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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担保公司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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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委贷、担保等项业务(以下简称业务)工作流程,明确业务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水平,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业务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严谨、认真和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受理要求及基本程序 第三条 本公司开展业务,要求客户提供保证,并对其履约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条 法人客户受理条件: (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有好的领导班子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原则上要求连续经营二年以上,并能依法经营,无重大民事和经济纠纷;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业务涉及金额不超过该客户有效净资产的70%;(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账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项目的净资产额) (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七)保证措施合法、有效、安全; (八)由金融机构或国家及省内的知名企业承诺承担责任,或以可变现性强的股票、能转让的知名企业的股权、票据、债券、存单、外汇、黄金,著名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或其他措施能使公司避免损失且能给公司带来较好效益的,可放宽受理条件; (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十)对非自然人的其他客户参照此执行。 第五条 个人客户受理条件: (一)郑州本地户籍或在本地拥有资产;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从事正当行业,有稳定收入; (四)社会地位较高、信誉良好。 第六条 开展业务基本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二)调查; (三)决策; (四)签订合同; (五)事中管理; (六)终结。         第三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项目受理实行项目经理首问负责制。客户电话咨询时,原则上接听电话的项目经理即为该项目的受理人;来访客户由当日值班项目经理负责接待,客户较多时可委托其他项目经理接待。 第八条 项目经理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有关咨询和业务指南,并认真登记客户信息表,月初项目经营部对上月登记的《客户信息登记表》汇总装订、整理成册,由专人管理。 第九条 经初步沟通,基本符合条件的客户,项目经理请其按要求填写《申保书》或业务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经认真核对后,在《项目核查表》上签名: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公司章程(非公司类企业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 (四)法人税务登记证*; (五)基本财务报表。 第十条 进入下一步调查程序的客户,项目经理根据业务进程适时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贷款卡*;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 (三)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及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编报说明等*; (五)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六)主要经营者简历、工作业绩及在同行业中的建树等; (七)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借款、担保、抵(质)押的决议; (八)客户购销合同、进出口许可证; (九)客户担保申请书,应说明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情况、财务状况、贷款期限及用途、贷款投入后产生的效益预测、还款来源及未来三年现金流量预测、企业拟提供的保证措施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附报软盘一张; (十)如果贷款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客户还应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并说明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十一)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对个人客户,项目经理审查其条件,并请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资产证明及收入证明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认为项目可以进入调查程序的,即可进行调查。 第四章 业务调查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依据《公司项目调查实施细则》、《公司客户资信评价暂行办法》对客户进行综合全面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实地调查实行项目经理A、B 角制度,以A角为主,并最终出具调查报告;B 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工作,并负有业务监督职责,当A、B角意见有分歧时,以A角意见为主,同时B角独立在调查报告上出具自己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参照《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与客户共同制定保证方案,并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调查报告中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 第十六条 对同意申报的项目,项目经理在《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提交业务部经理审核并签署工作意见。对需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项目则交原项目经理或重新委派调查人员进行二次调查。 第十七条 业务部同意的项目,公司法律顾问对项目合法、合规性和具体方案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公司法律顾问在《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五章 业务决策 第十八条 提交公司评审委员会审议的项目,业务部经理将有关材料交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管理部根据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安排,将项目资料于会议前一天交给各位委员。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遵循集体评审原则。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项目审批表》上签字,逐级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具体详见《公司项目决策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最终审批后,项目经理根据审批意见,准备相应的合同及相关手续,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后,报有权人签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根据《公司担保与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和批准的保证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及核保工作,并逐项登记《项目核查表》。同时要求客户提供以下保证资料: (一)保证人资料 1、与前述第十一、第十二条相应的客户资料; 2、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提供保证的决议。 (二)抵押保证资料 1、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评估资料; 4、抵押物保险证明; 5、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三)质押保证资料 1、质押物清单; 2、质押物所有权证明; 3、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保证措施落实及核保工作完成后,办理费用交纳手续,并由财务部在《项目核查表》上签字,费用的收取按照《公司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及相关资料和与客户签定的最终合同等,须报业务部经理和法律顾问审核,并由业务部经理和法律顾问在《项目核查表》审核栏签名后,由项目经理持《项目核查表》及待签合同报公司有权人签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合同、文件签署完毕后,项目经理登记《业务台帐》、《合同登记薄》、《抵(质)押物登记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填写《档案资料清单》,移交综合管理部保管,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督交接。 第二十六条 对重要权证、单据、合同及调查报告要专人保管,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 第二十七条 具体按《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事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依照《公司事中管理暂行办法》对业务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一旦发现客户存在较大问题或项目存在较大风险,应及时向部门经理作口头汇报,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风险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部门经理,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可能涉及法律诉讼,应及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业务部负责填报下月到期业务统计表,提前一个月对客户发出《业务到期通知书》,并将客户的还贷能力向总经理汇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部将其列入预警项目: (一)资金实际使用未按业务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三)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工作预测目标。 (四)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有欺诈行为; (五)公司认定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风险。 第三十条 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总经理。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业务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并积极与客户及关联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九章 业务展期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要及时了解客户还款能力,对有业务展期需求的客户,要求其在收到《业务到期通知书》时二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详细说明业务展期的原因及延期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收到客户的展期申请时,应按业务程序对客户重新进行评审。原则上,除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无法控制等情况,对客户不办理展期手续。如果确实需要,应从严掌握,并重新计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提出展期申请的项目,客户应增加抵(质)押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保证措施。对同一个单位,如果出现二次展期,原则上不再对其办理业务。 第十章 责任解除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受保客户按期归还贷款,担保责任解除;受保客户未履行债务,由公司代偿后,担保责任解除;其他情况下公司担保责任解除。 第三十五条 担保责任解除后,公司向协议银行出具《担保责任询征函》,由协议银行签章确认,确认担保责任解除。 第三十六条 对已偿还的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注销抵、质押登记,将代保管权证、文件退还客户,并由客户签收。 第十一章 债务追偿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破产的,公司作为债权人或保证人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债务到期或代偿后,依法向义务人追偿,如义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 (一)如义务人与公司签订抵押、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对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二)设定保证人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义务人、保证人提起诉讼,进行追索; (三) 设定保证措施的,应依法对义务人提起追索。 第三十九条 对担保业务依法追偿后,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与协议银行的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第四十条 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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