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试行)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
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1.4 工作原则 2
1.5 预案体系 3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4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4
2.1.1应急指挥部 4
2.1.2办公室 5
2.1.3监测预警组 5
2.1.4污染控制组 6
2.1.5健康防护组 8
2.1.6信息发布组 8
2.1.7专家组 9
2.1.8后勤保障组 9
2.1.9监督检查组 10
2.2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10
2.2.1区直有关部门职责 10
2.2.2有关企事业单位职责 15
3 预警机制 16
3.1 监测 16
3.1.1日常监测 16
3.1.2应急监测 16
3.2 预警 17
3.2.1冬季敏感期预警 17
3.2.2重污染天气预警 18
4 应急响应 23
4.1 应急响应分级 23
4.2 应急响应程序 23
4.2.1应急响应启动 23
4.2.2应急响应调整 24
4.2.3应急响应解除 24
4.3 应急响应措施 25
4.3.1冬季敏感期响应措施 25
4.3.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26
4.4 应急指挥 34
5 监督检查 35
5.1 日常监督检查 35
5.2 应急监督检查 35
5.3 公众监督 35
6 总结评估 37
6.1 应急调查与效果评估 37
6.2 应急保障调整落实 37
7 应急保障 38
7.1 人力资源保障 38
7.2 资金保障 38
7.3 预测预警能力保障 38
7.4 通信信息保障 38
7.5 监督检查能力保障 39
8 预案管理 40
8.1 预案宣传 40
8.2 预案培训 40
8.3 预案演练 40
8.4 预案修订 41
8.5预案的签署、解释和报备 41
9 附则 42
9.1 名词术语 42
9.2 预案实施 42
10 附件 43
附件1: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44
附件2: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通讯录 49
附件3: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通讯录 51
附件4: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报告表 52
附件5: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54
附件6: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56
附件7: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监督检查表 58
附件8: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61
附件11:移动污染源清单 73
附件12:峰峰矿区燃煤锅炉一览表 74
附件13:峰峰矿区基本情况 79
附件14:峰峰矿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分布 83
附件15:重污染天气应急企业承诺书 84
11 主要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子预案 85
预案一:峰峰矿区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87
预案二: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污染企业停产、限产应急预案 91
预案三:峰峰矿区城市管理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城市管理方案 101
预案四: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交通保障预案 108
预案五:峰峰矿区公安交警大队重污染天气交通管制应急工作处置预案 115
预案六: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 121
预案七: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教育机构工作方案 133
预案八:国网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供电公司应对重污染天气电力应急预案 139
III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峰峰矿区应对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减缓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空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08);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6、《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01);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9、《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17号);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2012);
13、《关于做好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504号);
1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15、《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 01);
16、《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3.09);
17、《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冀政函[2013]33号);
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32号);
19、《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52号);
20、《邯郸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邯政办〔2006〕13号);
21、《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2、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峰峰矿区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包括辖区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因持续不利气象条件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事件,以及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峰峰矿区的重污染天气事件(沙尘暴除外),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的首要目标与任务,把控制污染源排放、防止污染扩散和保护人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的主要工作,从而有效避免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污染天气事前预防、事发应对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与应对的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开展污染趋势的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反应和有效应对。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企业控制与减少大气污染源排放的主体责任机制,群众与媒体广泛参与的主动防护机制与监督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与应对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峰峰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的下级预案分别为:
1)重污染天气污染源管控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工业污染源控制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交通管制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应急方案》;
2)重污染天气大气环境通道污染处置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气象干预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监测与预警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保障应急方案》;
3)重污染天气污染防护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群众应对防护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教育机构应对防护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医疗机构应对诊疗应急方案》、《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应急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决策机构,并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下设机构包括监测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健康防护组、监督检查组、信息发布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见下图2-1:
