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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条款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费自动垫交.
5.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年龄错误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地址变更
8.8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意外伤害
9.5 现金价值
9.6 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 无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医疗事故
9.13 非处方药
9.14 潜水
9.15 攀岩
9.16 探险
9.17 武术比赛
9.18 特技表演
9.19 保险事故
9.20 保单贷款利率
【附表】:全残项目表
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体检,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意外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2意外全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3疾病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非因2.4.1描述的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4疾病全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非因2.4.2描述的情形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5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2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险金的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8)至(14)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它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
金及疾病身故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疾病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全残保险
金及疾病全残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全残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我们未及时履行义务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2.4.3描述的情形处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保单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它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3
保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借款利率按照保单贷款利率执行。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依(7.1)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8.7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9.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9.6
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
在缴费期间内,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是指年交保险费乘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后所得的金额;缴费期满后,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是指年交保险费乘以缴费期满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后所得的金额。上述所称年交保险费是指依保险金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合同订立时经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表所载的年交保险费率计算而得的数额,不包含以非标准体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9.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2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13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9.14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15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9.16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17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8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9.19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9.20
保单贷款利率
指按“计息期间开始当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4.5%之较大值”计算,本保单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附表】:全残项目表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5)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5: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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