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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环境保护局国家级生态区创建技术服务项目-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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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望城区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政府采购编号:望财采计2013-450 代理机构编号:HNJZ-20130511 采 购 人:长沙市望城区环境保护局 项 目 名 称:国家生态区创建技术服务项目 湖南金政招投标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须知 5 一 说明 5 二 投标文件的编写 6 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 7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7 五 开标和评标 8 六 评标方法及标准 10 七 中标及合同签订 12 八 质疑与投诉 12 九 法律责任 14 十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政策 15 第三章 标的清单及说明 16 一 项目概况 16 二 创建申报范围及内容 16 三 项目创建的总体要求和内容 16 四 修编依据 16 五 其他要求及说明 17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18 第五章 投标文件编制 22 格式2 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 24 格式3 投标报价表 25 格式4 规格响应表 26 格式5 国家生态区申报工作方案 27 格式6 同类型项目经营业绩 27 格式7 本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28 格式8 本项目参与人员表 28 格式9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29 格式10 中小企业声明函 30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受长沙市望城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湖南金政招投标有限公司进行国内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长沙市望城区环境保护局国家级生态区创建技术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编号:望财采计2013-450 代理机构编号:HNJZ-20130511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定标方式:性价比法 五、项目预算:1200000元 六、投标资质: 1、投标人一般要求: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 (4)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的,仅须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求:①无投标人行政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无效授权。②授权范围应包括本文件涉及的全部内容而不得有缺项。 (5) 提供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注册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2、特殊要求: 1、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含丙级)工程咨询资质或具有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及以上(含乙级)资质,提供证书复印 七、招标文件获取: 1、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 年6月8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每日上午8:00时到12:00时,下午14:30时到 17: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到长沙市岳麓区星蓝湾小区D栋3003房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否则,其投标恕不接受。 2、投标者可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或登录《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望城区公众信息网》( 八、投标规定: 1、投标截止:2013年6月28日下午14:30时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2013年 6月28日下午14:30时。 3、开标地点:望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开标室(高塘岭镇文源中路29号) 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九、投标保证金: 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壹万贰仟元整 7.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和标段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和标段名称。 账户名:湖南金政招投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五一路支行 账 号:1901001009201240180 3、缴纳时间:2013年6月27日16:00时前(含),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十、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金政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星蓝湾小区D栋30楼3003房(岳麓大道与银杉路交汇处东北角) 电话:0731-84462168 联系人:聂浩 周许 采 购 人:长沙市望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曾女士 电 话:0731-82382718 十一、本招标项目不收取标书制作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实际购买使用本项目标的物的单位。 2.2 “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本项目采购事宜的招标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被确定为承接本项目并负责其实施的投标人。 3.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 3.2 投标产品(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3.3 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 3.4 符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5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其投标无效(★)。 4. 联合体投标 4.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投标保证金 5.1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财政部门没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上缴国库: (一)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三)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合同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 投标有效期 6.1 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无效(★)。 6.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投标人可拒绝上述要求而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接受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7. 本文件的澄清、修改 7.1 投标人收到本文件后,应进行检查;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应及时告知招标采购单位澄清或处理,并抄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前作出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经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答疑纪要发布后,停止投标质疑。 7.2 招标采购单位不组织开标前踏勘及答疑会,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采购项目具体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项目需求,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7.3 招标采购单位对本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澄清或修改内容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7.4 招标采购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发布。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登记购买本文件的供应商。 8. 投标费用 8.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投标文件的编写 9. 一般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9.2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 9.3 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9.4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纸制书面方式,由投标人按照本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进行现场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电报、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投标。 9.5 以同一投标人名义,递送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 10.2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按本文件提出的采购范围、内容及要求进行报价。 11.2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是指完成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的价格。 11.3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对每一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或报价,对同一标的提交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11.4 如有优惠折扣须在投标承诺书中注明,做到投标承诺书中的总价与投标报价表中的总价一致。 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 12. 投标文件的送达 12.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本文件规定开标地点,并同时递交投标人《投标承诺书》(《投标承诺书》不装入投标文件,随同投标文件分别递交)。 