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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挥信用中介职能,按一定利率将资金出借给资金需求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经济行为。
贷款业务是中小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主体,也是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虚假授信、冒名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收贷不入账、账外经营是贷款业务领域的主要案件风险。
一般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的一般流程为: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申请与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审核提款条件→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一、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
1. 主要风险特点
(1) 客户评级资料。
(2) 评级结果调整。
(3) 授信。
2. 风险表现
(1) 客户提供虚假评级资料、财务报表,骗取授信。
(2) 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串通,人为调整评级结果。
(3) 授信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实行关系人回避,影响评级的真实性。
(4) 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导致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相互担保,造成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失控,套取银行(信用社)信贷资资金。
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
贷款申请与受理
贷前调查
贷款审查
贷款
审议审批
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发放
贷款支付
贷后管理
贷款回收
信贷资料归档保管
贷款人本人面签
审核批文、贷款条件
一般贷款流程
3. 防控措施
(1) 严格审核企业财务报表,加强与财政、税务及工商部门的联系,定期将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对,确定其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对关系人的评级、授信。
(3) 对单一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要全部纳入授信范围,实行综合授信管理。
(4) 中小金融机构对辖内同一法人客户的授信,由法人客户所在地分支机构一家办理,避免多头授信。
(5) 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加强统一授信管理。
二、贷款申请与审理
1.主要风险特点
(1)客户身份。
(2)贷款申请资料.
2.风险表现
(1)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的法人类客户与银行(信用社)相关人员互相勾结,伪造资料,受理借款用途不合规、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不合法、借款人没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借款人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等不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2)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按照机构负责人授意,受理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的法人类客户贷款申请。
(3)受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借款人不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贷款申请的数额和期限不合理、借款人信用状况差、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贷款申请。
(4)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本人或与他人勾结,伪造资料,或假冒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申请。
3.防控措施
(1)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提供虚假资料、生产经营和贷款用途不合法、还款来源不足或不具备还款能力、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受理。
(2)对内部人员介绍特别是领导介绍(授意)受理的贷款应登记留存记录。
对明显违规,抵制无效的,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要向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报告。
三、贷前调查
1.主要风险特点
(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情况。
(3)贷款的真实用途。
(4)借款人还款来源及还款能力。
(5)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6)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与担保意愿。
(7)中介机构等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
2.风险表现
(1)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范围超过法定注册登记的范围,经营期限超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期限,未进行年检登记,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2)借款人从事特许经营行业,但未取得特许经营行业许可或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导致借款人不具备贷款条件获取信贷资金。
(3)调查人员与借款人内外勾结,编造虚假信贷资料或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不报,导致借款人非法获取信贷资金。
(4)借款人虚构贷款用途骗取信贷资金。
(5)担保人无代偿能力或代偿意愿。
(6)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7)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未被揭示。
(8)具有关联关系的集团客户在多家金融机构多头取得贷款,以及相互提供保证担保,导致贷款担保虚化。
3.防控措施
(1)贷前调查应配备专职调查人员,坚持双人实地调查,属关系人的应予以回避。
(2)信贷调查人员应准确了解借款人信息,真实反映借款人真实情况,调查人员要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3)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其他渠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共同还款责任人(配偶)以及关联企业的信用记录。全面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目前的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掌握借款人、担保人授信履约能力和现状,了解掌握集团客户在多家金融机构多头融资和交叉担保情况。
(4)通过查阅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对账账、账表、账实进行核对,调查其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了解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5)将企业是否入兼并(被兼并)、合资、分立、重大诉讼、破产等事项,列入调查内容。
(6)对内部人员介绍特别是领导授意受理的贷款应严格调查程序。特别关注贷款企业法人及股东、高管人员的社会关系和资信状况,防止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或发放借、冒名贷款。
四、发呆审查
1.主主要风险特点
(1)审查和调查岗位设置
(2)审查程序
(3)贷款资料和调查报告
