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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案列--语言学习教材促销方式之欺罔及显失公平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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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习教材促销方式之欺罔及显失公平行为 案例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销售语言学习教材与交易相对人签约时,未予交易相对人充分之时间与机会审阅合约书条款内容,对促销优惠期限为欺罔之说明,在定型化契约书中订定不公平之解约条款,并于合约书下夹藏本票使人不察而签署等行为,有欺罔及显失公平之情事,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公平会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三﹞公处字第00三号处分书,命其立即停止欺罔及显失公平之行为,惟该公司并未依公平会上开处分停止或改正其不法行为,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后段予以处分,处以罚锾。 瓦斯防爆器不当促销之欺罔行为 案例 ○○○○瓦斯器材有限公司,于大台北地区以自行制作之「服务说明明信片」投递于该公司计划推广之社区,并于其正面署名「○○○○瓦斯公司」,反面仅表明将派员至府做瓦斯安全检查,使人误以为系导管瓦斯公司之职员,实乃以检查家用瓦斯设备为名,行不当推销瓦斯器材之实,有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赠品赠奖促销涉及影响交易秩序之 欺罔及显失公平之行为 案例 ○○○○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于「○○○」饮料促销活动中,使用「天天开奖,每个拉环对奖六十次」等明显之广告词。查该公司在规划此次促销活动之初,即预知其并非以随机方式天天抽奖,亦预知以中奖号码所具有之规律性,绝大部分之拉环系不可能中奖,而不中奖者绝不可能再中奖,根本无须重复对奖,其明知以上之情形仍于广告上宣称「天天开奖,每个拉环对奖六十次」使消费者误认中奖号码是随机选出﹝即天天抽奖﹞,且每个拉环或瓶盖均有六十次中奖机会,实足以造成消费者产生错误的期待,而对绝大部分一开始即不中奖之购买者而言,其期待永不可能实现。故该促销广告内容有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处,足以构成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不动产交易 收受定金前提供契约供五天审阅 为落实购屋人于预售屋买卖签约前充份审阅契约之权利,公平会业于八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一九一次委员会议中达成决议︰建筑投资商销售预售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可能构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显失公平之行为︰ 要求客户须给付定金始提供契约书。 在与客户签约前,未提供充份之契约审阅期间。审阅期间至少五天。 于客户就契约条款内容要求修改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修改,且拒绝返还客户为保留交易机会所缴付之款项。有无正当理由,由建商负举证责任。 本决议公平会已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函中华民国建筑投资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并请其转知所属会员配合办理。 隐瞒重要交易信息 ○○建设有限公司于民国八十年至八十二年间销售「○○○大楼」房屋时,并未主动告知该房地属于高雄市第三十三期市地重划区内,致使承购户须于近期日缴交土地差额费用,影响承购户之权益。