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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1-2002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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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1-2002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经常)被有关的法令、法规以及各种经济合同一旦引用(而作为技术依据,标准一旦被引用),在法律上就具有权威性和约束性。 一、如何界定标准的类别属性 从上述定义来看,界定标准的类别属性注意以下几点: 1、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和适用范围性质为综合性、基础性等,标准名称后辍大部分为“标准”;如SDJ249.2~6-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则属于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评定提出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2、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属于对工程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作统一规定,其名称后辍为“规范”;如SL253-2000《溢洪道设计规范》,则属于对溢洪道设计作出统一技术要求。SL49-9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则属于对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作出统一要求。而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其名称后辍中“技术”二字略显多余。 3、当标准的技术内容属于对工艺、操作、安装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统一规定,其名称后辍为“规程”;如SL176-9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则属于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提出程序性要求;而不是对工程评定原理、方法和要求作出规定。SL60-94《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其技术内容是对土石坝安全监测作出程序性要求,其名称后辍中“技术规范”宜改为“规程”。 4、鉴于技术的发展现状,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其作出统一要求,但对其技术内容难于作出定量和定性要求时,一般其名称后辍为“导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导则”也可升为“规范”。如SL173-96《小水电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则属于目前我国电网电能损耗计算技术和方法还无法准确定量,而行业又需要,因此,其名称后辍为“导则”。《碾压混凝土设计导则》随着碾压混凝土设计水平的提高,已可修订为《碾压混凝土设计规范》。 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确定 1、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应遵守下列的原则: 1)技术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2)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内容相协调,并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 (3)技术内容应定性准确,定量有据。 (4)对直接涉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内容,应规定可供考核、检验和统计的指标及要求。(在强制性条文定义中增加了工程建设质量,有依据?应按强制性条文定义。) (5)除总则第1条外的其他条文,不应叙述制定条文的目的或理由。 (6)凡手册、科技书、设计书、产品说明书等常识性、一般性的技术内容,不应纳入标准。 (7)标准应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便于理解和实施,并易被其他标准引用。 (8)标准的语言应准确、简明、易懂,不应模棱两可。 (9)将标准翻译成其他语种时,其技术内容应与中文版保持一致。 2、标准编写中若干具体要求:   1)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应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对技术上可行的,但国家政策不允许的内容,不得纳入标准。 2)标准条文应规定技术内容要求,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职权分工不得规定。 (3)标准条文中,应规定最终成果需要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不得叙述其目的、理由和过程,对于具体手段不宜在标准条文中做规定。 (4)编写标准条文,应遵守“成熟一条写一条”的原则。 (5)当标准条文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时,应明确规定具体的技术指标或定性要求。 (6)标准条文内容应与现行相关标准相一致,不得矛盾和重复。 (7)标准条文应根据技术要求的严格程度,准确用词用语。术语、符号和计量单位应前后一致。 (8)标准条文的规定应层次清楚,严谨明确,不得模棱两可,有多种解释。 三、附录的效力与内容 1、附录的效力 在工程建设标准中,附录是指将标准的技术内容做进一步补充说明和细化,属于标准正文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2、附录的内容 在编写标准时,为使标准条文的叙述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做到层次清楚、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可用附录的形式进一步确切地表达标准的某一主题。所以列入标准的附录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所引用。作为一个附录,其本身也应保持完整。当标准条文的内容较多,且影响正文的图表、计算方法、试验、测试方法时,可列入附录中。 下列内容不应列入标准的附录: -其它标准的内容和摘录; -标准目录和索引; -计算例题和程序; -产品目录和说明书; -参考资料和索引。 四、标准结构层次的划分 SL1采用了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按章、节、条、款和项划分层次。在ISO导则第3部分和GB/T1.1要求按部分、章、条、段、附录来划分层次。