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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知识产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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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TRIPs ——WTO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TRIPs协定的原则与具体保护规则 „TRIPs协定规定的执法规则 „对TRIPs协定的评价及其发展 1 思考 „ 在WTO体制下,GATT、GATS、TRIPs的 相互关系是什么? „ TRIPs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与之前的知识 产权国际条约是什么关系? „ TRIPs协定的宗旨、目的是什么? „ TRIPs是如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 (原则、实体内容、执行程序)? „ 加入WTO后,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是什么? 2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TRIPs概述 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二、知识产权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调 整领域的原因 三、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 约的基本关系 3 什么是TRIPs „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 „ 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 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 个国际公约。 „ 是与GATT、GATS并列的世贸组织三大协议 之一。 „ 与其它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共同组成知识产权 的国际保护体系。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 188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巴黎公约》1967-1967.7.14. 斯德哥尔摩文本。 „ 188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伯尔尼公约》1971-1971.3.24. 巴黎文本。 „ 《罗马公约》-1961.10.26.在罗马通过《保护表演者、录 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IPIC条约》)- 1983.5.26.在华盛顿通过。 „ 189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25《工业品外观 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57《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 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8《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 建立:“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 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 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 „ 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 宗旨: „ 为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 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 6 TRIPs的谈判背景和原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中心的体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主导作用 关贸总协定 主管世界货物贸易 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化 „ 科技发展和世界产业结构调整→技术知识在国 际经贸中地位迅速上升→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与 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 „ 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在国际贸易 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 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投资发展; „ 发达国家在其对外贸易中密切关注知识产权保 护→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 „ 与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惠贸易待遇挂钩; „ 美国1988年贸易法 “特殊301”条款; „ 欧共体1984年264/84指令; 缺陷: WIPO的保护体制的不足 „ 大多多边知识产权公约签字国少,约束力有限; „ 大多未制定行之有效的或统一的争端解决规则与机 制,从而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 对于高科技之类的知识产权缺乏规定, 对于差异 颇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与政策缺乏有效的协调与 监督机制。 ——国际立法软弱,各国立法不一,导致了一系 列国际贸易冲突。 „ 乌拉圭回合之前的世界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体系已经 不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为什么要在GATT乌拉圭回合讨论知 识产权公约? 发展中国家最初持坚决反对态度 „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密切联系; „ GATT体制经长期发展,比较广泛全面:乌拉圭回 合一揽子协定突破传统货物贸易范围,扩展到服务 贸易,投资等领域;(协调一致) „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亟须一个强有力的争端解决 机制来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乌拉圭回合议题) „ 乌拉圭回合谈判方众多,前后共124个国家和单独 关税区进入谈判。 (更大框架,更有效发挥作用)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矛盾与利益的调和 发展中国家最初反对的 理由: „ 已有WIPO及其所辖 条约体系; „ 本国科技发展水平低 下,不具备竞争优 势; „ 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水 平低,在条约中将更 多的承担各种义务; „ 保护本国公共利益, 尤其公共健康问题 „ 发展中国家最后接受TRIPs协定 的主要原因: „ 谈判利益交换的结果:TRIPs协 定-《农业协定》-《纺织品与服 装协定》; „ 建立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可 以遏制美国、欧洲采取的单边贸 易措施( “特殊301条款” ); „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发展 中国家吸引外资,鼓励国内技术 革新等,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11 产生原因 „ (一) TRIPs是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 化的必然结果 ; „ (二) TRIPs 是对乌拉圭回合之前的WIPO的 保护体制的发展; „ (三)TRIPs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密切 结合的后果; „ (四)TRIPs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谈判的 产物; TRIPs协定的主要特点 (一)TRIPs 与其他的WTO协议相比的特点 1. 条款数目最多,达73条; 2. 在很多地方直接或间接引用或涉及到其他知识产权 国际公约和WTO的其他协定; 3. 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 4. TRIPs的规定大量涉及程序问题,非常具体,可操 作性很强,灵活回旋的余地则较小; 5. 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交叉、融合、冲突在 TRIPs中体现得很明显; 6. TRIPs中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学兼有社会科学和自然 科学的双重属性。 (二) TRIPs 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相比的特点 1. 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知识产权各领域; 2. 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 3. 把GATT和WTO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 规定延伸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 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 强化协议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 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 6. 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为常 设机构,监督本协议实施。 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 本关系 1 、 TRIPs基本完全肯定、 要求WTO 全体成员 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 公约》 „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 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 保留。 