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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激励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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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甬总部办〔2011〕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激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区二岛”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总部企业的扶持培育,全面推进宁波总部经济发展,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宁波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1— 宁波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激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实施依据 为加强总部企业的扶持培育,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促进宁波总部经济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通过构建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体系和总部经济综合政策评价体系,开展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工作。申报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分类基本要求如下: (一)现代制造业类总部企业:实现或部分实现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总部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功能机构或分支机构;本市纳税额达到3500万元及以上。 (二)现代服务业类总部企业:企业具有3个及以上下属功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其中本市以外设立的下属企业1个及以上;本市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科技信息、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类总部企业在本市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2— (三)现代农业及其他类总部企业:实现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具有一定数量的功能机构或分支机构;现代农业类本市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建筑业及其它类本市纳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评选数量 每年开展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工作,评选出100家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根据评价得分从高到低分别选取现代制造业类40家、现代服务业类50家、现代农业及其它类10家重点优势总部企业。 第四条 实施方法 (一)评价指标: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规模、税收贡献、企业成长、研发投入、单位土地贡献、节能减排、行业领先等七个方面。 1、企业规模:按企业申报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产出(产值或营业额,下同)测算; 2、税收贡献:按企业申报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测算; 3、企业成长:按企业申报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出比上年度产出增长率测算; 4、研发投入:按企业申报年度研发支出占产出的比重测算; 5、单位土地贡献:按企业申报年度单位用地面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测算; —3— 6、节能减排:按企业申报年度单位产出能耗测算; 7、行业领先:按行业发展情况,组织专家根据区域发展功能,不同行业总部企业功能形态、现代产业政策导向、企业社会知名度、企业形象等指标综合评定各参评企业。 (二)指标权重:按不同类型企业设定权重系数如下。 1、现代制造业类:七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10%、30%、10%、15%、10%、10%、15%; 2、现代服务业类:七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10%、30%、10%、10%、10%、5%、25%; 3、现代农业及其它类:七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20%、30%、15%、10%、5%、5%、15%。 (三)指标赋值:对不同类型总部企业根据七项指标的测算值进行排序(其中第1至5项、第7项为正序,第6项为逆序),再根据排序进行标准化处理,获得各项指标的标准得分。 (四)评价得分:将各指标标准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后,加总得到各申报企业的评价得分。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申报程序:在总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各县(市)区、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协调推进小组初审后统一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地税直属税收征管机构户管的总部企业直接向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逐步建立完善的电子申报平台,为总部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网上申报途径。 —4— (二)申报要求:申报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应提供如下有效资料。 1、宁波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申请表(总部企业需提供各下属企业基本情况表及纳税情况表,并统一汇总,表格附后)及本企业近两年发展情况资料; 2、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申报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3、本市范围内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申报年度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相关股权结构证明); 6、上年度企业荣获的荣誉证书、品牌建设等反映企业形象的资料(复印件); 7、其它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 上述资料中的复印件,申报时需提供正式文件进行核对。 (三)材料核查:对企业申报材料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总部经济发展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初审,重点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核实把关。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经查三年内存在违法经营等行为的企业,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 (四)评选组织: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门 —5— 机构,按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数据。 (五)结果公示:评价完成后,将评选出来的预入选100家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六)报批激励:经公示无疑义的,根据宁波市总部经济综合政策评价报告研究得出的本市与周边城市政策综合差异,以及评测典型总部企业在对比城市总部经济政策获得情况,形成100家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综合激励方案,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由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统筹激励专项资金进行激励,主要用于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其中30%用于企业总部型人才和经营管理层的激励性和培养性支出,其他70%用于支持总部企业品牌创新、研发投入、网络信息技术、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关键环节。 (七)企业责任:经评选的100家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每年向市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总部企业应承诺享受激励后在宁波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并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条 实施时间 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每年评选一次,一般于下一年度上半年完成评价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6— 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7— 附件1: 宁波市重点优势总部企业申请表 (汇总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 名称 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主营业务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办公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办公 电话 手机 申请 总部类型 □现代制造业类总部企业 □现代服务业类总部企业 □农业及其它类总部企业 下属企业 共有 家;具体名单如下: 企业规模 注册资本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年末净资产 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年总产值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利润总额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营业收入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税收贡献 本市纳税 总额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企业成长 利润增长率 % 年总产值增长率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纳税增长率 % 研发投入 人才资源数量 个 单位土地贡献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研发经费 万元 单位土地地方财政贡献率 % 拥有专利授权数 项 节能减排 单位产出能耗 标煤 行业领先 (专家打分) 分 申报单位申明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享受激励后在宁波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各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人才资源数量: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可纳入统计。 2、单位土地地方财政贡献率=本市年地方财政贡献/用地面积。用地面积:以土地证为准。 3、行业领先:由专家打分。企业提供反映企业社会知名度、企业形象等相关资料。 4、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附件2: 宁波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基本情况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主营业务 股权占比 %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办公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办公 电话 手机 企业规模 注册资本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年总产值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利润总额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营业收入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20 年度 万元 申报 单位申明 本公司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资料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总部及下属企业( 年度)纳税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机构代码: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国税入库税费 地税入库税费 地方分享比例 地方财政贡献 1 消费税 0% 2 增值税 25% 3 企业所得税 40% 4 个人所得税 40% 5 资源税 100% 6 营业税 100% 7 城建税 100% 8 房产税 100% 9 土地使用税 100% 10 土地增值税 100% 11 车船使用税 100% 12 印花税 100% 13 教育费附加(3%) 100% 14 其他税 15 合计          16 本市纳税总额     各地国税局核实意见     各地地税局核实意见       万元     万元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 不包括关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2、 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一次性税收; 3、 本市纳税总额=国税入库税费+地税入库税费; 4、 地方财政贡献=(国税入库税费+地税入库税费)×地方分享比例。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级各有关部门。 宁波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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