(4)风险评估
2.风险表现
(1)调查和审查工作为同一个人员完成
(2)审查人员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或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3)与客户串通,向有关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4)风险评估没有真实反映贷款风险。
(5)审查通过不具有主体资格、基本要素不全、不符合信贷政策以及信贷风险突出的贷款业务。
3.防控措施
(1)落实审贷分离,单独设立贷款审查岗位,形成有效岗位制约。
(2)信贷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和不同信贷业务审查的具体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和防范风险及控制措施,对审查内容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3)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疑点,必须进行换人核实调查,予以确认并详细说明。
五.贷款审批
1.主要风险特点
(1)审批人员。
(2)审批程序。
(3)审批权限。
(4)审批意见。
2.风险表现
(1)贷款审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构成不符合制度规定。
(2)未经审贷会审议直接审批贷款,或逆程序审批贷款。
(3)参加贷款审批会议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审批通过贷款。
(4)越权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5)审批会审议通过不符合贷款条件、信贷政策或明显化整为零的贷款。
(6)审批人擅自审批发放须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贷款。
(7)审批人强行审批发放贷审会未通过的贷款。
(8)贷审会成员审议意见不明确,审议记录不留存,致使责任不清。
(9)指使、暗示审贷会成员审批通过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
3.防控措施
(1)严格授权管理制度,各级机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严禁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贷款业务。
(2)审贷会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禁逆程序、缺程序或简化程序审批贷款。坚持集体审批原则,参会的审批会成员必须签署明确的意见及理由。
(3)审贷会人员结构、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审批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接受他人暗示或授意、暗示他人支持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审批。
(4)严禁审批违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明令限控行业企业的贷款,严禁办理审贷会没有审议通过或未经审议的信贷业务。
(5)上级信贷管理部门和稽核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贷审会会议记录进行查阅,对贷款审议不尽职、违规审批贷款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签订贷款合同
1.主要风险
(1)合同主体
(2)合同文本
(3)合同要素
(4)合同签订地点
(5)审批意见的落实
2.风险表现
(1)不执行、未落实审批意见,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发放贷款。
(2)合同主体不真实,合同签订的当事人非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
(3)各类申请书、合同、通知书、清单、协议等实用不规范,或内容填写不齐全、不准确或签字不真实。
(4)合同文本使用错误。
(5)非格式化文字未经法律部门审查,存在歧义或瑕疵。
(6)合同文本签字、签章不合法。
(7)主从合同之间无法律关系。
(8)合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银行(信用社)营业场所当面签署。
3.防控措施
(1)审审批通过的贷款,承贷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意见,落实各项提款条件和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签署合同。
(2)在制定合同文本时,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控制,严格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要素齐全、权责分明,通俗易懂、确保安全。方便适用、符合实际的原则,在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拟定、修改和完善。
(3)要根据具体信贷业务的特点选择合同文本。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适用自然人客户类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的填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统一设计编号规则,避免编号重复或混乱,确保借款合同和担保凭证、展期协议和借款合同之间的对应。
②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使用法定称谓,不得使用简称、绰号或化名等。
③合同内容填写必须严谨、周密,当事人协商后作出选择和填充,凡是未选择和填充的空白栏都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避免产生歧义。
④合同内容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4)合同签订需要补充条款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5)合同签订必须在规定的银行(信用社)营业场所,由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共有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签,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七、贷款发放
1.主要风险
(1)贷款手续核实。
(2)审批意见落实。
(3)借款凭证签发。
2.风险表现
(1)不按规定审核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直接发放贷款。
(2)贷款审批意见为落实,发放贷款。
(3)借款凭证非借款人本人签字,形成借、冒名贷款。
3.防控措施
(1)应设立独立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提交的提款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核,逐项审查提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担保权利、贷款合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信贷状况、支付方式、贷后管理等。
(2)要认真执行审批意见,落实各项提款条件和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发放贷款。
(3)借款凭证必须由借款人本人到营业场所面签。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认真核实对借款人身份及身份证件。
八、贷款支付
1.主要风险
(1)借款人身份。
(2)借款人账户管理。
(3)支付方式。
2风险表现
(1)借款人与信贷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形成借、冒名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开立结算账户,直接将贷款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出,或转入其他账户。
(3)未按规定采用委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未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进行监控,未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商务合同及交易对手证明材料
3.防控措施
(1)根据信贷合同生效时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分批支付的,必须由借款人本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到贷款机构办理手续,属委托人办理的必须核实其委托有效身份。
