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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车祸新闻
前言
车祸的发生具有突发性、灾难性、紧迫性等特点,车祸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时甚至有较大的政治影响。美国新闻学者比尔·伯尼就说过:“对新闻媒介来说,最有市场价值的是交通失事、水灾、火灾、地震。”
从媒介审判上看,大众传媒的不断发展使媒体的监督功能受到广泛的运用,一些车祸案件尚未审判,媒体预先定罪,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令人堪忧。客观的媒体监督弘扬了社会正义,维护了司法公正,值得称道;而媒体的缺失容易导致监督的盲区可能演变成媒体审判?,妨碍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对车祸新闻进行客观报道是媒体关键所在。
从新闻专业主义上看,它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专业主义的最核心思想是要以独立的身份、负责的态度,用客观优秀的新闻为广大受众服务,对车祸新闻的报道无疑是检验新闻专业主义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车祸的突发性、破坏性、不确定性、紧迫性使得公众对于灾难的信息非常渴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报道车祸,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消除公众对于信息不充分而产生的恐惧感,铲除流言、谣言散步的土壤,并以高度的责任感从宏观到微观为广大人民服务是媒体面临的巨大挑战。
车祸新闻往往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因而车祸的新闻价值非常高。因此,在当今车祸事故倍受关注、新闻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趋势下,深入研究车祸新闻的报道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车祸新闻与媒体审判
(一)何谓“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也称“媒介审判”。即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错位或越位地通过带有倾向性的报道预设某种审判结果进而影响司法独立审判。[1]
“媒体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它对于建设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概括来说,“媒体审判”对社会的负面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媒介审判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另一方面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诉累之中。[2]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的公正和进程,同时也折射出媒体的伦理道德的丧失。
(二)“媒体审判“案例研究
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富二代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后这位富二代表现轻松,丝毫没有悔改之意;无独有偶,2010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黑色轿车撞倒了两名女生,但司机并未停车相反还去女生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但该男子却高喊“我爸是李刚!”后经记者了解,两位被撞女生一死一重伤,而男子所叫嚣的父亲李刚则为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1997年8月24日晚9时许,河南郑州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民警张金柱酒后驾车撞倒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苏磊被撞到车前挡风玻璃上跌落在地,苏东海被卷入车底拖行了1500米,直到路过的警察和出租车司机发现后才将轿车强行拦截。苏东海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苏磊送到省人民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晚11时死亡;更有腾迅网发布浙江武义副县长驾车撞死人事件,仅24小时就有网民评论4507条,其中“典型的公车私用!肯定是醉酒驾车。立即枪决!”的评论得到456人赞同。
这些交通事故,媒体一轮一轮的进行报道,使社会对其案件极其关注,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在接下来的审讯期间,全国各地的媒体也蜂拥而至,对案件的来龙去脉、社会影响、案件意义等进行深入报道。有评论认为,媒体在报道后借着民意包围,在不知不觉中“越位”了。比如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使社会出现舆论的重大导向和倾向性。正如如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尚未审判,媒体持续跟进,民众热情空前高涨:不仅肇事者本人被口诛笔伐,罪名被讨论定性,连“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引出的“李刚”也被人肉收索,其照片、职务、房产及其他相关情况均曝于公众的视野中。张金柱案在法院尚未做出一审判决前,新闻媒体便作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针对张金柱的警察身份大做文章,说其知法犯法“张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喊杀”声中,迫于舆论的压力法院不得不判张金柱死刑,在执行前,张金柱说:“不是法律杀了我,我死在记者手里”。 这些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深刻反思。
(三)“媒体审判”的形成原因
1、司法缺位 。一些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在某些情况下其效率和公平往往对公众产生疑虑,当司法的公正形象被司法的腐败所造成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大大损害时,就导致了公众希望媒体遏制司法腐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救济司法缺失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非新闻舆论莫属。
