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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书
根据人民调解法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法律效果和调解原则,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愿意在调解中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告知书
根据人民调解法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法律效果和调解原则,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愿意在调解中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
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法律效果和调解原则,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行政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五、在调解员主持下依法进行调解。
(此告知书分送双方当事人,调委会留存进档)
人民调解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结婚登记当事人:
当你们将要办理结婚登记之际,为使你们进一步了解结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应当符合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男女双方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并签署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四、我区实行免费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互有通过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知晓对方婚前健康状况的权利,也有依法遵循禁止结婚、不应当结婚、暂缓结婚以及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的义务,以保障家庭幸福,维护公共利益。
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在做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互相尊重。
六、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应按规定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理再生育手续。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并有权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九、婚姻登记当事人享有政府免费提供的婚前保健咨询和基本项目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十、经咨询告知:
1、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重度智力低下、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不宜结婚:
3、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
4、有严重遗传性疾病、重要脏器疾病的,建议不宜生育;
5、其它疾病应当依据医生指导意见;
6、建议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五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x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
甲方:乙方:
纠纷简要情况: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鹿海园一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对此纠纷进行调处,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鹿海园一里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后生效。
甲方当事人签名:乙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在场人签名:
x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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