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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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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 办事指南———申办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 3、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 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 483号) 二、服务对象、范围、标准 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5、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XX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此外,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 2、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3、使用未经XX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 4、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受理条件 1、建筑工程已按规定使用了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 2、建筑工程在墙体批荡前,已通知区有关部门到工地检查核实墙材使用情况; 3、已完成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 4、建筑工程已完成主体验收; 5、申请资料齐备; 四、办理流程、应提交资料 (一)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质量监督部门到现场进行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 (二)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和建筑围护结构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市墙革节能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可在本网下载)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墙革节能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3、XX省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收据联); 4、购进经市墙革节能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6、XX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表。 8、返退账户资料,包括开户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需用a4纸填报打印。 (备注。经清算不予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开具XX省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建设单位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三)区建设局在受理案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按有关规定核定返退比例。 (四)经批准返退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由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帐形式直接退回原缴款单位(帐号变动需书面说明)。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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