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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司法不公;存在原因;解决措施
司法不公,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机构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使司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毁灭了人们对裁判的期望,使人们不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进而对守法的意义产生质疑,损害了法的权威性。所以,找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从而消除这一顽症,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巩固,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1评价司法不公的标准
司法不公,正如司法公正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一样,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具体说来,有如下几个标准:
1.1不严格适用实体法。司法人员裁决(广义,指裁判、决定等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处理)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做出,即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此外,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在法律表现出滞后性和不完善性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正确的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努力实现裁决的公正。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达不到这些要求时,就会出现司法不公。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能够达到前两个要求,监督者也往往重视审查前两方面,但是,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及法律存在漏洞时最容易存在、也是较多存在司法不公的地方,也往往成为监督的盲点和弱点。
1.2不独立、不廉洁、不效率。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必须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屈从权势,徇私情,其司法活动必然是不公正的。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廉洁是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不廉洁,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裁决。司法的效率性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尽量消除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裁判结果即使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未必是公正的。
1.3不严格遵循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法定的程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它最大程度地限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使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程序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程序公正也是公正的要求。即使不严格遵循程序没有导致实体和结果上的不公正,也会使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同样带来的司法不公的效果。不严格遵循程序,本身也是司法不公。
1.4没有准确的认定证据,再现客观事实。司法程序的启动、进行到终结,均是建立在对事实准确认定的基础上。原始事实不可能重新发生,只能靠证据再现客观事实。因此,证据是司法活动的关键,必须准确地认定案件证据。凡是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正确的、富有逻辑性的,则对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才有可能是公正的,反之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1.5裁决结果不公正。裁决结果的不公正是指司法主体没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决,如该起诉的不起诉,不该起诉的起诉,有罪判无罪的,无罪判有罪等等。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所求的就是一个公正的裁决结果。结果不公正,前面的一切活动都是徒劳的。这是司法不公最突出的特征。用上述五个标准反思我们的司法行为,总会发现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司法不公现象,我们据此不断纠正司法不公行为,就会越来越接近司法公正。
2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2.1错误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思想根源。上述五个典型案件中,司法机关有关办案人员均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先入为主”等错误的执法观念。“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在这些错误的执法观念下,司法机关少数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在这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自觉不自觉地沿用不合时宜的习惯做法办案,简单、粗暴执法,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2.2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体因素。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执法理念、严谨的执法作风,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缺少哪一点,都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办错案,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3执法不严是造成司法不公的行为因素。在办案过程中,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多,互相制约不够,因而未能发现、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没有达到事实和证据标准的案件被提起公诉直至判决。司法机关没有认真落实有关案件承办、案件审批、检委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制度和规定,未能启动监督、指导和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错案。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遵守法律制度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行为。
2.4工作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体制因素。
2.5外部干预也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因素。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机关或个人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使一些地方、一些诉讼环节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不公,同一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依法独立办案,但在当前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需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
3预防和消除司法不公的对策