2、 TRIPs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 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 „ 共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 3、 TRIPs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 公约: „ 凡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 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 行,as.《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 约》等。 第二节 TRIPs的主要内容 基本法律原则 具体制度 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 知识产权的取得与维护 知识产权的执法 过渡期 17 TRIPs的主要 一. 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 二. 确立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 二 规定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 四. 规定和强化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执 五. 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 基本法律原则 重点 内容 最低保护标准 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19 TRIPs的基本原则 (一)重申保护知识产权 的基本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 „ 保障公共秩序、社会公 德和公众健康原则 „ 对权利的合理限制原则 „ 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 „ 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 权原则 „ 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二)新提出的基本原则 „ 最惠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 透明度原则 „ 争端解决原则 „ 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 审查和复审原则 „ “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原则” 20 最低保护标准 TRIPs 1: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 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 各成员方应实施TRIPs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 护的规定:实际是以适当方式、以内国法实施 保护。 „ TRIPs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最 低标准”,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协定的 保护水平。 „ 各成员可以通过其国内立法提供高于协定的保 护水平,但没有义务一定要高于这个水平。 21 国民待遇原则 „ TRIPs 3:国民待遇 1,除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及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规定的例外,各成员在知识 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 于其本国国民。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 织而言,该义务仅适用于本协议所提供的权利。任何 成员如果可能适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 条第1款(b)项者,应依照规定通知“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理事会”。(互惠/透明度要求) 2,司法与行政程序方面,包括在某成员司法管辖范围 内,服务地址的确定或代理人的指定,成员均可自行 适用本条第1款允许之例外,只要其为确保不违背本 协议之法律及条例的实施所必需,只要其未以构成潜 22 在性贸易限制的方式去应用 。 (防滥用/非歧视要求) TRIPs项下国民待遇的特点 1. 国民待遇适用的客体是“国民”; 2. TRIPs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的最低标准,由形式互惠 转变为实质互惠; 3. TRIPs国民待遇的保护标准较之原有知识产权公约提 高了整体保护水平; 4. “国民待遇”与“本协定规定的待遇”相结合,择优适 用; 5. WTO成员国在国民待遇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由被动地参 照标准,变为主动地制订标准; 6. 国民待遇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和司法救济; 7. TRIPs国民待遇条款沿用了原有知识产权公约分别规 定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 „ TRIPs 4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 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 条件的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 但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 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 a 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且并非专 为保护知识产权的, b 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 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的; c 本协议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 组织权; d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 护国际协议中产生的,且已将该协议通知“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 不公平的歧视。 具体制度 TRIPs 规定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 1、版权及其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 指发明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经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的执法 TRIPs 规定和强化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 民事救济程序 行政救济程序 刑事救济程序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的边境措施 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1、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必要性 „ 各成员方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含有TRIPs规定的 实施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TRIPs所涵盖知识 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防止侵权和遏制进 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 „ 保证其对这些程序的实施不会对合法贸易造成 障碍,并应为防止这些程序被滥用提供保障。 2、实施程序应公平、公正 „ 有关程序不应过于烦琐复杂或收费过高, „ 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造成无端的延迟。 27 3、形式公正 „ 对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 „ 有关裁决应在各方所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 出,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使诉讼当事方获悉。 4、司法审查 „ 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对最终行政 裁决进行审查,并在遵守有关成员关于司法管 辖权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至少对案件一审判决 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 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各成员没有义 务提供审查机会。 28 5、灵活性规定 „ TRIPs并不要求各成员建立一套不同于其一般 执法制度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 不影响各成员实施其一般法律的能力; „ 不要求各成员在实施知识产权执法方面配置比 实施一般法律更多的资源。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程序 关于民事程序的一般要求 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事救济措施 临时措施 关于民事程序的一般要求 TRIPs协定第42条 „ 实现有效保护 „ 保障公平和公正 „ 例如:被告应有权及时收到有关该诉讼的书面 通知,诉讼双方都可以委派代理人出庭,所有 当事人有权陈述其权利要求,并出示所有相关 证据,在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前提下,应保护诉 讼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 关于证据的规定 (1)关于专利方法侵权诉讼举证责任 „ TRIPs 34:“责令被告举证的情形” (2)关于出示不利证据的问题 „ 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足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责令 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3)关于拒绝提供证据的后果。 „ 诉讼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不提供必要的 信息...明显阻碍…其司法机构根据自己收到的信 息,做出初步或终局裁决,但应向当事方提供就指 控或证据进行陈述的机会。 民事救济措施 (1)禁令,injunctions——禁止涉及侵权的 商品进入商业渠道(海关清关后立即进行)。 (2)赔偿,damages——被告如果被裁决侵 犯了原告知识产权,应根据司法当局的裁决向 原告进行赔偿: „ 赔偿金的数额:损失、开支、律师费用 „ 45条第2款:侵权人主观上无过错,在适当 场合下,成员方仍可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 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两者 并处。 (3)其他补救措施 „ 将已被发现侵权的产品清除出商业渠道,或销毁; „ 清除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 „ 对于假冒商标产品,除例外情况外,一般不能简单 的除去非法商标后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4)关于获得侵权信息的获得。 „ 针对:被告可能已将其侵权商品的大部分转卖给第 三方,或在被告生产侵权商品的过程中存在一个与 侵权商品生产密切相关的第三方。 „ 成员方可规定其司法当局应要求被告提出通报,以 有利于原告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追诉。除非这种要 求与第三方在侵权行为中的危害不成比例,(第三 方在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几乎可忽略不计,原告没有 必要一定要知道第三方上述情况。) (5)对被告的赔偿_TRIPs 48 „ 原告方权利滥用的可能性 „ 如果司法机关应当事一方的请求采取了相应措 施,而结果发现该当事方是在滥用有关执法程 序,则司法机关有权责令该当事方向受到错误禁 止或限制的另一当事方就因此种滥用而遭受的损 害提供足额补偿、支付被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用。 „ 公共机构和官员滥用职权 „ 善意,合法:各成员方可以免除其责任。(推定) „ 恶意:不能免除责任。 临时措施 TRIPs协定第50条 „ 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两种临时措施: „ (1)为防止任何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尤其 是阻止侵权货物进入商业渠道的措施; „ (2)侵权证据保全措施,尤其是防止侵权人 销毁其侵权证据的措施。 „ 司法当局采取的临时措施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 而做出,且可不预先通知被告。 „ 合理期限规定 行政救济程序 „ TRIPs协定对行政程序的规定非常简单,专门 规定只有一条,即第49条。 „ TRIPs协定允许成员方通过行政程序来确认案 件的是非,并发出民事救济命令。 „ 这种以行政程序发布民事救济命令,应当大致符 合协定中为民事程序规定的原则。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大部分落到 海关当局的职责范围内。 „ 1、边境措施的对象 „ 2、采取边境措施的程序 „ 3、中止放行期限的限制 刑事救济程序 „ TRIPs第5节:刑事程序-第61条 „ 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 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 „ 可使用的救济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 /或罚金,并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性的犯罪所受 到的处罚水平一致。 „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使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押、 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 材料和工具。 „ 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 事程序和处罚,特别是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 权案件。 39 过渡期 „ TRIPs 65.1:任何成员在《WTO协定》生效 之日起1年的一般期限期满前无义务适用本协 定的规定。(一般:发达国家) „ 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1、发达国家成员 2、发展中国家成员 3、转轨国家成员 4、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40 „ 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转轨国家成员 : „ 实施本协定的规定的日期:有权将实施日期(1年) 再推迟4年,但第3条(国民待遇)、第4条(最惠 国待遇)和第5条除外。 „ 产品专利: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按协定有义务将保护 扩大的至其领土内尚未接受保护的技术领域——可 再推迟5年对此类技术领域适用本协定第二部分第5 节关于产品专利的规定。 „ 适用“过渡期”的成员应保证在过渡期内其法律、法 规和做法的任何变更不会导致降低其与本协定规定 一致性的程度。 41 „ 技术和资金合作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不得要求此类成员在按第65条第1款定义的适用日期起 10年内适用本协定规定,但第3、4、5条除外。 „TRIPS理事会应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有根据的请 求,应延长该期限。 „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其领土内的企业和组织,促进和 鼓励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转让技术,以使这些成员创 立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 „发达国家成员应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的请求,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应提供有利于 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和资金合 作。(帮助建立法律制度、国内机关和机构,以及人 员培训) TRIPs协定的评价及其新发展 协定的意义 协定的新发展 (一)TRIPs新一轮谈判的背景 „ 1、发达国家期望通过修改TRIPs,进一步强 化、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 2、作为与TRIPs对价条件而纳入的农业、纺 织品和服装等协定没有得到正常实施,引起发 展中国家成员的强烈不满。 „ 3、发展中国家成员强烈要求解决强化知识产 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并把具有相对优势的传统 知识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多哈宣言》 „ WTO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以部长级会议通 过《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 。 ——简称《多哈宣言》 „ 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通过《关于 实施多哈宣言第6条款的理事会决议》。 „ 《多哈宣言》的内容 „ 对《多哈宣言》和《总理事会决议》的评价 (二) TRIPs新一轮谈判的主要内容 „ 1、 TRIPs与公共健康; „ 2、 建立关于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报 与注册制度; „ 3、 地理标志扩大到葡萄酒和烈酒以外的产品 及相关规定; „ 4、 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 5、 TRIPs框架下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 „ „ 6、 7、 关于非违约之诉及提出; 《TRIPs协定》第66条第2款的强制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 主要差距  „针对TRIPs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 47 1、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 查和监督,(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2、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 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 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4、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 的差距; 5、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与TRIPs存在差距,与其他一些有 关的国际公约也存在差距,尤其与近年新出台的几个国际公约差距 更大——在修改现有法律时应全面考虑。 美国.301条款 一般301条款 特殊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 针对贸易对手国 所采取的不公平 措施 •强制措施 针对知识产权保 护不力的贸易伙 伴国 新增法案:除前 述外,还涉及出 口奖励措施、出 口实绩要求、劳 工保护法令、进 口关税及非关税 ——广泛、强硬、单边、任意。 48 •《各国贸易障碍报告》 壁垒等 ——301条款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 ——306条款监管国家 第五章 课后复习 „ 阅读教材相关章节 „ 思考: „ TRIPs协定的产生背景、意义;与其他保护知识 产权国际条约的关系;比较TRIPs协定与其他保 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比较TRIPs协定与其他 WTO多边协定 „ 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实体规则; 程序规则;具体实施与新的谈判进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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