2、新闻界越位 。新闻界越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我国媒体大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借助于其所依托的强大的政治权威,新闻媒体或多或少地都有评判是非、解决纠纷的权力,这为新闻媒体作为舆论代表对社会权力进行监督带来了权威性,但同时也可能为“媒体审判”积蓄了能量。如果这种权力运用不当,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生活的各个层面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最终演变为一股干预司法的破坏力量,这些现象和行为必然冲击司法的公正。
3、媒体经济利益的驱动与恶性竞争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公正相对于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广泛的关注而成为舆论的焦点。一些媒体竞相追逐报道,其目的为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刺激广告商投放广告,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由于媒体相互之间竞争加剧,各家媒体都想在时效性、权威性、预测性等方面胜人一筹,以求产生轰动效应,这就难免因热炒“卖点”而忘记自身的职责,形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4、受众法律意识淡薄。公众固有的同情弱者、惩罚强者的传统观念对“媒体审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其上述案件中,身份使他们成为强权的代表,不管他是否出于主观恶意,在公众的眼中,媒介是正义的化身,受众过分相信、依赖媒体,成为人们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致力于满足公众抑恶扬善的愿望的媒体,以道德化、感性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氛围,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四)“媒体审判”的解决对策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媒介审判不断遭到法律专业人士的非议,认为其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严重地妨害了司法独立。媒体应明确角色定位,规范自身行为,对自己的使命、责任要有明确、清醒的认识。作为媒介,要防止“媒体审判”现象的产生,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坚持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禁止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要做到客观公正,要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不可捏造事实,传播虚假消息。新闻媒体对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决不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
2、媒介要明确媒体的角色定位。
媒体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要在社会与司法部门之间架起一道桥梁,进行联系、沟通和协调。媒体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所要做的只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而不能当事实的评论者和审判者,因而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等等,媒体不可轻率地给予报道,一定要以中立者的身份行事,加强行业自律。
3、注意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尽管犯罪嫌疑人在某些方面可能触犯了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新闻媒体并不能因此就对其进行“口诛笔伐”,甚至不惜通过爆料、抖露当事人的隐私、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来对其进行“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同样需要维护好当事人的权利。
4、司法机关应采取两方面的措施
(1)司法部门在审判中,尽可能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以舆论监督为防腐剂,有效地防范和限制司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对社会有较大影响、引起较多公众关注的案件,司法部门还应及时进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进程情况,减少媒介的猜测及审判。
(2)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体来监督,又要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约束新闻媒体的非法干预,限制媒介对司法审判施加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持司法独立,千万不能因噎废食,拒绝媒体的正常的舆论监督,压制新闻自由;
5、受众增强法律意识
作为法治国家的公民,我们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媒体,还应当付诸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持冷静的头脑,拥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不轻易被媒体所煽动,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做一个知法、信法、守法的好公民。