图2-1 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组织机构图
2.1.1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委副书记
副指挥长:区政府各位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纪委(监察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农工委、区卫生局、区文广新局、区教育局、区气象局、区供销社、区广播电视台、区市政公用局、区城管局、区贸易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峰峰集团、邯峰电厂、金隅太行、邯钢丰达、鹏鑫特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置的应对工作;决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向邯郸市政府和邯郸市环保局报告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对超出本区应对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向上级提交申请支援报告;指挥下设机构实施应急处置,并督导检查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
2.1.2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主管环保副区长兼任主任,区环保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区应急办及环保局、气象局相关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负责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相关指示和部署;行使全区重污染天气工作的研制、会商和协调处置职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信息;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
2.1.3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由区环保局、区气象局牵头组织有关环境监测、气象分析等方面的技术骨干及其他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
组建、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平台,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常规和应急监测网络建设,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及时向办公室提供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和趋势预报;落实大气环境监测、气象预报、大气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研判、预测、预警等工作;组建、组织专家组有关专家对空气质量监测、气象预报进行综合分析,组织进行会商、研判与预警工作,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响应的决策依据。
区环保局负责大气环境监测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报工作;区环保局和区气象局共同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空气质量监测、气象预报进行综合分析,组织进行会商、研判与预警工作。
2.1.4污染控制组
污染控制组由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城管局、区国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农工委、区气象局、区安监局、区供销社、供电公司及各镇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大气环境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源控制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扬尘污染源、交通污染源、无组织燃烧污染源、烟花爆竹燃放污染源、餐饮燃煤及油烟污染源等大气污染源减排、限排、禁排的控制措施;大气环境中的污染处置措施主要指改变气象条件,人为干预污染物扩散,减轻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工业污染源控制
区环保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情况,负责提出工业污染源的减排、限排、禁排名单并上报应急指挥部。区工信局根据应急指挥部批准的工业污染源减排、限排、禁排名单,具体落实企业的减产、限产、停产等监管措施。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节能减排、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制定与监督检查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具体落实对超标排污,不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行为的监管。
(2)扬尘污染源控制
主要指针对建筑施工场地、矿山施工、工业原料(如石灰粉、铁矿粉)、燃料(如露天煤堆)、产品、尾矿库堆放产生二次扬尘污染、道路交通(渣土车、沙土车等易扬尘车辆)、城区裸露地表等扬尘污染源所采取的清扫、覆盖、洒水、绿化、固化、封闭等扬尘防护措施监管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负责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扬尘的防护监管措施;区安监局负责落实矿山施工扬尘防护监管措施;区城管局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的清扫、洒水等控制与监管工作,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公安分局负责易扬尘车辆防扬尘措施和限行、禁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区城管局负责城区裸露地表扬尘的覆盖、绿化等控制与监管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具体落实工业原料(如石灰粉、铁矿粉)、燃料(如露天煤堆)、产品、尾矿库堆放产生二次扬尘污染等行为的监管措施。
(3)交通污染源控制
主要指对交通运输工具采取限行、禁行等管理措施,以减少交通工具排放尾气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交通运输工具的限行、禁行等大气污染减排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4)无组织燃烧污染源控制
主要是指针对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燃烧产生大气污染而采取的禁烧措施、沥青熔化过程产生大气污染而采取的限制措施、露天烧烤在重污染天气下加重大气污染而采取的限烧、禁烧措施。区农工委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农业秸秆、城区外杂草、树叶和垃圾的禁烧监管工作,区城管局负责城区树叶、杂草、垃圾的禁烧监管工作,负责露天烧烤限烧、禁烧监管工作。
(5)烟花爆竹燃放污染源控制
主要指重污染天气下城区内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限放、禁放措施。区公安分局、区供销社主要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城区内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和限放、禁放措施监管工作。
(6)餐饮燃煤及油烟污染源控制
主要指重污染天气下对餐饮业与居民家庭实施的能源清洁化(燃烧散煤改型煤、燃煤改燃气)、排放减量化(油烟直排改油烟净化)和排放控制化(餐饮业烟气改为高空排放)等控制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燃料结构调整、排放处置等监管工作。
(7)大气环境通道污染处置
主要指在重污染天气下采用人工干预方式驱散污染团,减轻或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处置措施。区气象局负责与周边有关市、县共同采用人工干预措施,减轻或消除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2.1.5健康防护组
健康防护组由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组成。
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下一般人群需要采取的一般防护措施,易感人群(儿童、老年人、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人群)和其他特殊人群(主要指中、小学生)需要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特殊人群需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引导和监管工作。区卫生局负责易感人群防护、救治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2.1.6信息发布组
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组织通过现代媒体与传统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现状与预警信息。提醒公众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台、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下提醒公众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污染源采取的减排措施等宣传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7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由区政府聘请国家、省、市级的大气环境、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监测、气象预报预测、卫生健康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峰峰矿区环保、气象、医疗卫生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
