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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形式。
1、二者确立的依据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确立的,村民委员会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
2、二者的组织形式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级经济组织,而且最初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功能,虽然在党的三中全会后,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再实行统一核算和分配,但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仍然保留着严格的界限;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它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3、二者的组成人员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分男女老幼都平等地享有成员的一切权利,而村民委员会则必须年满18周岁才能参加村民会议,参与村内事务和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二者的范围不同。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有三级,分别为人民公社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大队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生产小队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而在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中,又以生产小队一级为基础,故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最初的村民委员会基本是以原生产大队的规模为基础组建的,按照原生产大队的规模划定自治范围,所以在一个自治范围内,只有一个村民委员会,而集体经济组织却有多个,其中除了有一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外,还有多个生产小队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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