媒体审判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促进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开,它不仅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强大的话语空间,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促进了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进步。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中国的媒介审判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效果。它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的公正和进程,同时也折射出媒体的伦理道德的丧失。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一个度,一但超过了这个度,事物的发展就会走向反面。媒体应客观报道新闻事实,时刻保持中立和理性,不侵犯司法独立,这样媒体监督才不会变质成为“媒体审判”,才能真正造福社会。
二、车祸新闻与新闻专业主义
(一)新闻专业主义的含义
所谓新闻专业主义,是诞生于20世纪初美国的新闻理论,该理论的目标是服务于全体人民,而不是隶属、依附某一利益集团。客观来说,新闻专业主义是一种理想状态,它所倡导的完全公正,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达到。原因在于新闻专业主义自身所存在的悖论,这不仅是因为新闻媒体开始出现的时候就是一定阶级的产物,受制于国家和统治集团的利益。还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会受到资本集团和商业主义的影响。此外,媒体人的主观性和道德水准也会影响到新闻专业主义。
(二)从车祸新闻看媒体的新闻专业主义建设
车祸新闻一般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新闻价值指的是事实本身包含的满足社会需求的素质的总和。这些素质主要包括时新性、重要性、接近性、显著性和人情味等。车祸新闻具有不可预见性,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车祸新闻吸引了受众的注意力,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一直是新闻传播的重点。
车祸属于突发性事件, 有的属于突发重大事件, 因此需要媒体从业人员拼时间、拼角度、拼深度,更快、更新、更深、更全成为报道重大车祸的必然要求。
1、报道的即时性。
车祸发生后,记者应及时赶到现场采写新闻,车祸的报道对时效性的要求相当之高,在媒体竞争如此激烈的信息社会,新闻人必须具有高度的新闻敏感,方有可能在报道速度上取胜,同时应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切勿夸大,亦不能对尚不清楚的细节进行合理想象,更不能制造虚假新闻,混淆视听。在新闻传播领域中,民众依然享有知情权,媒体应履行其社会传播责任,及时、准确、客观、科学地报道受众急需了解的情况。如车祸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者、死伤人数、发生过程、现场情况、现场救助等应是主要信息。
2、要充分发挥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媒介应把引导舆论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任务,对社会认知、价值、态度和行动进行引导,媒体应根据各自的宗旨、受众特点和报道方针有选择地报道新闻,来把社会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越是在重大车祸面前,人们越容易失去理智,容易被煽动,而传媒作为重要的信息源和影响源,尤其该注意把握舆论方向,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此处的舆论引导不是给受众虚假的“拟态环境”,而是在报道上分清主次,避免因报道失衡而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不良影响。不是说对惨烈的车祸现实避而不报,是有分寸的报道,以警示人们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救知识学习,强调舆论导向,也是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3、要以报道角度和深度取胜。
如今的新闻环境越来越宽松自由,遇到车祸事件,新闻媒体都有机会迅速的对其进行报道,在通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抢到独家新闻是很难的。我国媒体的竞争重点应该是各自的报道角度和深度,媒体应对车祸的善后工作,对伤者的人道救治等情况做好连续报道,形成专题,因车祸事件的突发性,又限于出版周期,首次报道难免粗糙,但后续报道可弥补首次的不足,并能有更多的时间选择角度,增加深度。在时效性上略显乏力时,媒体更应集中“兵力”在深度报道上,丰富报道内容,挖掘报道深度,选择适合本媒体的最佳报道角度。如:死者情况。包括死者姓名、身份、善后处理等;伤者情况。包括伤者的伤残情况、医治情况等;家属情况.包括家属的情绪、家属的要求以及个别家属遇到的特殊情况等;政府及社会的对事故的关心情况,包括透明公正的善后处理以及领导的关心、群众的关心、保险的理赔等。
采访的深入使记者在采写车祸的同时, 对主人公的生活境遇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作为一个悲剧性的事件报道, 适度地加入这一信息, 无疑能使车祸报道更具震撼力, 对读者也能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三)如何加强媒体新闻专业主义建设
在具体的新闻活动中,新闻专业主义存在着矛盾,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但这并不是说新闻专业主义只能是一种精神意义大于现实意义的理想化的东西。事实上,两百多年的新闻实践证明,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可能的、可行的,它实际“是贯穿在新闻实践活动中的一种实践精神,一种指导和支配新闻实践活动的总的实践理念”。如果仅仅停留在精神层面,那么新闻专业主义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意义。因此,如何解决新闻专业主义运行的矛盾,如何在新闻活动中体现这种伟大的行业精神,是新闻从业者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1、加强媒体的自主性。在车祸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很多媒体并不能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报道方向。如何增强媒体的自主性,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新闻观念的滞后性,中国媒体在报道新闻过程中会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问题在逐步改善,但还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而要实现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这却是基础性的一步,从目前中国情况来看,制定《新闻法》,寻求立法保护可能是相对比较现实的途径。