主要职责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指挥部提出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部门编写重污染天气事件分析总结报告;为指挥部做出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2.1.8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运局、区政府法制办、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主要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提供资金、物资、人力、通信、交通、制度等保障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的落实工作,物资保障由区发展改革局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人力资源保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组织落实,通信保障由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落实,交通保障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落实,制度保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落实。
2.1.9监督检查组
监督检查组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组成。
主要职责
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事前预防、事发应对措施工作中的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2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2.2.1区直有关部门职责
表2-1 区直有关部门职责
序号
单位
主要职责
1
区政府办
(1)负责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要求编制相应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
区政府应急办
(1)协调指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应急响应措施;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3
区委督查室
(1)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预警及响应等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4
区政府督查室
(1)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预警及响应等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5
区环保局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常规和应急监测网络建设,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应针对主要污染物和敏感区域增加移动式应急监测点位;
(2)组建、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平台;
(3)负责本区空气质量监测;
(4)汇总收集本区空气质量监测和周边环境信息;
(5)会同气象局等单位共同组建专家组;
(6)会同区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预测预警工作;
(7)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8)查处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源企业;
(9)确定限产、停产与减排的企业名单;
(10)对工业污染源减排、限排、停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11)对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禁烧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2)负责餐饮燃煤及油烟污染源燃料结构调整、排放处置的监管检查;
(13)负责禁止燃煤茶炉和餐饮业燃烧煤炭的使用;
(14)负责监督落实煤堆、料堆、白灰厂、石料厂等企业的防尘措施;
(15)负责督导落实燃煤锅炉的关停工作;
(16)培养环境监测与重污染天气预报的专业技术人员;
(17)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6
区气象局
(1)完善峰峰矿区气象网络建设;
(2)会同环保局等单位共同组建专家组;
(3)对本区气象条件监测和周边气象信息进行汇总,会同区环保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预测;
(4)及时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
(5)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对重污染天气进行消减;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7
区纪委
(监察局)
(1)负责对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事前预防、事发应对措施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公务用车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3)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8
区财政局
(1)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9
区教育局
(1)结合卫生部门提出的健康防护措施意见,向特殊人群(学生)进行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进行宣传督导;
(2)在重污染天气时,组织、监督本区教育机构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甚至停课放假等措施的实施;
(3)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0
区发改局
(1)与区工信局共同负责落实冬季敏感期及重污染天气下节能减排、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制定与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物资保障;
(3)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4)负责落实餐饮燃料能源清洁化(散煤改型煤、煤改气改电等清洁能源)的引导督导工作;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1
区工信局
(1)根据应急指挥部批准的工业污染源减排、限排、禁排名单,具体落实企业的减产、限产、停产等监管措施;
(2)与区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落实冬季敏感期及重污染天气下节能减排、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制定与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落实企业淘汰落后工艺的取缔关闭;
(4)加强煤炭销售行业监管,严禁不合格燃煤的进入和销售;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2
区公安分局
(1)负责停止对户外大型活动的审批并通知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
(2)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下烟花爆竹禁放措施的落实;
(3)负责加快推进黄标车、老旧汽车淘汰工作,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4)负责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并实施对市区内车辆采取限行措施;
(5)维护极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社会稳定;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3
区住建局
(1)对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3)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4
区城管局
(1)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2)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的清除、洒水等控制与监管工作;
(3)负责城区裸露地表扬尘的覆盖、绿化等控制与监管工作;
(4)监督检查城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行为;
(5)负责落实餐饮业油烟的治理措施;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5
区农工委
(1)督导禁止农作物秸杆焚烧;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6
区卫生局
(1)监督检查医疗单位做好医疗防护设施准备工作;