1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3.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3.2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时,须向招标采购单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 13.3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并密封。 13.4 补充、修改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5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在开标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通知放弃投标。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4. 评委会的组成及职责 14.1 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 14.2 评标事务由评委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答复;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5. 评委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五 开标和评标 16. 开标程序 16.1 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在开标前向监委和投标人说明。 (1)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投标人、监委按规定签到。 (2)招标采购单位查验确认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 (3)招标采购单位介绍开标会议程,宣读开标会纪律。 16.2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5个工作日。延长期满后,仍不足三家的,继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16.3 开标时,当众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经监委、投标人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优惠承诺,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4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优惠承诺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承诺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7. 评标程序 17.1 评委按回避制度等规定,统一签署《评委承诺书》。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评标会议程,宣读评标会纪律。 17.2 评委会推选主任评委,主任评委按规定程序主持评审工作。如项目重大或特殊经批准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委会的,采购人评委不得担任主任评委。 17.3 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一)资格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无效(★)。 (二)符合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本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本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将被拒绝。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本文件中标的清单及技术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权力和投标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的; (2)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中的应标范围小于本文件对应标段要求的采购范围的; (3)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的; (4)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为重大偏离的; (5)不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标注★)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四)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多家投标人,作为1家有效投标人计算。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组织采购。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本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项目经延期公告或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且未出现上述(2)—(5)款情形的,可按照财政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规定,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当场改作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咨询与答复。 (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委会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咨询。 (2)评委阅读采购文件、投标书,各自独立记录通过审查的各投标书情况,分别提出需咨询的问题。主任评委汇总整理形成书面咨询问题,发给投标人。 (3)投标人对咨询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按规定时间报评委会。投标人的答复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17.4 比较与评价。 (一)评委根据咨询答复情况,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各自独立对除集体评议外的其他评审因素进行评比打分。 (二)评委再根据评委会一致意见,对除投标报价外的集体评议评审因素统一打分。 (三)主任评委再通报投标报价得分,汇总计算各投标人总得分,并按总得分高低确定排名顺序。 17.4.1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2、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3%。 17.5 确定评审结果。 (一)评委会统一签署《评标结论书》,按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数量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并按顺序排列。 (二)评委会认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解释说明;否则,可取消其候选资格,按排名顺序递补候选人,以此类推。 18.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8.1 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评委会的评标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 18.2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六 评标方法及标准 19. 评标方法 19.1 本次评标采用性价比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所得的商数,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评分的主要因素是: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及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等。(出现并列得分时,评标价低者优先)。 评标总得分=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万元为计算单位),总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19.2 评标标准 序 评审因素 权重 评分标准 1 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工作方案 25 实施方案合理、人员配备及安排合理、编制方法科学合理、工作方式安排合理、进度计划合理、保障措施合理,共计20分。有缺漏项,每项扣3分;欠合理的,每项扣1.5分,扣完为止。 10 整个工作方案符合《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资料审核规范》的要求,与各专项规划、各相关分规、控规,以及各区各部门衔接充分的,计10-7分,一般的计6-4分,差的计3-1分。 10 合理提出望城国家生态区创建申报工作的控制及导引要点、要求总体思路清晰,优秀的计10-7分,一般的计6-4分,差的计3-1分。 2 经营业绩 10 考察投标人在2011年2013年的同类型项目经营业绩,要求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每一个计2.5分,计满10分为止。 3 技术力量 10 项目负责人 具备环境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计10分,其它计0分。(提供职称书及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缴费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一致) 15 其他工作人员 专业设置齐全,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人数10人及以上计15分,每少于1人扣1.5分。(需提供助理工程师职称及本单位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缴费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一致) 4 综合实力 4 根据投标人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评委会对投标人的①销售收入、②纳税额、③净利润、④资产负债率等4项分别排序,按单项分别计分。每个单项排名第一的计1分,其他计0分。(提供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5 投标书编制 5 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5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6 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 11 投标书满足招标文件中提交成果时间和付款方式要求的,计11分;否则每处扣3分,扣完为止。 合计 100 说明: 1、分标段评分统分。评分依据评标标准,对照投标书进行。 2、上表中序号第2、3、4、5、6按评委会集体评议意见统一计分;其他评审因素由评委按以上规定自主独立计分。 七 中标及合同签订 20. 中标通知 20.1 评标结束,确定中标人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公告评标结果。 20.2 招标采购单位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0.3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质疑、投诉规定办理。 21. 合同签订 21.1 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可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进行真实性查验,凡有虚假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违规处理。 