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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庭信息为基业务为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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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庭信息为基业务为核 数字法庭信息为基业务为核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法院建立科学化管理体系,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也为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手段。 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看,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社会对庭审过程公开、公正、高效以及杜绝暗箱操作的呼声日益增多,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实行庭审实况录像制度具有极强的监督制约作用,将有力地推动司法文明的进程。 法院信息化面临突破口 目前,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正面临一个突破口。由原来的以案件审判信息管理为核心,转向以信息管理为基础、以业务管理为核心。通过对法院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同行前列的法院的调查研究,可以发现这些法院目前已初步实现了以信息管理为核心向以业务管理为核心的转变,并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案件实体管理、庭审管理、审委会讨论管理、档案管理、执行管理、司法统计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深入推进,收到了很好的应用效果。 如何理解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向以信息管理为基础、以业务管理为核心呢。 首先,法院应用系统建设应为提高审判效率和改善审判工作本身起到辅助作用,充分利用案件审理信息为法官审判活动等工作提供自动的、智能的辅助支持。例如:可以通过数据库复制技术和数据交换策略,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信息的交换,并在审判应用系统当中实现对交换数据的共享应用。这样不仅可以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大量的信息录入工作,更可以实现案件电子卷宗的自动生成,为后期工作中查看案卷提供便利手段。 其次,把对庭审活动以及审委会讨论活动的业务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之中,并且要与案件审判系统实现充分的信息共享与应用。法庭和审委会是案件所有诉讼参与人、所有涉案信息集中展现的重要场所,庭审和审委会讨论是案件审理最重要的两个活动,只有把法庭、审委会内外的信息联系在一起,并进行充分的共享和应用才能够充分体现信息化建设的成果。 第三,为“司法为民”提供技术支持手段。在通过提高审判质量、加快办案速度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同时,文明司法也符合现代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数字法庭建设有助于规范法官庭上行为,促进司法作风改进。审判信息通过网络、法院大厅自助查询设备等积极推进司法民主,以透明的审判满足民愿。通过审判公开、司法宣传、文书公开查询以及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持等,加强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数字法庭建设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法院信息知情权的需要,并大大减少诉讼参与人的诉累。 数据库至关重要 确保数字法庭顺畅运行的重要基础是法院的数据库体系,规划好、建设好和应用好数据库,对于推进法院的信息化应用至关重要。 从法院工作职能、工作重点以及为今后长期发展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来看,法院应用系统数据库的建设应考虑包含三大部分内容: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和资源数据库。这样既便于法院应用软件实现从信息管理向业务管理的转变,又可满足审判信息在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基础数据库也可以称为生产数据库,是支持各应用系统进行信息采集之后存储和发布数据的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审判案件信息库、执行案件信息库、人事信息库、纪检监察库、来信来访案件库、物资装备库和行政办公库等。 专题数据库也可以称为应用数据库。该库的特点是所有数据均是通过对基础数据库数据抽取、加工而得到的,主要为检索、统计、分析、决策支持、教育培训等应用提供数据支持。例如:裁判文书库、案例库、决策支持库、报表信息库、系统运维知识库等。 资源数据库主要指人口信息库、企业法人库、法律法规库、信息交换库等,数据库数据主要由法院外部其他单位的数据或法院需要与外部单位进行交换的数据组成。 亟需解决四大问题 当前,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重建设,轻管理。法院虽然重视信息化建设,但容易忽略信息化建设与法院管理工作体制的对接。如何实现网络管理与法院现行管理的对接,以全面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和层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不能简单地以审判工作是否网络化作为评价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标准。 重硬件,轻软件。目前相当一部分法院处于信息化建设的中低级阶段,大部分精力和资源集中在网络及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换句话说,只顾不断修路而忽视了修好的路上跑什么车的问题。 重流程,轻实体。在应用软件开发初期,法院用户和开发商往往会看重如何把当前用户的手工工作搬到计算机上去实现,因此应用软件系统会根据用户工作方式、内容的不断改变而修改升级,从而忽略了业务实体信息的深入挖掘,导致了开发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限制了应用系统进一步提升的可能性。 重信息,轻应用。大部分应用软件系统都以“……信息管理系统”来命名,这不是一个巧合,而是流露出管理者、使用者和开发商从思想上对应用软件系统的定位就是信息管理。简单总结一下信息管理的功能:信息录入与存储、业务流程控制、简单的查询统计和打印。众多一线工作人员辛辛苦苦录入的信息,仅仅提供如此低利用率的应用,不仅不能为后期工作提供本质上的变革,又平白增加繁重的录入工作,信息系统应用推广工作难做的根源就在这里。 重纵向应用,轻横向联系。对于应用系统的建设,用户只关心“我的系统”能否满足垂直领导下的工作要求,而往往忽视了多个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横向信息联系。这也依然可以归结为对应用的轻视。 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不断进行整合与创新,最终形成理想格局:以信息技术在各审判领域、各个工作环节中的普遍深入应用为主线,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以服务平台建设为主体,以提供普遍服务为宗旨,加强法院与社会其他单位的信息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采取多种信息化手段,扩大信息化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缩小数字鸿沟;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紧密结合业务应用,加强现代司法信息服务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强化法院的信息聚散能力和服务功能;努力实现法院现行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的对接,从而实现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化化管理模式的转变。 链接:何为数字法庭 数字法庭围绕法庭开庭审判,利用计算机网络、av集成、多媒体、数据库等先进技术和产品,为书记员、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等参与诉讼提供辅助支持,为法庭举证示证提供多种展示平台,为完整、详实记录庭审全过程提供多种记录手段,为法官开庭审判提供方便、快捷的集中控制功能,从而达到听得清楚、看得明白、记得完整、用得方便的效果。 数字法庭目前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代数字法庭以法庭活动通过监控系统进行庭审监控并伴有少量证据展示设备为典型建设,例如:实物展台、录像带播放器和投影机等。 第二代数字法庭(也称智能法庭)出现了专业的庭审视频采集设备和更丰富的电子辅助设备,包括语音系统、dvd刻录机和等离子大屏等,甚至某些法庭配备了集中控制设备,实现了书记员通过软件对法庭所有电子设备集中控制。 第三代数字法庭是基于“庭审活动是案件审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活动”这一理念而设计的。在第三代数字法庭,庭审需要利用在立案、庭审前准备过程中已经采集的案件信息,在开庭过程中对各类证据的质证、采信情况以及庭审笔录、庭审录像都是案件审理合议、审委会讨论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些信息需要与案件审理信息密切结合。同时,庭审视频信息还可以为法院队伍建设、法官学习和质量考核等提供依据。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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