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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须知道的五件事儿
一、哪些企业需要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的企业(简称填报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二、第四季度预缴时需要填报本表么?汇算清缴时也要填报么?
答:填报企业应填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不作为纳税申报表格。企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一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而是将加速折旧的情况填列在附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中。
三、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需填列哪些数据?
答:分三种情形:
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
如何填写
1
正常折旧
缩短年限
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2
正常折旧
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月(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3
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
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后,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比较,计算加速折旧金额。
四、符合多项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能叠加享受么?
答:不能。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第四季度预缴时需要填报本表么?汇算清缴时也要填报么?
答:是的。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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