3.1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思想保持长效,一方面司法机关的领导、监督、培训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坚持不懈地抓好干警的执法理念教育,善于发现干警不合时宜的思想苗头,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另一方面,干警自己要善于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建设,跟上时代步伐,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适时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正确的执法思想,自觉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只有两方面相呼应,才能使司法不公现象从根源处消除。
3.2司法机关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才能解决司法队伍的素质与司法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建设、能力素质建设、勤政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及队伍管理制度建设,各方面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形成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3.3司法人员应重视审视自己的执法行为,破除执法不严的思想观念,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坚守法定的事实和证据标准,正确贯彻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及其内部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能只讲配合和支持,不讲监督和制约,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职守。
3.4司法机关应着力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尤其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每每出现问题,我们会发现不是缺少相关的制度,而是一些工作机制没有启动,相关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从而导致了问题的发生。所以,完善工作机制应把重点放在保障制度得以落实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启动上。
3.5外部干预有司法体制、财政制度等多方面的深层次的原因,短期内是无法改变的现实。在现有的状况下,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外部干预,还有赖于各社会主体监督制约作用的发挥、司法独立观念的树立和行为上的自我约束,有赖于司法人员对法治信念的坚守,有赖于社会公众法律素养及监督意识的提高,共同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第二篇: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目
录
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1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1
(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2
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5
(一)外部因素""""""""""""""""""""""5
(二)内部因素""""""""""""""""""""""5
(三)历史原因""""""""""""""""""""""6
三、解决的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7
(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7
(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8
(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9参考文献"""""""""""""""""""""""""11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
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的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1授权性质。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的授权性。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的状况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职能行使的规定。正是因为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使之陷入有名无份、有职无权的尴尬境地。
(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
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既有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更有自身队伍建设上的不完善。因此我们不能一味的指责立法的不到位,不能盲目的争地位、争“执行权、裁决权、强制权”等权利。我们要在有限的“有关规定”中找准出发点、立足点。并清醒的认识到这只队伍自身所存在的制约司法警察行使职能的一系列问题。
1、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
司法警察管理是司法警察职能实现的机制保障,首先在队伍建设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得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①但从现实中看,首先各级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中心工作牵涉精力过多,客观上对警队建设重视不够,使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地位还是比较低的。其次司2法警察的管理都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上级警队无法过多的干预、过问、指导下级警队工作,使得双重领导的体系无法落到实处。再者司法警察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建设的从属地位,所从事的工作也比较杂,除执行“暂行条例”的八项职能外,很多法院的法警还从事它行政辅助工作,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编队管理。
2、司法警察的用人机制不完善。
警力不足是一直困扰司法警察队伍的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这里既有量的问题也有质的问题,首先是量的不足,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其次是质的问题,以往的法警一经录用便是“终身制”,出现了年龄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人员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堆积,法警队伍的现状使其战斗力不强,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的行使,目前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各级法院均采取了聘用制司法警察这一作法,但也存在待遇较低,前途未卜,有后顾之忧(规定35周岁后不能再续聘)等一系列问题,加上聘用法警行使职权范围未有明确规定,使之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此举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队伍老化的问题。
3、司法警察自身素质的建设中存在问题
(1)司法警察如何行使好职能除了在法律依据管理机制上的不足之外,司法警察自身素质才是制约其行使好职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从3目前司法警察素质的现状来看,不管是从思想上还是从法警职业技能上,其能力及培训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没有实质性的突破。(2)首先,在目前的法警队伍中,对司法警察这一工作的性质,重要性地位认识上还很不足,甚至有消积的一面,没有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很大程度上还有消积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中无足轻重,更有甚者,自身也看不起司法警察在法院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进取心,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并大大抑制了其行使职能的积极性。其次,法警队伍目前的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参差不齐,绝大部分的法警学历水平差异较大,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远显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再者警察技能上警务训练的内容、科目上没有科学的理论统筹安排,也没有训练场地、训练设施等的硬件保障,使许多地方法警技能训练不能落到实处,法警体能下降,警务技能不能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不能适用法院的现实要求,也不能凸显司法警察在法院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