(2)贷款资金必须转入借款人账户,采用承托机构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结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承贷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3)承贷机构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对信贷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核实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将贷款资金按约定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九、贷后管理
1.主要风险特点
(1)资金流向。
(2)风险与警。
(3)档案管理
2.风险表现
(1)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挪作他用。
(2)对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信贷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恶化早期预警信号没有进行有效识别及报告,对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3)信贷人员不尽职尽责,对贷款未进行贷后检查,对借款人恶意骗贷,套取银行资金行为没有及时发现。
(4)信贷人员与借款人员相互串通,由借款人提前在贷后检查表签章,伪造贷后检查记录,造成信贷资金失控。
(5)信贷档案没有集中管理或管理不规范,导致信贷档案缺失、损毁或失窃。
3.防控措施
(1)做好贷后的跟踪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确保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预警。
(2)对大额贷款和出现风险苗头的贷款,应双人或换人进行贷后检查,确保问题及早发现,及早处置。
(3)要重点监控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进行入承贷结算账户,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的采取措施。
(4)要建立专门的信贷档案库,并安排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各类信贷档案资料,严重缺失、损毁。要严格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贷款收回
1.主要风险特点
(1)收贷收息入账。
(2)贷款本息计收。
2.风险表现
(1)收贷收息不入账,截留挪用贷资金。
(2)擅自减免贷款利息。
(3)违规办理借款展期或借新还旧,以贷收息,导致信贷风险后移。
3.防控措施
(1)现金还贷时坚持柜面缴款;转账或汇款还贷时,坚持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后进行扣款。对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不正常办理还款手续,违规采用内部凭证直接从借款人账户划扣贷款本息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信贷人员不得领取收回贷款本息凭证,严禁在柜面以外办理贷款收回业务。
(3)加强对贷款本收回情况的检查,防止擅自停息(减息、缓息)和豁免本息的行为。
(4)严禁银行(信用社)人员私自建立“资金池”方式,或通过地下钱庄控制管辖客户的贷款。要重点关注有异常行为的银行(信用社)信贷人员,定期对其管辖的客户进行调查回访,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5)上级主管部门和稽核监督检查部门,定期从辖属内选取分支机构或信贷人员,对其管辖的所有贷款进行内查外核。逐一核对贷款的合规性、真实性。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依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
信用贷款是银行的重要放款方式之一,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仅对部分高价值优质客户和个人小额资金需求提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主要信贷投入方式。发放信用贷款,要对借款方的经济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注要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了解客户情况是否正常,现金流量是否充足、稳定,有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一、资信调查
1.主要风险特点
(1)准入条件。
(2)信用状况。
(3)偿债能力。
2.风险表现
(1)借款人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借款人产权关系不明晰,导致借款关系无效,形成逃废债的风险。
(2)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准确,导致向不具备发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
(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跨区域,存在不良记录,家庭经济来源不够稳定,偿债能力不足。
(4)信贷源于自信调查人员为同一人或相互串通,通过盗用伪造他人资料,假冒他人名义、虚构借款主体骗取授信。
(5)资信调查人员编造虚假信贷资料,或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
3.防控措施
(1)坚持实地双人调查,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实际性状况进行核实。
(2)严格准入对象和准入文件,不得跨辖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3)建立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并及时跟踪,准时掌握农户经济状况。农户资信状况的调查要依靠当地党政组织的支持。
(4)对企事业单位要向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资料的真实性。
(5)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客户信用情况,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及还款意愿。
二、评级授信
1.主要风险点
(1)评级真实性。
(2)评级结果调整。
2.风险表现
(1)伪造资料或擅自更改评级标准和指标,弄虚作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
(2)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因素的客户未及时下调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
3.防控措施
(1)建立信用评级授信专业组织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
(2)管理监督监查部门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检查和监督。
(3)对农户评级结果要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建立信息反馈和举报渠道。
三、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1.主要风险点
(1)借款人身份。
(2)借款用途。
2.风险表现
(1)借款申请人顶(借)、假冒他人名义办理信用贷款。
(2)贷款办理人虽有授权,但多次或代多人办理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非贷款申请人本人。
(3)审查、审批人员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违背审批信用贷款。
3.防控措施
(1)认真核对贷款办理人与贷款申请人是否一致,代理经办的,贷款办理人是否有明确授权。对关系人不办理信用贷款。
(2)严格禁止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代客户办理贷款。对在小额信用额度最高限、集中批量发生的贷款,要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调整信贷人员进行实地复核。
(3)严格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估贷款风险,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批,严禁按照领导或他人授意违规进行审查审批。
(4)对申请资料存在明显瑕疵、信贷项目不合规或化整为零审批通过的,追究审批人责任。
四、贷款发放
1.主要风险点
(1)合同签订。
(2)贷款支付。
2.风险表现
(1)借款合同非借款本人签订,假冒名骗取贷款。
