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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971879 上传时间:2025-03-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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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目的监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程规范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项目建设合同及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具体项目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本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 监理原则和监理机构 第五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承建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应当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采用以主动控制为主的动态控制方法,坚持事前控制、中间检查、事后把关,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的组织协调等手段和措施,达到项目规定的工期目标,实现合同和国家标准确定的工程质量,控制合理的工程投资。 第七条 实施监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它工作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以及所需材料、仪器、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监理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职称的人员担任。监理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十二条 本工程的建设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该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并通知设计、承建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所承担项目的内容,监理机构可按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业务监理组,分别负责各子项目、以及各子项目之间的相互关联的建设监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并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的争议。 第三章 监理内容 第十五条 监理内容主要有:设备供应监理、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监理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供应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验收主要材料和大型设备。 第十七条 投资控制。前期准备阶段协助项目法人确定好标底和合同造价;施工阶段核实工程量,核定应当支付的进度款。 第十八条 质量控制。从工程项目开始实施到工程项目完成为止,应当做到: (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做好实施准备; (二)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实施设计文件、实施的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三)监督开工、停工、返工、复工; (四)实施过程及阶段控制,上一阶段的工作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实施下一阶段的工作; (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质量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做好监理记录,出现质量事故时,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六)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 (七)审查工程结算、资金支付和索赔。 第十九条 进度控制。 (一)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审批。承建单位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签发执行。常规进度调整每月进行一次,于每月底提交下月的实施计划。 (二)工程进度的检查和协调。建立进度检查制度,做好工程进度的监理日志,审核承建单位每阶段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检查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差异,进行工程施工的动态管理、进度分析和调整。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有关工程项目进度情况。 (三)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当工程的一个阶段完工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不同级别的中间验收,以保证工程下一阶段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贯穿于从合同签订、履行直至合同期满归档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助项目法人拟定合同条款,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 (三)协助项目法人处理有关合同纠纷事宜。 第二十一条 监理信息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监理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递和利用。通过各种报表、简报等形式,及时、准确、动态地反映和管理建设监理中的各类信息,实施合同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监理文档管理,以指导施工和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策划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监理事项参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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