(3)在任法警思想波浮大,履行法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呈现服务性、协从性特点,加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取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成为当务之急,上级要求较为紧迫,使得目前部分在任法警存在自卑、厌倦、迷茫、应付、侥幸等心理。一是自卑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辅助性的、边缘性的、偏离主流的,在检察4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给检察官“打下手”、“跑腿的”、“没地位”、“低人一等”。二是厌倦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粗活”、“没意思、枯燥”,进而厌倦该工作,敬业精神不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三是迷茫心理。认为法警工作“不受重视”,事业上不会有太大发展,特别是一辈子“为别人服务”“没出息”,前途迷茫、心灰意冷。四是应付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通向检察官的“桥梁”,就是拿不到检察官资格,反正有法警硬指标,工作不够投入,不注意钻研业务,被动应付,敷衍了事。五是侥幸心理。认为即使通过不了司法考试,没有检察官资格,法警工资也很高,大不了当“一辈子”法警。
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法警队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少、年龄结构偏大、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且没有从事专职警察工作经验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感。
(二)内部因素
5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各自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改做法警,由于他们对原来的工作较为熟悉,从现象上看,虽然他们是一名警察,但这些人员对警察工作持有轻视的思想,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二是对大部分司法警察来说,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无前途可言,更有甚者,将司法警察岗位当做养老找清闲的美差,不思进取,斗志全无;三是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检察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四是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三)历史原因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组织法》尽管规定了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但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检察官包揽一切”的传统思维定势致使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从1996年高检院出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距今已有十三年之久,但该条例还是暂行条例,而不是正式条例。另外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各区县一级6编委还取消了区县检察院的法警队机构编制,法警人员编制与检察机关其他人员编制并行,而没有独立编制。因此很长一段时期,县区级检察院有人员无机构,有的法警还改行进入了检察官行业,造成有的县区级检察院既没有机构也没有人员的现状,没有改行的也分散在各个科室,编队管理根本没有落实。
三、解决的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
(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
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首先就要从制度上着手,尽快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出台正式条例或制定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早已相继出台,此后,高检院相应的还发了不少通知、文件,如:《最高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但基层检察院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坚决落实最高检制定的各部条例规则和文件通知精神,确实健全司法检察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编队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可以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如能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加7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管理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还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
(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但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检察机关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是“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要改变这一现状,关键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警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其次就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检警不分”的思想认识。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的工作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了这些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减轻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的规范化。法警的工作是检察官无法替代的,法警依法履职,既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如在原来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8取保候审、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自残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另外侦查人员如有超时、超期、变相羁押,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法警可以及时发现、指出或向领导反映情况。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职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疏漏的,也能够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一做法对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具有很好的作用。
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
