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公路通行质量,保障公路建设成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XX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级公路、村级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管理养护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管护,受灾工程恢复,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道路安全维护及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路基、路面、边沟、边坡、桥梁、涵洞及其他辅助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破坏,公民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县XX县区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养护机制。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及所
1属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共同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计划及大中修方案,争取上级资金,协助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公路管理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全县县道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的管养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对乡村道公路养护业务的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县农村公路规划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乡镇交通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初步勘测设计和工程质量监管指导;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养的资料汇总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应建立相关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明确人员和责任,强化对辖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乡镇交通管理站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具体工作,保护好受委托管养的县通乡公路上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站亭站台、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受县路政大队的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实施,并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受县交管所、海事处委托配
2合抓好行政区域内水、陆运输管理和水、陆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管理乡镇管船站,建立健全辖区车、船台帐,强化运输安全源头管理。
(五)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保护好路产路权。
(六)县通乡公路(即县城到乡镇政府所在地)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公路管理局实行专业化日常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仍为乡镇,委托养护的县通乡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水毁抢险及保畅工作由乡镇XX县区公路管理局共同负责。
第三章日常养护要求及内容
第六条各乡镇应把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要按照路面结构和公路里程总数,组建专业养护队伍,配备足额专业养护人员。可对村道公路依法采取承包、联片联村等各种灵活有效的管养形式。
第七条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坚持“一月一查评,一季一评比,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的检查评比制度,按《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以此促进养护质量的提高。“一月一查评”和“一季一评比”分别由县公路管理局和乡镇组织路段和村进行评比;“半年一小结”由县交通运输局XX县区级相关部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县财政拨付养护补助资金的依据;“年终一总评”由县政府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创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做好防灾防洪抢险准备,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对存在严重垮塌、水毁的危险路段,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险。
3第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总体质量要求。保持路面整洁,路肩整齐;边坡稳定,水系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附属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养护具体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水泥路面防渗工作。
3.对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唧泥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的砼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水系畅通。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3.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其它结构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挖补或更换。
3.保持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浸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县道由县政府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由各乡镇规划和实施。绿化工作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农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采伐的,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辖区政府妥善协调解决。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国、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应将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交通管理站根据相关法规规定XX县区路政管理部门委托的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一)乡镇交通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应落实专人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及时清除公路障碍物,严禁在公路上打谷晒场、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二)加强乡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查处挖掘、污染公路、涂改公路标线和偷盗、毁坏、擅自移动标志牌、站亭站台、测桩、界碑、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严查在公路桥梁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开山放炮等行为;不准擅自
5在县乡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和砍伐行道树;严禁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铺装沥青和水泥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三)加强乡村公路超限治理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村公路的需要,在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有条件的乡镇在县路政大队的指导下可在辖区内进行流动治超检查。
(四)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严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县道需先经县交通路政部门批准,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五)加强乡村公路桥养护,公路梁荷载等级不达标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等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安全;在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的,要保障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6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五条县路政大队应加强对乡镇交通管理站治超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乡镇交通管理站应在辖区公路沿线大力宣传公路管理法规,加强对公路沿线村民爱路护路意识教育,着力营造“人民公路人民建、人民公路人民管”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运政管理
第十七条为加强各乡镇道路运输、乡镇车站和源头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乡镇交通管理站的安全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XX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县交管部门授权委托的部分道路运输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汽车客运站、客货运输车辆和途经本辖区客货运输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一)检查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道路运输证、客运车辆路线牌及附卡、例检单、保险、二级维护等是否齐全有效。
(二)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擅自涨(杀)价、停运、包车、堵站罢运、货运车辆违章载客、超范围经营以及“三超”等违规违章行为。
(三)加强乡镇客运站进出站客运车辆安全、站内卫生和经营秩序检查,严禁客运车辆不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不进站经营、“三品”进站。
(四)管理辖区内客运车辆运行动态,取缔乡镇私设售票网点,制止和打击过境车、外地车和本县超长车在乡镇待车组客。
(五)严厉打击轿车、面包车、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等从事非法客运活动。
(六)完XX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道路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救援运输任务。
第十九条
乡镇交通管理站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十七条中涉及的违章行为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并根据现场取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已建客运站的乡镇按照《xx县农村客运站管理办法(试行)》(xx府办发【2007】
114号)进行管理,未建客运站的乡镇要确定客运车辆停靠点,并加快乡镇车站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与农村客运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经济实用、便民利民的农村客运站点网络。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行乡镇安全联组管理,加强客运驾驶员经常性的安全行车、职业道德教育和辖区内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乘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镇交通管理站在行使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能时,执法人员应当有两名以上持证工作人员参加,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和检查,坚决杜绝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执法检查不严造成的交通事故和引发不稳定事件。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8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实行“政府统筹,多方筹措,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主要来源是:
(一)国、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
(三)乡镇、村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财政足额预算,按季度分别拨付给县公路管理局和乡镇。县道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油路(水泥路)8000元/公里〃年,泥结碎石路6000元/公里〃年;县通乡公路和断头联网公路标准为油路(水泥路)6000元/公里〃年,泥结碎石路3000元/公里〃年。
第二十六条
村道养护经费可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金额的农村公路水毁抢险工程和安保设施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公路的抢险保畅、公路养护机械化设备更新和安保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县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每年为乡镇交通管理站预算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县政府对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局和各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年终考评,奖惩逗硬,考核逗硬。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要把本辖区的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列入村“两委”班子年度目标考核评定,实行月检季查,半年评定,年终考核,考核评定结果作为村“两委”班子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因失养和疏于管理造成公路损坏的,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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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巩固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提高农村道路通行质量,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有效地解决农村公路重建轻养的现象,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
(1)路基保养。
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及路基的几何尺寸。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清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
4.路缘带的修理。
(2)路基小修。
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翻浆沉陷的处理。
2.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3.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养.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
3.砂土路刮平,修理车槽。
4.碎砾石路面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
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6路缘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
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五)桥涵结构保养。
1.清除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疏通涵管。
2.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
3.桥涵的日常保养。
(六)桥涵结构小修。
1.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
2.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3.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二、方法步骤:
(一)划定责任片。在行政区域,以村为单位,划分成4个责任管理片。
(二)确定工作目标。农村道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乡政府、各行政村负责做好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任务落实、队伍组织。支持和帮助养护人员开展工作,各村确立专人协助责任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
(二)保障农村公路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责任不减,财政投入保障的原则,养护单位只要完成所在责任片的工作任务,年终按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XX县区县乡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XX县区乡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县乡公路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所有县公路和乡公路。
第三条县乡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县乡公路养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县乡公路的监督检查考核,各养护管理单位(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县乡公路的小修、保养、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全县县乡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在县农村公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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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站监督下,以合同形式承包给养护管理单位(养护中心、养护工队和养护个人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执行。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舒适。
第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县乡公路严重损坏或交通中断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上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九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对县乡公路每月进行全面的技术状况自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养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半年和年终进行综合性检查。同时,对县乡公路养护人员及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作为年终进行养护管理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报送县乡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水毁月报及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所需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二条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桥涵检查,做好保养、加固工作,并建立桥梁基本状况永久档案,遇雨雪天气,应及时撒铺防滑砂料,做好公路防滑工作。雨天要上路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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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积水,做好水毁预防和防汛抢险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县乡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告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手续齐全、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时,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消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绿化纳入县级政府的绿化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损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六条
按照“养护管理单位日作业周巡查,农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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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管理站月巡查”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逐级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每周检查养护里程的100%,并及时填写“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表”。对养护管理单位无法解决的病害或隐患,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查看,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一时无法解决的,逐级上报。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全县县乡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县乡公路养护里程的50%以上,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养护生产会,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县乡公路的路政管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各养护单位应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和小塌方,搞好路政管理工作,制止违法建筑和侵占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路政违法事件,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案处理。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费用支付
第十九条县乡公路日常养护考核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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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依据省公路局《XX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养护工作规程》、《XX县区县乡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以计分制的形式进行,标准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检查分为月、季、年终进行。月检查由各养护管理单位自查,上报检查结果。在自查的基础上,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组织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考评,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包括。日常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养护质量、路政协管等方面(具体详见检查评分标准)。检查方法采取上路实际查看,查资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每月日常巡查和月末考核结果作为养护费兑付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县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XX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体制职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养护生产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年度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第二十七条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XX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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