21.2 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按范本格式制作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由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备案。 项目数量增减、合同条款变更、预算追加等按规定报批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1.3 本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1.4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5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采购人可以按中标候选顺序确定新的中标人并签订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进行采购。 21.6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 21.7 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按规定报批后,签订补充合同。 21.8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给他人。 八 质疑与投诉 22. 质疑 22.1 投标人对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22.2 质疑书格式应按湘财购〔2007〕2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列明理由、依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署名、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非书面形式的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概不受理。 22.3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 (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2.4 供应商无效质疑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 22.5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但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 22.6 投标人须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3. 投诉 23.1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3.2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3.3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23.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3.5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 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23.6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望城区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投标保证金缴纳、保管、保密及退还过程中所引起的质疑、投诉和法律纠纷由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九 法律责任 25. 法律责任 25.1 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74条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投标人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5.2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25.3 按照以上条款规定,经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的,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规定,可按中标候选顺序重新确定,或重新进行采购。 26.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政策 26.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下表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27.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下表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第三章 标的清单及说明 一 项目概况 望城国家生态区创建技术服务项目 二 创建申报范围及内容 为了做好国家级生态区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环发〔2007〕19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及《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资料审核规范》(环办[2012]101号)的要求,结合望城区实际情况,对历年来望城国家生态区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总结,按相关要求收集各项考核条件和指标所需的支撑材料,编制国家生态区创建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等,2013年12月1日前向省厅申报考核和验收,并得到省厅认可,2014年通过环保部考核验收并获环保部公示。 三 项目创建的总体要求和内容 负责对望城区区域范围内申报国家生态区所需五项基本条件和22项考核指标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审核、整理、汇编及修正,即生态县建设规划及生态区修编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编制,指导完成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的资料收集、数据审核及修正、整体指标体系的核算与平衡、所有资料的汇编及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包括整改报告)的编制和修改等。 四、修编依据 1、《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环发〔2007〕195号) 2、《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技术资料审核规范》的通知、环办[2012]101号 3、《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4、《湖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验收与管理办法》(湘环办函[2013]21号) 五 其他要求及说明 1. 编制完成的时间进度及地点 1.1 完成的时间进度:申报国家生态区所需资料及汇编成果须在2013年11月中旬前提交,并通过市环保局组织的预验收;根据市级考核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于2013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并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和考核验收;2014年通过环保部考核验收并获环保部公示。 1.2 提交成果地点:望城区环境保护局指定地点。 2. 结算方法 2.1 付款人:望城区环境保护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满一个月,若乙方正常开展工作,甲方支付合同20%;完成国家生态区创建资料收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生态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编制,报市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根据市局预验收意见,修改和完善相关申报资料,通过省级考核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根据省厅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和完善,上报环保部审核并通过其考核验收,获环保部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40%。 3.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综合考虑项目所需的成果,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甲方(采购人): 合同编号: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点: 乙方在 组织的 采购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规划编制及修编的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范围、内容、进度) 1、项目名称: 2、规划范围: 3、内容和深度: 第三条 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 1、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 3、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编制成果 序号 文本、图纸及附件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 合同费用、结算方法及期限 1、本合同总计费用为 元人民币 (大写: )。 费用计算过程: 2、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验收单》和双方规划设计合同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3、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4、付款人:望城区环境保护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满一个月,若乙方正常开展工作,甲方支付合同20%;完成国家生态区创建资料收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生态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编制,报市环保局预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根据市局预验收意见,修改和完善相关申报资料,通过省级考核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通过环保部考核验收,并获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40%。 付费次序 占总编制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编制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第六条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大型或者复杂项目由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 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文件的时间。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资料收集和相关报告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甲方变更技术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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