(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作为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成员,要求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业务技能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以及办案的质量,也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的9技能基础。要有计划地开展体能、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能,积极认真得对待地市级院组织开展的定期、不定期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法警对擒敌术、警械具、枪支等基本技能及驾驶、微机操作的全面掌握。在思想道德方面,当奉献与荣誉形成反差时,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应当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这场改革中去,但改革不是裂变,要循序而改,要按规律而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的改革与建设要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围绕司法警察的警种特点,围绕服务于审判的立警宗旨,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使之能够认真履行好职能,切实担负起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神圣使命。
10参考文献
1、百度网页: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现状及分析
2、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篇:浅析县级司法局的现状原因及对策浅析县级司法局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何俊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监狱、劳教、律师、公证、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司法鉴定、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法律援助等诸多方面职能任务。然而,让人大惑不解的是:在我国现行的全日制政治教科书上醒目地写着“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于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各种课本上销声匿迹,而县司法局的职能经过划出、划入,上收、下放,新增等,现在变得弱小得再不能够弱小,已经成为了人们心中一个可有可无,甚至是一个多余的单位,这必将束缚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到底是取缔名不副实的要死不活的,无多少事,无多少权,无多少钱,无多少责任的县级司法局,还是不断有效地增强职能。这无疑给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再次提出了这一久攻不下的“难题”。笔者认为:要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规范处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要客观地赋予县级司法局恰当的职能,以便更好的“司法”为民。
一、职能何在。
《法制日报》2006年8月11日头版头条发表的通讯《走在乡间泥路上的司法所长》(配照片),刊出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模、XX省XX县区堆沟港镇司法所长王立步,文中的第一句话是“整天穿着制服”,而《王立步在向村民宣讲法律知识》的照片上,清晰的出现了他穿着那熟悉而陌生的“司法行政装”。之后,《人民调解》2007年9期发表的通讯《大山情怀赤子心》(配照片)刊出后,读者为文中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XX省XX市XX县区天桥乡司法所长王志荣对司法行政事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一腔挚爱所感动。感动之余,读者又不禁对发表的图文表示疑惑:封面中的2007年3月,王志荣成功调解一起劳务纠纷后,当事人表示感谢送去了锦旗,而照片上清晰的出现了他穿着那熟悉而陌生的“司法行政装”。让读者目瞪口呆的是,正文中的王志荣竟穿上了警服,授了警衔,当上了警察。这是怎么了。这是老王吗。这是一位乡司法所长吗。这不是在开玩笑吗。这在我国司法行政史,对于基层司法行政的待遇简直是闻所未闻呀。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同公、检、法等人员一道穿上制服在社会上本应无可争议,公众均能接受。然而,2004年3月2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要求,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司法部门所属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为合法着装。之后,各级报刊(含《法制日报》)均在醒目位置公布了“非法着装,快脱。”,其中清理整顿之一就有“司法行政装”。
王所长,你何时着上了装。是你们省里有特许令。是你们内部有规定。是你当了英模享受特殊待遇。是你着了装便于工作。还是你为了采访的需要。""笔者作为一名司法行政工作者,不禁为你的着装感到一片迷惘:我的同志哥啊,你到底司的什么法。。行的什么政。。自从司法行政装被收缴后,的确给这些县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带来了诸多不便:不能着装,每次和公、检、法一道执行“严打”任务时,被人戏说为“特工”和“伪军”和“地下工作者”,甚至被群众误解为是被抓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着装,见义勇为时,被人误认为是“好事者”;不能着装,在乡村调解时,常常被人围攻、谩骂,甚至殴打;不能着装,政法系统开会时,只能位置靠后坐墙角;不能着装,各种游行活动不得要什么县司法局的人参加""以致称呼都成了悬案:到底是政法干警、司法干警、司法长官、司法行政工作者、司法干部还是司法同志等,都无定论。因此,有好些地方因为脱了制服而给本来就捉襟见肘,职能软弱的县级司法行政工作“雪上加霜”,带来了很多“后遗症”:如政法系统中司法行政部门人头经费落实不到位,工作人员的警衔或政法津贴原来就有的或正在申报的现在却吹
了泡泡等。
更令国人不解的是:在2004年3月,和司法行政装一并定为“非法着装”的城管及交通等行业,如今又在公众的目光下名正言顺且毫无愧色的穿着上了装。如今,面对在众目睽睽下,王所长却“非法着装”而当上了全国典型的尴尬场景。更为滑稽的是:现在,在全国好多有能力的省司法厅领导都为司法行政干警“非法”着了装,包括司法部的眼皮底下的XX省司法行政干警都“非法”着上了装。全国各地唯有司法部门各省、市各自为政,有的着装有的不着装。真是五花八门,没有一点有严肃性。这不得不引人深思:关于司法行政工作者的着装问题,到底是再次清理整顿,还是请司法部加大力度报请国务院批准再次着装呢。“县司法局是干什么的。”县、乡、村98%以上的民众无以回答,就是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多数也难准确回答。查阅近几年各级主管部门领导讲话和工作报告,县司法局大致有9大职能。而这些职能千头万绪,很难找到一两个合适的词来概括;给自己的印象是“糠多嚼不乱”,给别人的印象是“模凌两可”。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能,除自身队伍建设外,或有名无实、或有事无名,或名不副实,没有一项主体资格的实质性职能。
1、“种他人之田,有事无名”。法制宣传教育是绝大多数县司法局头等重要的工作,但从政策上看,这是别人的“责任田”。中发[200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文件,在讲到法制宣传教育组织领导时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部门负责规划的实施”。这说明县司法局只是当地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两个部门的其中一个。实际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自己专门的组织机构,为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央、省、市、县、乡四级成立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只是多名办公室副主任中其中的之一。常治市发[2006]2号《XX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规定,XX市司法局只是33个成员单位之一。由此可知,县司法局也只是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然而,从“一五”普法和“五五”普法实际工作看,县司法局主体承担了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为无其名,有其事的奉献者。