重要交易信息会影响承购户之购买意愿,建商如积极的欺骗或消极的不告知重要信息,致使交易相对人产生错误而与其交易,即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高雄市第三十三期重划计划,于七十七年起经高雄市政府数度公告重划事宜,被处分人于销售房地契约时未将该交易信息告知买受人,致买受人承受土地重划之限制及负担重划费用,已构成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土地移转年度载明于契约 公平会于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八三次委员会议认定,有关建筑业者于不动产买卖契约未明确约定土地移转时间之行为,不利于购屋人对土地增值税负担之估计,易造成其错误认知,而影响业者公平竞争,系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显失公平行为;建筑业者应于八十四年十月一日以后签约之契约中,明定土地移转之年度或日期,否则,即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另若以不特定之约定期间﹝如︰签约后三个月内﹞表示土地移转时间,因有签约且有契约上明确记载易于推算,此行为经公平会第二一八次委员会议决议,可予接受。 土地移转年度载明于契约 公平会鉴于因公共设施﹝即法定用语「共享部份」﹞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标的面积之计算,乃重大交易条件;如未载明于契约中,将影响业者公平竞争,系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惟鉴于该行为常见于业界,为便于业者因应,经公平会第二0四次及第二一六次委员会议决议进行通案导正。 关于导正期限与执行方式如下︰ 契约中应说明共享部份﹝公共设施﹞所含项目。 契约中应表明公共设施分摊之计算方式。 各户持分总表应明确列示,并由业者自行决定采行提供公众阅览、分送或自由取阅等方式。导正期限订为八十五年元月底止。基于不溯及既往原则,本导正计划实施前已签订之房地产买卖契约,不予适用。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业者如未依前开会议执行,即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针对上述公共设施面积之分配及计算问题,复经公平会八十五年第二三0次及第二三五次委员会议补充决议如下︰ 签订买卖契约当时,买卖标的之不动产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并有所有权状可资了解公共设施分配状态者,得不适用之。 公共设施所含项目应采列举方式。但得约定其它不可归责于建商而需增减事项及其处理条款。 持分总表应足以显示全区公共设施分摊之计算结果,至少应列出各户各项目之持分占总公共设施之比例。 如依法申请变更,致各公共设施比例或项目有所调整,应由当事人再行约定。惟新约意旨不得违反原导正内容。 建商指定贷款银行 公平会八十三年六月一日第一三八次委员会议针对建商指定贷款银行之约定作成以下决议︰ 购屋人如欲自行选定贷款银行,应于与建商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予以明示,否则于交屋办理贷款时,因其个别事由拟自行办理贷款,而请求建商提供权状遭拒,该建商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尚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应斟酌之因素,包括购屋人自选银行贷款之利息是否确实较低﹝如劳工住宅贷款、公教住宅贷款等﹞、建商是否协助分担利息之差额、购屋人是否配合建商之债权确保及二银行间之配合状况等等。 对预售屋未售出部份径自变更设计,增加户数销售 公平会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五五次委员会议针对有关建商就预售屋未售出部份径自变更隔间设计,以增加户数销售之行为作成以下决议︰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不得藉不实广告引诱交易或影响交易相对人权益。至于事业刊登广告后,因情势变更或事实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所得行使之权利,在未损及交易相对人权益之前提下,并未依此即受剥夺。复依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起造人于申领建造执照后,在法规许可范围内,必要时得依事实上需要依法变更设计。