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如何计算事假工资.doc

上传人:s4****5z 文档编号:8949616 上传时间:2025-03-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何计算事假工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如何计算事假工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事假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   劳动者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劳动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职工的病假工资低于所在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若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应补足到这一水平。职工的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事假,其日工资的计算: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其工资部分的扣除,按其请事假的天数乘以其日工资计算。其奖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单位奖金计发办法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处理办法   一、病假期间扣发规定:   (1)月内累计病假11天及以上或连续病假半个月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金余额”和“其它”。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部分,下同)的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按比例计发后,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工资部分)一起按比例计发。   (6)当年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7)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二、事假期间工资扣发规定:   (1)月内事假累计ll天和连续事假半个月者,扣发当月的“月奖金全额”、“其它”。   (2)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2l,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l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3)因私出国、出境假期待遇:事假第一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的70%;事假第二个月发给60%;事假第三个月,发给50%。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本人工资。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 1981年4月6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     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     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     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     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     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     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管理,现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员”)事假及其有关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一)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二)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五)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一)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本规定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三)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问,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六)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用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七)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八)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和教、护龄津贴。     (九)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十)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福利待遇,由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