2、加强媒介自律。面对车祸事件有的媒体有隐瞒事实等现象,这无疑与新闻专业主义背道而驰。增强媒介的自律,把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内化为每一个新闻机构、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是新闻专业主义建设的精神动力。
3、加强硬件建设。在媒体报道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很多媒体并不具备充分发掘新闻的硬件设施,使得独家新闻缺失,新闻重复率高。这与中国经济还不发达有关,也与中国媒体过多过滥、资源分散有关。为了增强硬件实力,各地方媒体在报道重大新闻时选择联合报道的方式来整合资源,可能是一种行而有效的办法。
回顾2009年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案”、2010年的“河北大学车祸案”等一连串近似案例让坚持报道的媒体陷入争议漩涡,对媒体报道的反思和争议四起,考验媒体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坚守。有意见认为,媒体报道客观上对案件的发生造成了“诱导”的不良效果,这促成了学界、业界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否应坚守的讨论。我们看到对事件的报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和公众开始关注,使得政府及时理顺公众情绪,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在此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公众需要的是“以公众利益为重”全面、公正、客观的报道,不仅如此还对媒体道德提出要求,对那些片面为抓人眼球的报道提出谴责和质疑。故而媒体在报道时候要坚持新闻专业主义,把握好道德底线,所谓“全面”就是不片面,而是要兼顾方方面面;“客观、公正”就应做到适时、适量、适度,把重点放在如何防范和避免问题发生上,追求报道后的正面效应。
三 、车祸报道中的人本精神
新闻媒介的出现是一种人文现象,是为人而报、为人服务,在人文层面上对受众有一定影响,媒介有对受众进行人文关怀的社会责任。新闻媒体对车祸新闻进行及时而恰当的报道, 是人文精神、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作为一个深入事件现场的记者,有时职业角色限制下的道德观和记者所面对的现实处境会发生种种冲突,造成记者价值取向上的道德困境。在车祸或其他突发事件报道中,记者往往会面临先救人或先采访的选择。
记者应知晓生活常识,记住“救助大于记录,生命高于图片【新闻】?。在车祸新闻报道中,记者应记住:一、不要要求严重的受难者配合自己的采访报道;二、不要阻碍救援进程。三、不要为了拍摄而再次伤害受灾者。四、如果面前有需要你救的人,应先救人,这是职业道德的最低底线,也是良心的底线。
这样虽然失去了一张绝佳的照片但也不足为惜。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报道新闻事件是天职,记者职业道德要求记者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记录下最鲜活的新闻事实,但在这一事件中,记者更需要践行的是: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人本价值观。在采访中,记者不能仅仅以自己的采访报道为唯一目的,不能做一个冷血的看客, 一个简单而纯粹的记录者,而是应以采访对象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竭诚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因此, 在采访对象急需被施救的前提下, 首先应“放下相机和采访本”, 这也是当前新闻传媒伦理学注重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
《南方周末》在2000年的记者节于头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曾说过“一次又一次, 我们记录着不幸;一次又一次,不幸警醒着社会。”对于车祸新闻报道,一定要以人文精神来把握对车祸现场血腥场面的报道。不要对残忍细节进行详细描绘,、对血淋淋的场面进行“震撼人心”的展示。这样会使受众被细节文字和刺激性场面所牵引, 不但可能使受众忽略对其社会警戒意义的思考,也给不幸者及其亲属带来了伤害。
在车祸新闻采访报道中,寻找人本主义的“新闻点”是撰写新闻报道本身的需要,人文关怀的至高境界是对人的精神抚慰,充当人们精神的润滑剂。我们一定要以此为标准来把握好车祸新闻的报道,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人本意识。
结语
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曾说:“一个有自觉意识的新闻工作者,总是把他所面对的人物、事件、现象当成一个‘载体’,在这个载体之上他总是要装载上最为智慧的大脑对于人类面临的一系列紧迫问题的思考和判断,用他的知识、智慧和价值关怀说出他应该说的话,以支持和滋养那些处在面对自然和社会的挑战不断‘应战’状态中的‘社会动力层’的人们。”[3]这是专业主义的新闻人的“标准像”之一,也意味着不冲动、不破坏、不媚俗、不虚伪、不偏激、不炒作、不盲从、不骄傲,以务实、开放、求证的心态冷静观察社会走势,以建设性的视角来报道“一切值得报道的新闻”。
新闻记者是社会的瞭望者,对自己承担的社会角色及履行的历史使命要有充分的自觉。在进行车祸新闻报道时,要有“铁肩担道义”的神圣职责精神,对其车祸报道体现出人文意识、人本关怀,使报道更具有亲和力。普通老百姓可能会在茶余饭后说出一些激愤、直白的话语,但是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嘹望窗口、一个担负着社会责任的舆论机关、一个推进和普及法制的媒介,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将一个客观的报道呈现在读者面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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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红.“媒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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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以锦,霍慧.“转型期”的新闻专业主义坚守与道德底线把握.新闻与写作 ,2011年4期
[6]钱峰.论当前车祸报道与媒体人本观念.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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