故建筑业者依核定之工程图样及说明书所为之广告行为,倘未刻意以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广告欺骗买受人,尚难径认有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惟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事业不得为其它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因此,建筑业者未知会原买受人,即径自变更广告上所载之设计,使原买受人无从选择而不得不接受,显有凭恃其已收受价金等优势地位,为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故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自八十四年元月一日起,有关建筑业者未通知原买受人,并给予表示同意、解除契约、减少价金或其它和解措施之选择,即径自就建物未售出部份变更原广告所载之隔间等设计,以增加销售户数之不公平竞争行为,系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建商要求客户缴回契约书 公平会第一三四次委员会议就有关建筑投资商要求购屋人缴回买卖契约书之行为,作成以下决议︰ 有关建筑投资商要求购屋人须缴回契约书始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权状、房屋钥匙或履行其它债务之行为,业经公平会第一一九次及第一二九次委员会议决议,认定系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显失公平行为,惟鉴于系争行为系属建筑业界之习惯,为产业共通问题,应限期通案导正。 有关导正方法及期限,决议如下︰ 导正期间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各建筑投资商与购屋人之契约中如有关于契约缴回之约定,应积极地为改正行为,如换约、删除相关条文或另行书面通知删除该条文,或者消极地于交屋、交付所有权状时不要求执行该条文。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公平会如再接获类似申诉,不论建筑投资商与购屋人之契约订于公平交易法生效前或生效后,公平会均将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径予处分。 中介公司欺罔行为 案例 房屋中介公司于中介房屋买卖时,以虚报交易价格之欺罔手段诈骗当事人以赚取差价。因中介过程中买方出价之信息均掌控于中介公司,委托人﹝即卖方﹞无从知悉,易依该中介公司之不正确信息做出不利于己之决定而同意降价,故客观上已足认该中介公司为多赚取报酬,对委托人做虚伪报告,陷委托人于错误而同意降价之行为,此与中介公司首重信息透明、信实服务的行业规范,背道而驰,应论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事业假藉报征职员方式, 实际从事保险招揽之欺罔行为 案例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在报纸刊登征求职员广告,除登载「职员」、「主管」、「助理」、「行政助理」、「总务文书」等职称及底薪外,自称为商务代理机构且无任何有关从事保险代理之信息,与其实际系招募保险招揽人员完全不符,对应征人员有所欺瞒;更有甚者,该公司先对于应征者实施两天训练,并于第三天介绍该公司制度后,即表示须先见习完成一件保险或自行投保才能与公司签订报聘规章,成为公司储备专员;其登报征员之欺罔手段,使多数涉世未深及甫退役之应征人员,为获得工作机会,遂自行加保或招募亲友投保,其争取交易机会之方法,对其他保险同业显失公平而影响保险市场之交易秩序,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信用卡循环计息方式透明化 有关信用卡业者对循环信用计息问题,公平会依据民众反应信用卡循环信用利息之计算有所不公,对现行信用卡申请书约款文字及计息方式进行全面了解,发现其计息方式与一般借款确有不同,而相关约款之文字亦艰深难,易生交易纠纷。因此,公平会经于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邀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财政部及中华民国银行公会研商,并于七月十三日公平会第一四四次委员会议,决议如次︰ 为利息计算之透明化,循环计息起息日不得早于实际拨款日。 应于契约中以浅显文字辅以案例具体说明计息方式、利率。 前述之调整应于八十四年元月一日前完成。逾期未检讨修正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电信局处理疑遭窃打国际电话行为 有关民众检举电信局处理疑遭窃打国际电话事件欠合理一案,公平会曾于八十四年二月间就此问题邀集交通部及电信总局等单位召开会议。获致结论提经公平会第一八一次委员会议决议,并已函请交通部促请相关电信单位,采取左列各项措施︰ 请电信局统计分析民众遭窃打国际电话之类型,并加强宣导请用户注意电话终端设备之维护,必要时可向各电信局申请停止直拨国际电话。 请电信局尽速研议采行有效预警措施。 尽速建立智能网络,即直拨国际电话时需同时加拨密码,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接通,以避免遭窃打国际色情电话。 