(2)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
(3)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医疗诊治的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能力;
(4)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和救助常识的宣传工作;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7
区文广新局
(1)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采取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2)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采取减少或停止露天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等措施;
(3)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8
区交运局
(1)根据预案要求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确保公众出行的运力需求;
(2)负责易扬尘运输车辆防扬尘措施和限行、禁行的监督管理;
(3)加大公路清扫、洒水频次,保持路面清洁;
(4)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19
区广播电视台
(1)负责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及变化趋势的发布;
(2)负责预警和应急启动及终止信息的发布;
(3)负责配合宣传部做好群众健康防护、污染源减排措施的宣传引导工作;
(4)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0
区政府法制办
(1)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监督落实;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1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重污染天气下,根据预警级别减少公务用车行驶;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2
区人社局
(1)联合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人力资源保障;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3
区贸易办
(1)在重污染天气时,组织实施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活动;
(2)推动油品配套升级,组织实施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5
区质监局
(1)加强对煤炭使用和经营部门的煤质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负责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加强对全区煤场、运煤车辆、煤质等的监督管理,杜绝生产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和油品;
(3)负责压力锅炉关停工作;
(4)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6
区国土局
(1)负责加强露天矿山、各类废弃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7
区安监局
(1)负责加强应急状况下冶金、焦化、电力、建材、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防止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次生污染;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8
区市政公用局
(1)负责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2)加快城市热网、气网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燃煤替代;
(3)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9
区供销社
(1)落实本区重点区域内禁运、禁售烟花爆竹的措施;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30
区委组织部
(1)负责后勤保障的人力资源调度;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31
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督导宣传部门和通讯部门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并正确引导舆论;
(2)负责群众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建议及引导工作;
(3)负责污染源减排措施的宣传及引导工作;
(4)加强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32
各镇政府
(1)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联合区农工委监督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2)配合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做好企业监管工作;
(3)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33
供电公司
(1)配合区发改、工信等部门按照预警响应级别落实限产、停产等措施,具体落实对相关企业的限、停电措施;
(2)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34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
(1)做好应急工作通信保障及公众健康性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信息、易感人群防护常识的发布;
(2)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令。
2.2.2有关企事业单位职责
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同时各企业与区政府签署限产、停产承诺书,切实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 预警机制
3.1 监测
3.1.1日常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工作。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按规范在辖区内合理布设,并对大气污染物PM10、PM2.5、臭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实施24小时监测,同时对区外可能对本区造成大气环境影响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与分析研判。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资料的监测分析工作,并对区内外气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判。
区环保局和区气象局应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分析数据和气象监测分析数据,每3天开展一次综合会商与研判(不利气象条件下可随时进行研判),预测24小时、48小时与72小时内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污染变化趋势、污染范围、持续时间等,并及时上报办公室,为发布监测日报、预报、健康提示和防护建议提供技术支持。
3.1.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况下,区环保局应根据主要污染物和敏感区域增加移动式应急监测点位,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监测,为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采取响应措施提供进一步的决策依据。
区气象局加强气象资料分析工作的频次,联合专家预测短期内的气象变化情况,并对区内外气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判,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区环保局和区气象局增加联合会商、研判频次,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报告,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Ⅳ级(蓝色)和Ⅲ级(黄色)预警每4小时报送1次监测信息;Ⅱ级(橙色)预警每3小时报送1次监测信息;Ⅰ级(红色)预警每2小时报送1次监测信息。
3.2 预警
为有效防止大气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与延续,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环境、生态以及群众健康的影响,根据本区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时间和发生规律,针对大气污染的具体情况,特将预警类型分为冬季敏感期预警和重污染天气预警。
3.2.1冬季敏感期预警
冬季采暖期(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的敏感期,冬季煤炭燃烧消耗总量较其他季节大幅增加,PM2.5、PM10和SO2等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增长,且冬季的大气稳定度较高,导致冬季采暖期较其他季节更易发生重污染天气。
3.2.1.1冬季敏感期预警发布与解除
