本合同中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内容为准。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专属停车区域或停车位。
门前阳光房不包含在租赁面积内,如遇政府拆迁甲方不承担损失。
租赁房屋东南侧墙体改造出口由乙方负责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果出现履约纠纷,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解决。
二、在诉讼过程中,乙方应将该租赁房屋交还甲方(以双方签订的《租赁房屋交接(收回)确认书》为准),如乙方未将该租赁房屋交还甲方,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标准计收房屋租金直至双方办理交房手续之日为止。如果导致甲方无法再次出租该房屋,而造成新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安全责任书及商户卫生公约》
附件二:《租赁房屋平面示意图》
附件三:承租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的复印件(盖公章或本人签字)
附件四:《租赁房屋交接(交付)确认书》(甲乙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经双方经办人签字后甲乙方各执壹份)
附件五:《租赁房屋所有权手续交接确认书》(乙方申领房产手续时签订此确认书,之后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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