有关民众疑遭窃打国际电话之消费争议,如经查测系外线被切接经查明属实,则窃打发生之话费应予免收,另若为电信局机线设备发生障碍所致,将视实际状况酌情减收。 为妥善处理民众申诉遭窃打国际电话案件,请电信总局就现行催费停话要点及实际处理程序等再行检讨,以杜绝争议。 汽车公司成立保险代理人公司垄断车险市场行为 案例 ○○汽车业者于汽车销售时,有恃其所销售厂牌汽车颇畅销,及其经销商以及所属保代公司较具强势地位,对于不委托其投保汽车险之交易相对人,要求签暑「不同意外保确认书」,侵害车主保险权益,及车主购车所可享有之保证及零件购买权益。就业者行为观之,可谓以不正当方法,使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之交易条款,剥夺车主自主决定是否交易之自由,且已损及其它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招揽汽车险之交易机会,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所禁止之足以影响汽车险市场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 各界鉴于汽车商介入车险市场造成垄断车险业务、妨碍汽车险相关业者公平竞争机会、损及保险资源合理使用、影响车主选择车险购买方式等负面影响,咸认有以公平法规导正之必要,公平会爰订定「汽车公司成立保险代理人公司垄断车险市场导正计划」,计划内容如下︰ 现行保代合部共同办理行业导正计划。 计划施行期间︰自八十四年十月至八十五年六月。其间预计于八十四年十一月底完成宣导说明,并由公平会与财政部不定期查察业者改善情形。 预期成效︰辅导业者改善不符公平法行为,匡正汽车险市场之竞争及交易秩序。 多层次传销事业 案例 ○○○公司推广所谓「民生消费互助量贩制度」,设计之理论应系由加入者缴交权利金后,成为公司之经销商,取得以会员价向公司提取商品之权利,并可将该等商品转售以获取零售利润。而公司经由大量进货,可取得成本较低之商品,再以低于市价之经销价卖给经销商后,公司仍保有相当之利润,并用以回馈经销商。然该公司实际运作则非如此,按该公司之回馈福利金制度,系以经销商加入时取得之卡号是否完成排列为准,当全体加入者之排列号码达到该经销商所取得卡号乘三加一号之排序时﹝如卡号为一00号者,则等待三0一号出现﹞,缴交三万元权利金之金卡会员,声称共可取得价值七万元之回馈福利金,其中四万元为现金﹝须减去已提货之金额﹞,余三万元则由公司另发给一新号码,经销商若欲领取第一次回馈福利金,必须完成介绍二位新经销商,基于此限制条件,公司另鼓励经销商于最初加入时,直接购买三个﹝或三的倍数﹞单位卡号,可免介绍他人加入,然此方式基本上与本身购买一单位另介绍二人购买二单位,本质上并无不同,制度上均系由先加入之会员继续介绍新会员加入并缴交权利金,以发放回馈福利金予先加入者。 复由公平会查获000公司本年五月份所开具四百四十五张统一发票得知,参加人除少数为缴交三千元购买银卡外,多数人皆系缴交三万元购买金卡,自五月三日至二十五日所开出发票之金额统计,缴三万元者有七十八人次,缴九万元者有一百三十七人次,缴十八万元者有一百三十四人次,最高则有缴三百万元者,为数最多的缴九万元﹝三张金卡﹞及十八万元﹝六张金卡﹞,即占了六成,发票金额总计达五千三百万元以上,若再加计六、七月吸收入会金额,估计000公司诈骗民众之不当得利应已近亿元。 ○○○公司参加人于领取第一次回馈福利金每张金卡四万元后,公司另发给一新卡号,此新卡号继续等待全体排列号码达到此新号码乘三加一号完成时,再获得公司另发予一新卡号,依所谓之循环,累积其卡张数,虽称所谓至第六循换环结束,可累积至一四二张卡,然此种循环方式,俟卡号愈大时,其等待达到三倍加一号之时间愈长﹝如第一万号需俟三万零一号出现﹞,所谓六循环可能永无达成之日,故该等累积之卡号可谓毫无实际利益可言,参加人实际可获得者乃第一次之回馈福利金,而依该运作方式,愈晚加入之民众,可获得第一次回馈福利金之机会即愈小,而将成为受害人,公司则终至无法继续运作而倒闭,此为非法多层次传销之特征。 综上,000公司之参加人所获发之回馈福利金来源主要系来自后加入之参加人所缴交之权利金,而非进、销货价差所累积之盈余,或基于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甚明,显已违反公平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瘦身美容不实广告 案例 ○○○○○国际美容有限公司于客户到场咨询时,并未于营业处所陈列价格明细表供消费者明白参考,而仅由美容顾问针对顾客需求设计不同的课程后告知应视每位客户之具体情况决定费用,或系与客户个别议定所需之数额,故消费者无法判断有无真正享受优惠,显见该美容公司之收费并无一定标准。