将冬季采暖期(每年11月至次年3月)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作为冬季敏感期预警的发布和解除时间,冬季敏感期的预警发布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发布。冬季敏感期的预警解除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解除。
3.2.1.2冬季敏感期预警措施
本辖区内的水泥、钢铁、焦化、电力、煤化工、化工、建材等行业企业是排放PM2.5 、PM10和SO2等污染物的重要污染源。因此上述企业应做好实施冬季错峰生产,尽量将生产高峰错过冬季敏感期,避免因冬季高峰生产增加大气污染负荷。
3.2.2重污染天气预警
3.2.2.1预警分级
峰峰矿区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将空气质量划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6级,见表3-1。
表3-1 空气质量指数及级别一览表
空气质量指数(AQI)
空气质量指数级别
空气质量指数类别
0-50
一级
优
51-100
二级
良
101-150
三级
轻度污染
151-200
四级
中度污染
201-300
五级
重度污染
>300
六级
严重污染
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将AQI>500时定义为极重污染
结合峰峰矿区实际情况,将重度污染、严重污染和极重污染纳入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实施范围,具体分别为:
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数值在201~300。
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数值在301~500。
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数值>500。
根据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分级情况,现将预警等级划分为Ⅳ级(蓝色预警)、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四个级别。
(1)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将出现1天200<AQI范围内,或收到邯郸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本区将出现1天重污染天气,启动蓝色预警。
(1)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内,或收到邯郸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本区将连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启动黄色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范围内;发布黄色预警1天后重污染天气未得到有效缓解;收到邯郸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本区将连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天气。以上三种情况均可启动橙色预警。
(3)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500以上;发布橙色预警1天后重污染天气未得到有效缓解;收到邯郸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本区未来1天将出现极重污染天气。以上三种情况均可启动红色预警。
3.2.2.2预警程序
预警启动与发布
(1)区环保局、区气象局每日9:00前根据峰峰矿区及邯郸市的环境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资料,预测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的空气质量级别,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预测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的空气质量符合发布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条件的,在当日10:00前以电子邮件和传真两种形式将预警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电话确认,再由办公室将预警信息上传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组织专家技术组专家进行会商,根据专家意见确定预警等级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经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批准后,在当日12:00之前由应急办公室向各应急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由信息发布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2)峰峰矿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当日15:00之前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自当日24:00正式实施。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当日18:00前将书面请示报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上报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未来24小时(指次日0:00—24:00)、48小时(指次日0:00—第三日24:00)、72小时(指次日0:00—第四日24:00)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指数范围及平均值等,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4)区应急指挥部在当日12:00前,同时向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区环保局在接到正式预警通知后,在30分钟之内向市环保局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5)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收到邯郸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必须在接报后10分钟内报区应急指挥部。专家技术组负责在接报后20分钟内对邯郸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如决定发出预警,则按规定预警程序执行;如决定不发出预警,则在做出决定的30分钟内,由应急指挥部书面回复邯郸市相关主管部门。
(6)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即进入预警期,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立即根据本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7)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预警解除
区气象局和区环保局每日9:00之前开始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一旦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要在当日10:00之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将预警解除信息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进行电话确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解除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组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和监测预警组进行会商,根据相关意见决定是否解除预警。解除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研究批准后,在当日12:00之前将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通报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或授权副指挥长批准。一旦预测本区将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再次进行预警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由应急办公室统一发布,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新闻媒体、区环保局网站可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区委宣传部指导通信部门、区广播电视台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3.2.2.3预警措施
为顺利开展峰峰矿区重污染天气下污染源减排、限排、禁排工作,并保障本区群众在重污染天气下做出有效防护,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本区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特制订相应的预警措施:
Ⅳ级预警(重度污染、蓝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要采取防护措施。
Ⅲ级预警(重度污染、黄色预警)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应各司其职,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人员、物资准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每12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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