见下表  表5.1 SL1与工程建设标准和ISO导则以及GB/T1.1标准层次名称和编号的对应关系 SL1和工程建设标准 编号示例 ISO导则 GB/T1.1 编号示例 Part 部分 xxx.1 章 3 Clause 章 1 节 3.4 Subclause 条 1.1 条 3.4.1 Subclause 条 1.1.1 款 1 Paragraph 段 无编号 项 1) 附录 A Annex 附录 A 五、条文说明 在制定标准正文的同时,还应编制条文说明,这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特色。我国产品标准和其他标准是没有条文说明的,ISO/IEC标准也不要求编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的这一特色是借鉴了我国行政法规的“条文释义”编制的。 1、条文说明的内涵 汉语中“说明”一词具有两方面的涵意:(1)解释,(2)证明。从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发展来看,条文说明最初是从编制说明中演化而来的,条文说明的内容趋向于标准条文的证明和来历。从1981年以来,条文说明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1)条文说明的内容很简化;(2)条文说明的内容繁琐;(3)说明中带补充规定;(4)说明中讲条文规定来源过程。这些现象表明,条文说明如果按照“证明”的思路去编制,既达不到为标准的使用者提供方便的目的,也难于使条文的编制达到规范化的目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条文说明的内涵进行探讨和思考。 (1)条文说明的解释。 在标准编写中,标准正文要求简练明确便于理解,但不能排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也不能排除对规定的本质涵意理解的正确与否,特别是具体执行中对严格程度用词的上限或下限把握不一,这样就需要对正文进行解释。这种解释不同于一般教材或者著作,在执行中它代表权威性的解释。在标准编制中,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做规定时可能要对许多方案协调,而标准规定出来后只能有一种解释。 标准解释的重要原则在于为使用者服务,让使用者方便地理解才是最佳的,这也是条文说明的重点。对于标准中的一些目的、上下限的取值依据、相关标准的信息、标准用词用语的涵意等是解释的范围。 (2)条文说明的证明 标准批准以后,条文本身的证明并不在于说明它的权威性。但如果标准的条文中具有选择时,条文说明就可以为使用者在掌握标准的灵活性提供指导和建议。特别在标准用词中的“宜”、“可”层次上对标准的证明就显得非常重要。 六、标准用词说明 标准用词是标准执行严格程度用词。准确使用标准用词是工程建设标准的显著特点之一,此内容在每一个标准中均出现,它已深深地印记在工程技术人员脑海中。自从60年代建立标准用词以来,通过不断的实践和修改,工程建设标准确定了三级标准用词,即正面词:必须、应、宜(可);反面词:严禁、不应(不得)、不宜。  1、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在标准用词的区别 GB/T1.1-2000在标准用词方面等同采用了ISO/IEC导则3的做法,基本上也不采用“必须”、“严禁”这一级用词。为了便于标准使用者的使用方便,现将SL1、《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GB/T1.1-2000和ISO/IEC导则3对用词的规定列表如下:               表2 标准用词的比较          标准类别和用词 要求 严格 程度 应用范围 SL1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ISO/IEC 导则3 GB/T1.1-2000 必须  必须 要求 执行标准时,无论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都不能违反。 严禁  严禁 应 应 Shall 应 要求 执行标准时,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不应 不应、不得 Shall not 不应 宜 宜、可 Should 宜 推荐 执行标准时,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不宜 不宜 Should not 不宜 可 May 可 允许 执行标准时,可以这样做,较“宜”的范围稍大些。 不必 Need not 不必 Can 能  可能和 能够 执行标准时,用来受材料的、生理的或某种原因的限制才这样做。 Can not 不能 GB/T1.1用词中的最低一级“能”和“不能”,在工程建设标准中使用不多,所以不作为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用词。 (1)要求 用于表述那些要严格遵守才能符合标准,且不允许与其偏离的要求。执行标准时,无论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都不能违反,或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2)推荐 在几种可能性中,其中一种被推荐为特别合适,不提及但也不排除其它的可能性;或者用来表示某种实施程序需优先采用,但又不是必须的。执行标准时,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3)允许 表示在标准界限范围内所允许的实施程序。 2、具体用法 (1)“必须”、“严禁”。这一级用词仅用于涉及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内容,在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无论在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均是不能违反的。 (2)“应”、“不应”。这一级用词主要用于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在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非正常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是,界定非正常的标准,不能由执行者来定,而是由标准的解释单位或标准主管机构做出。这是因为,标准是对大量的事物或概念所做出的规定,而一些难以全面概括的非正常的、特殊情况,标准的解释单位或标准主管机构对此掌握得全面,由他们做出判断是合理的。 (3)“宜”、“不宜”。这一级主要用在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在标准的执行中,这里给使用者有一定的灵活性,目的是为了向使用标准者提出建议,使用者也可以不按照这个“建议”执行。因为按照标准化有关的“统一、协调、择优、简化”的原理,标准是对多种方案进行比较后得出的优化方案。当然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是优先采用,因此,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否定标准的规定。 (4)“可”。这一级用词主要用于表示选择自由度上,在一定条件下对标准给予一种建议或者推荐。它的执行较“宜”来讲,其选择的余地较大。 标准中这三级严格程度用词的重要标志在于标准规定的内容所应用的“条件”,随着条件的降低,标准用词也就降低。因此,对于执行标准者来讲,如果工程所采用的实际条件,与标准规定的条件完全一样,标准此时即使是用“宜”做的规定,也应完全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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