又系争广告上刊登「原价二万四千元/二十堂,现在特惠来电价六折一万四千四百元/二十堂」,并以「二个小时缩减六吋赘肉」、及「让腰部以下曲线全部窈窕」等广告用语诱引消费者,从客观上观察,该等广告足使消费者认为该一万四千四百元应是整个瘦身美容课程之全部价格,且能达到缩减六吋赘肉或腰部以下曲线全部窈窕之效果,惟于消费者参加该课程后,该公司即另增名目变相加价,使弱势之消费者难以拒绝,甚至要求退费,亦被拒绝。核其促销方法,系先引诱消费者参加,嗣再另增名目加收消费者参加时无法预期之费用,该等行为,已违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汽车不实广告 案例 ○○汽车公司之CORONA汽车系在台湾制造,但在媒体广告上却引述德国汽车专门杂志之统计报告于报纸上刊登:「交车后三年内的中型车中,每1000台里路途中故障率最低的车子,一九九0年及一九九二年顺位表第一位为CORONA(德国名CARINAⅡ)」及「售后五年、七年的车子中,因各种重要车况不良而检验不合格比率最低的车子,第一位CORONA(德国名CARINAⅡ)」。从广告上四个顺位表第一栏均在排名第一位「CORONA」后以括号加列「德国名CARINAⅡ」使人误认新可乐娜汽车即为德制CARINAⅡ,再加上该广告将:「第一位CORONA(德国名CARINAⅡ)」等文字特别放大,并以显著之浅绿底红字特别凸显该文字内容而言,引人误认该车种之制造地在德国。事实上,CORONA与CARINAⅡ虽同属丰田汽车所研发的同型轿车,但因区域别的区隔不同,在外观上有小部分的形状不尽相同,配备内容亦有差异。 ○○汽车公司引述德国杂志的比较广告,原非法所禁止,但却擅自更该原杂志之比较顺位汽车表排名,易使消费者误认台制之「CORONA」已当然具有德制CARINAⅡ的性能与品质,故显有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情事,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专利不实广告 案例 ○○○企业有限公司贩售「○○○幼儿认知大宝盒」,于其中一项产品「○○○多功能磁性教育拼板」尚未取得专利权前,即分别于「○○○幼儿认知大宝盒」报纸广告、传单及产品说明书上宣称该产品系「中央标准局核准之专利教具」、「教具方面(有专利)多功能磁铁吸盘教具」等,并于「○○○多功能磁性教育拼板」外包装盒六面刊载「专利品」字样,使人误认该项产品已请准专利,并进而对其产品品质产生误认,构成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虽该公司辩称事前并不知道系争磁性教育画板仅系「专利申请中」,而非业已获准专利,该公司得知该产品尚未取得专利后,已全部更换说明书及包装盒,且于报纸所刊登广告删除所有专利字样等语,然该等说词并无碍其于广告上,对商品之品质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电话号码簿不实广告 案例 ○○企业有限公司于「常用电话号码速见表」下以醒目字体标明「台湾省北区电信管理局」,并与其下「电信业务之洽询3415123代表号」等语构成整张广告主标题之作法,易使人误认该表为台湾省北区电信管理局制作、分送。次因该公司将「各厂牌家电专业技术服务中心」加以各厂牌总机号码,印制于系争广告正面下半部之方式,易使人以为其乃不同地区各家电厂商之电话号码,该公司另于系争广告背面「欧、美、日各厂牌家电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下以「xxx家电」加上电话号码以表示各家电服务电话之方式,然查上开电话号码,竟是重复广告正面十四家厂牌之总机号码,该公司交错穿插使用十四支电话号码,使其附着于不同家电厂牌名称上,意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系不同家电厂牌之电话号码,实则透过电话转接方式经营业务,且该公司事实上亦未经所刊登厂牌厂商之授权,或与其有任何关于经营该业务上之关连。核其所为,已使人对其服务「内容」﹝身分、资格﹞产生错误之认识,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展览不实广告 案例 ○○广告事业公司假外贸协会松山机场展览馆主办展出「”92超级汽、机车暨摩登用品展」,其展览应以展示一九九二年超级汽、机车及新颖摩登用品为主。惟查其展览内容,汽、机车展示仅占展览场地约三分之一,其余为一般商品之贩售,且大部分属一般日常用品。故该公司以展览超级汽、机车为名,实际上系以销售日常用品为主,而且展售之物品种类,亦未适当记载于广告(海报)中,其所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准用同条第一项之规定。 录音带不实广告 案例 ○○唱片有限公司所出版翻唱歌曲之卡式音乐录音带,其标示方法为先注明曲名,曲名后标示原唱者姓名,其标示方式无法使一般消费者洞悉该卡式音乐录音带内所录制之歌曲为他人翻唱,却易引人误认录音带内所录制之歌曲即系由目录所示之原唱者灌录,且该公司复于该等录音带封面刊印原唱者照片,虽称该标示方法系使消费者知悉歌曲原唱者,然其标示适足引人误认照片所示或曲名后打印者即为录唱者。 ○○至该公司所称为表示与原唱者录制之卡式音乐录音带不同,在外包装另标示「COVERVERSION」,就其包装之外观作通体观察,并不足以使人认知其内之歌曲系他人翻唱,其标示效果对于所出版卡式音乐录音之内容仍有前述引人错误之情事,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信用卡不实广告 案例 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它使公众得知之方式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等,于事业之服务亦准用之。且依本会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原则认定,本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之服务,系指具有经济价值之交易标的暨具有招徕效果之其它非直接属于交易标的之相关交易事项,包括事业就该标的附带提供之赠品、赠奖等,从而事业为达促销目的,于广告上就所提供之赠品、赠奖等服务内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者,即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之情事。且事业为达促销目的所提供之赠品、赠奖等活动,对消费者往往具有极大之吸引力,而包括该赠品、赠奖之优惠内容、参加办法诸如人数、期间、数量、方式等限制及其它负担等,均属交易上重要讯息,足以影响消费者交易与否之决定,故事业就上揭事项于广告上应为具体、明确之标示,倘故意隐瞒部份讯息,而致消费者误认者,其广告即有不实。 查被处分人所散发之广告单记载「即日起,只要您是○○○信用卡的会员,不必刷卡累积消费,就有机会以超乎想象、极优惠之价格畅游澳门:::」等,综合上开广告之整体表示,被处分人经由广告所传达之讯息为,消费者只要拥有被处分人银行之信用卡,一经报名即得于该活动期间以新台币一千八百元之优惠价格前往澳门旅游,无须抽奖或其它附带条件或限制。惟查审酌系争活动内容,被处分人虽提供参加之信用卡会员,长荣航空台湾↑↓澳门经济舱来回机票优惠价格为一千八百元以下(金卡一千元、大来卡六百元),附卡持卡人(非属信用卡会员)三千元。 消费者依订位专线提出申请后,尚需参加计算机抽签,每一组抽签人数并以五人为限,未抽中则无法成行,若仍欲参加则须另定期日,按原程序重新提出申请。依被处分人所提供数据显示,截至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止曾提出申请者总计五万七千七百四十三人次,而实际成行者只有二万零四百八十四人,只达三成五,且由本会就参加人所为问卷调查显示,二十八人中有三人多次申请而未成行,其中一人申请十多次后才放弃,另成行人中亦有二人申请十多次,才得以成行。又因限制每一抽签序号以五人为限,若一同前往人数超过五人时,因抽签序号不同,成行之可能性更小等节,显与消费者对广告之整体认识与合理期待不符,而被处分人于广告上就上述参加活动之限制等重要交易讯息,均未附加说明或标示,是其广告尚难谓无引人错误或影响公平竞争秩序之情事。 被处分人虽辩称该活动因每日机位有限,仅于订位人数超过保留数时,方例外计算机抽签决定优先级,未中签者并未丧失另订机位之机会,且于本会发函后即以半版广告(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大成报)标示「由于会员们订位踊跃,而每日飞航澳门可容纳之机位有限,为使每位会员有公平订位之机会,我们采取计算机抽签的方式」等语,且于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另制作电视广告「综合篇」,附加「最后出发日期86年5月31日,每日机位有限,若订位人数超过时,以计算机抽签决定」,以及八十六年发行新版之000卡讯「如何卡位成功?」等,有关该活动须经抽签程序以决定可否成行之说明。 惟查被处分人自活动期间开始即一再于电视及报纸平面广告以系争优惠内容吸引消费者之注意,且一再传达「只要有000信用卡,即可以一千八百元轻松前进澳门」,而上开补充说明均系于本案检举人申诉,并经本会发函请其答辩之后,被处分人方于广告上所为附加,虽其事后更正,亦无碍于所检举广告不实之成立,且足证被处分人亦自认其广告有不实之情事,又依被处分人提出之广告单及报纸平面广告,虽均标示「000保留变更活动内容之权利,详细活动办法,以000提供之活动说明书为准」等语,惟查系争广告内容既为被处分人规画并刊登,该等说词均无碍其于系争广告上对服务内容为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尚不得据以为卸责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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