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2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一。教材分析
本节内容讲述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有关常识,通过学习,要自觉树立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遵循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
二.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识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2、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运用实例说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二)能力目标[
从具体材料入手,逐步提高辩证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从现象到本质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体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爱国热情,坚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立场。
三。教学重点难点
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四.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五.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回顾上一节学习内容,提出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那么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是怎样体现出来的呢?就是通过行驶政治权利和履行政治义务体现出来的。
(二)进行新课
一.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与义务。工民建的权利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非法剥夺的;公民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庄严的、不容推卸的。我们的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础和准则的。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含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2)内容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提问:选举班长和村长的权利是不是选举权?
通过思考,让学生明确选举权与选举班长以及村长之间的区别。广义的选举包括国家机关、村委会、班委会等的选举;狭义上的选举权仅指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作为我国基本政治权利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有特定内涵,严格外延。不能把公民在所有选举中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同起来。但上述活动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a.含义:选举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就是公民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提问:是不是到了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时候,同学们就可以行使选举权了呢?
通过这个问题,让学生明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有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人人都享有的。(既有广泛性,又有条件性。)
b.条件(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资格)
首先是我国公民(国籍条件);
必须是年满18周岁(年龄条件);
依照法律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政治条件);
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力条件);
过渡:假如你有选举权,你会选举出什么样的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来代表你行使国家权利?为什么?”
教师总结:由此可见,如果你没有认真行使选举权,就意味着你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如果你认真行使了选举权,就意味着你的权利和国家的利益都得到了保证!
c.地位 所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间接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B.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a.内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政治自由
含义
言论自由
通过语言表达意思
出版自由
以出版物形式表达
结社自由
法定程序、持续性
集会自由
聚集在一定场所
游行自由
列队行进表达
示威自由
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
(家乐福事件:2008年法国政府利用奥运时机对华大搞人_权外交,萨科齐会晤达赖、奥运火炬在法传递遇阻、家乐福董事会资助藏_独等事件都是在这段时间发生的。北京鸟巢国家体育场附近的法国资本超市家乐福门外,早上有约30人示威。在湖北省会武汉,也有约100到200人到一家家乐福分店门外示威,要求抵制这间法国资本超市。同一天,中国多个地区出现示威活动,除北京和武汉外,还有山东青岛、云南昆明、陕西西安、福建福州等地。)
师:简介钓鱼岛事件中出现的砸车等行为,以此引出,公民行使政治自由并不是无条件的
课堂活动:结合钓鱼岛事件讨论:政治自由的行使是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不是,有什么条件?(学生分组讨论,代表发言)
教师点评:公民享有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比如网络灌水,如果你在网上发表一些反政府反人类的言论行不行?不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自由的法律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的约束。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政治自由的体现和保障。法律把现实的、应有的自由提升为法定的权利,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和保护,为公民行使自由排除障碍,为公民的自由提供条件和机会,自由和法律是统一的。因此,公民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因此,自由是相对的,以法律为基础的,行使政治自由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这也告诉我们,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
b.相对的、有条件的
c.地位: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具体表现。
C.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主体:公民
对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要求:依法行使,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作用: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服务型政府、阳光(公开透明)政府,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更好的实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
【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申诉权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2、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既公民对国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应该自觉把个人命运和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国家最高利益所在。历史上的很多战争都是因为民族不团结导致。波黑战争是发生在1992年4月~1995年12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三个主要民族围绕波黑前途和领土划分等问题而进行的战争。由于民族不团结导致战争的爆发,最终导致国家分裂。1991年6月起,前南斯拉夫开始解体。波黑(前南6个共和国之一)穆斯林、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三个主要民族就波黑前途发生严重分歧:穆族主张脱离前南独立,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克族也主张独立,但希望建立松散的邦联制国家;塞族则坚决反对独立。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也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宪法和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我们应当理性爱国。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国家,我们要自觉履行这个义务。(韩国实行强制兵役制。韩国男子20至30岁之间必须服兵役,视身体状况确定兵种和服役时间,2年到4年不等。台湾兵役法规定男子20岁须服役兵役。韩国是岛国,属于全民防卫体系,所以男人都要去当兵,在欧洲一些小国里也是这样的,台湾也是这样,因为如果没有全军事化的话,可能会有亡国灭族的危险)
教师活动:大家可以看课本P10页,思考公民履行政治义务应该做什么?
过渡:知道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现实生活中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呢?下面我们就学习有关的基本原则。
二、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1)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适用法律。
(2)表现: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2月3日,中纪委证实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调查,成十八大后首位被查的省部级高官。梁道行:深圳市原副市长。单增德: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 。陈弘平:广东揭阳原市委书记 。郑北泉:广东英德原副市长 。吕英明:广东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雷政富: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当前中国反腐形势很紧迫,社会对腐败问题已经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而中央对腐败问题的认识也是十分清醒的,坚决与人民站在一起。对高官的查处,说明在反腐败问题上,任何人搞腐败,不论其地位多高,资格多老,功劳多大,都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重罚。)
(3)注意:A、特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B、平等不等于均等,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残疾人开店免税)C、是宪法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理论上平等,现实中存在不平等的现象。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取得劳动报酬是公民的权利,但那是必须以履行义务——劳动为前提。发表言论使我们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
对公民的要求:一方面,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只有履行义务,才能获得相应权利。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
关系:在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和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把它们结合起来。
如何结合: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在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但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也会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当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的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三峡工程,搬迁)
三、生活中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看教材第8页,思考图中反映了我国公民行使了哪些政治权利,履行了哪些政治性义务?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找出问题。
教师活动:总结讲评。
(三)课后作业
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谈谈应该如何正确地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
六.板书设计
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准则
(一)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含义
(2)内容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含义、条件、地位)
B.政治自由(内容、相对性、地位)
C.监督权(主体、对象、内容、要求、作用)
2、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含义、表现、注意)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关系、要求)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关系、要求)
(三)生活中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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