2、“多头管理,名不副实”。人民调解是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为加强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政法委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各乡镇、村、居委会及社区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工作人员除司法所长外都是乡镇、村干部和群众。为管理好刑释解教人员,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村(居)成立了安置帮教转化站、组。这两个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其主任是县司法局的主要领导兼任。上述两项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中心五网络”建设和综治“一票否决”考核的主要内容,每年由县综治委对乡镇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了“四权”上收,但是双重管理:县司法局管理业务工作,发基本工资;乡镇政府管理日常工作,发津贴和办公经费。实际上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从XX省XX县区看,乡镇司法所都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有的乡镇甚至没有正式工作人员,乡镇只是临时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代替〉,这一名司法助理员有近90%的在政府兼职,有近100%的以政府包村和中心工作为主,业务工作日渐淡化。更让人大惑不解的是:从2006年开始,不知道什么意思,上面要求下面凑热闹一个乡司法虚报3到5人;本来乡里一个司法助理员有办公用房,可偏偏司法部争取资金,有限的国家财政指令性的分期拨六万元左右,3年内在全国新建司法所。可是,XX省大多数乡镇的债务已经是债台高筑,又有什么钱为一人一所的司法所新修房子呀。。于是,六万元左右只能够新建危房呀。即使条件好的乡镇贴了钱修了司法所,反正一人一所的司法所修了又没有什么用处,乡镇只好挪作它用。再者,一个司法助理员离开了当地党委、政府,生活和工作就寸步难行。修一个人的庙,光水电油盐柴米等都无着落,一个人所出去办案及节假日,司法所由谁来保管呀。这不
又成了一大不安隐患吗。司法行政岗位津贴,现在还是仍然执行1989年的每天0.6元的标准,一个月只有13.5元,。司法部这个文件都执行了近20年了,而同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公安、检察、法院的津贴已经提高好多次好多倍了。
3、“徒有虚名,有心无力”。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及其工作人员是县级法律服务工作的主体,他们是人、财、物独立管理,自负盈亏的中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工作上与县司法局没有隶属关系。县司法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他们不能履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服务的职能,只是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向上级有关单位传递相关材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县司法局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究其原因。
县级司法局职能弱小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现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履权有限。司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表明:到目前为止,涉及县级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共有22部,经分解,行政执法权有四类,38项。一是行政处罚权“僧多粥少”。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有5部,涉权有8项,其中《律师法》、《XX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对非法律专业服务人员非法活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但当事人拒绝执行的,只能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因涉案标的小,执行不了了结。《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的6项权限,县司法行政机关有3项是警告,有3项是责令改正。这达不到矫正、震慑、教育的法律目的。二是行政确认权“避实就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公证、乡镇法律二个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司法行政机关有6项确认权: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处理公证过错责任、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案件责任确认。而法律法规还规定,这种确认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提请协会、价格部门调解、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县司法行政机关只是一个方面的“和事佬”。三是行政监督权“似是而非”。6部法律法规确定了15项行政监督权: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核准公证处主任,委任或聘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其他13项只负责备案、移交和材料初审。这种权利不要也行。四是行政初审权“鸡毛蒜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6部法律法规确定了9项行政初审权。法律规定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消和年度注册,在办理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和年度注册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出审查(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一般情况下县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象征性出具初审意见:同意。实际上县司法行政机关只负责材料的收集和上传。五是涉权范围狭窄、留有空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法律规定县司法局不能越法开展人民调解指导与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员也不能直接组织人民调解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两个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主管机关是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是主管机关,无权对本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了21年,至今还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综上所述,县司法局基本上没有一项完整的、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2、政府划职不多。近些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的主题报告基本上没有涉及县司法局的工作,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报告中也只涉及普法宣传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县司法局二层单位中,只有基层股、法律援助中心2个单位对局外有服务、指导职能,而县政府设加在局内的临时办公室就有3个。在县财政预决算中,也很难找到县司法局因职能的收费和支出项目。就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而言,全县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施“一票否决”考核,司法部门有县政法委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有县政府法制办考核,县司法局只能在夹缝中
开展工作。乡镇司法所也因职能弱,工作经费拨付不足,而主要依靠当地政府而生成。
3、自身能力不强。由于客观原因,县司法局整体工作能力有限,一是年龄偏大。据统计,XX省XX县区司法局工作人员30岁以下的无一人,45岁左右的近85%;二是文化层次偏低,本科学历的不足10%;三是法律知识结构极差,法律专业的不到10%。四是学习机会少,除自学外很少有短期或长期外出学习机会。这种现状能否胜任即将新增职能,还需要实践检验。
三、路在何方
司者,掌握、管理、控制也,司法行政顾名思义就是管理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成为名副其实的行政警察。县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石”,基石不牢、地动山摇。因此,笔者认为:
司法行政的地位确实很尴尬,但这并不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原因。如果我国的司法改革到位的话,会牵涉到公检法司部门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除了现有的职能外,还应该包括公安的看守所管理,法院的执行,法检院内部的行政、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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