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 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审批机关
夫妻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审批范围
1、夫妻符合《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
2、汉族地区农村平坝、丘陵、河谷地带人口中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和山区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申请再生育的。
三、审批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计生局。
3、县(市、区)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
4、县(市、区)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县计生局应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四、通知与发证
1、是否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书面决定,同县(市、区)计生局委托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本人,并张榜公布,所在村、组、或单位同时告之持批准生育通知的夫妻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内,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换取《生育证》。
2、对从外地调(迁)入时已怀孕并持原地《生育证》的,应及时告之到调(迁)入地发证机关换证;批准生育年度内未生育的,应到调(迁)入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原证无效。
第二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1、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办理程序
由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发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从发证之日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等。
四、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予以注销或宣布所持证件作废。
1、经批准再生育的。
2、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三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
一、决定机关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
1、不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
(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
(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
(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情况。
(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它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1)确定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的机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定。
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送达
1、填写送达回证,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2、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
4、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履行
1、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对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
2、逾期不履行征收规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征收对象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计生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七、存档
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执行等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装订,一人一卷,以备查证、复议或应诉。
第四 病残儿鉴定(初审)办理程序
1、病残儿父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上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相关资料核实无误后,指导对象填写《病残儿童鉴定申请表》签署意见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并在市上安排的鉴定时间前2个星期内通知对象到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行鉴定。
4、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每年3月和9月进行鉴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收到鉴定结果后3日内通知本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书后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和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再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结论。
5、办理时限:无。
6、是否收费: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
1、法律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2、实施机关: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3、办事程序:
(1)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三个月内携
带相关资料,向女方所在的单位或户口地的村(社区)申领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2)受理申请的单位或村(社区)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镇计生办。
(3)镇、社区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
4、办事应提供的有关资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夫妻1寸照片各一张。
5、办理时限:立办。
6、是否收费:否。
第六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前,持相关资料,经村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在当地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婚育证明。
2、办事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合法的婚姻、身份证明,个人近期2寸照片1张。
3、办理时限:无。
4、是否收费:否。
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