(2)贷款资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实行转账结算,直接支付现金或划转给其他客户。
3.防控措施
(1)严格坚持借款人本人在贷款发放机构营业场所面签合同。
(2)柜面会计员必须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
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在保证合同中要明确,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预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内容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前调查
1.主要风险点
(1)担保资料的真实性。
(2)保证人代偿能力。
(3)保证人的担保意愿。
(4)保证人信用记录。
(5)关联人交叉担保或互保。
2.风险表现
(1)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2)借款人伪造、虚构担保人资料。
(3)保证人不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与内部人员串通,隐瞒实情,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或集团客户企业之间互相担保,非关系企业之间循环担保,企业为股东担保,骗取贷款。
(5)保证人无真实代偿意愿。
(6)保证人及其主要股东存在不良记录和法律纠纷。
3.防控措施
(1)严格审查保证人资格。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不具有的民事能力的自然人不能作为保证人。严禁对政府部门提供的担保贷款以及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通过与保证人面谈,深入了解其真实的代偿意愿。
(3)采取双人实地调查的方式。核实保证人能力。对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要综合考虑其担保及代偿能力。
(4)审核保证人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且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5)对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的控股股东等信息,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和其他渠道进行查询了解。
(6)严格审核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系,凡属关联企业和集团客户间互相担保、企业循环担保的,必须严格禁止。特别是防范同一实际控制人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分别做账,虚增资产,相互担保,骗取信贷资金。
二、签订贷款合同
1.主要风险特点
主从合同签订。
2.风险表现
(1)不按规定程序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签订一般保证合同,故意减轻保证人担保责任。主从合同不配套,导致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约定以保证金担保的,在保证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签订贷款合同。
3.防控措施
(1)准确使用合同文本,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必须本人面签,合同中必须明确表明借款人和保证人(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使用主从分签的合同,必须真确填写保证合同的连接条款。在相应文本的链接条款中,完整填写对应的合同编号,确保主从合同之间相互对应。
(2)在实际操作中,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防止借款人悬空、逃避债务。
三、贷后管理
1.主要风险特点
(1)保证人信誉与经营情况。
(2)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3)贷款展期。
2.风险表现
(1)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出现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异常,或者在保证期间被宣告破产、撤销、关停等原因影响保证人代偿能力。
(2)保证人抽逃转移资金,改变保证意愿。
(3)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续签保证合同。
3.防控措施
(1)保证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对保证人的监督,保证人出现影响其代偿能力的不利情形或抽逃转移资金等,应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借款人在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需要申请展期时,必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并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抵押合同约定的情形时,贷款机构有权以抵押物优先受偿。
贷款申请与受理
贷前调查
抵押物估价取值
贷前审查
贷款审批
签订贷款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
审核提款条件
贷款发放与支付
贷后管理
贷款回收
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贷款流程
一、 贷前调查
1. 主要风险特点
(1) 抵押物合法性。
(2) 抵押物权属。
(3) 抵押物变现能力。
(4) 抵押物状况。
(5) 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6) 抵押人出具同意抵押决议的合法性。
(7)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法性。
(8) 申请按揭贷款借款人借款意愿与贷款的用途。
(9) 申请按揭贷款借款人借款意愿与贷款用途。
(10) 房屋的权利主体和土地的权利主体关联。
2. 风险表现
(1) 接受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抵押物,导致抵押无效。
(2) 接受权属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抵押物,影响抵押效力。
(3) 伪造虚假抵押物权属证书、登记证书。掩盖抵押物物权状况。
(4) 接受有特定用途的或难以改变的抵押物。
(5) 接收剩余租赁期限较长且以一次付清租赁的抵押物,导致抵押不能及时处理、不能实现抵押权。
(6) 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影响抵押权实现。
(7) 接收未经过抵押人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抵押物。
(8) 抵押物属于第三方的,内外勾结伪造第三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调查中不予揭示,合谋骗取信贷资金。
(9) 贷前调查人员蓄意隐瞒抵押物的真实状况。
(10) 单位虚假集资建房,以职工名义办理住房按揭,实际由单位使用,套取信贷资金。
(11) 开发商(或中介)与个人和某(本公司员工),利用个人名义,骗取信贷资金。
(12) 开发商(或中介)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信息,冒充他人办理按揭贷款,骗取信贷资金。
(13) 开发商(或中介)伪造借款人信息办理按揭贷款,骗取信贷资金。
3. 防控措施
(1) 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贷款机构要坚持双人实地调查或交叉核实,到相关部门核实抵押物权属和有效性,客观真实反映抵押物状态,确保抵押物产权明晰、抵押充值。
(2) 管理部门按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对承贷行上报的贷前调查报告应进行实地核实,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分级负责。
(3) 严禁接受剩余租赁期限较长且以一次性付清租赁费的抵押物,对已出租且租赁期限较短的抵押物,应由承租人出具知悉抵押的声明文件。
(4) 通过“公安部门身份证核查系统”对借款人身份进行核查。重点关注多个借款人工作单位、收入证明为同一单位开具的情况,防止借款人和开发商利用伪造和虚假资料,采用冒名形式骗取信贷资金。
(5) 对借款人借款意愿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要求借款人当面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确认,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并对其贷款真实用途进行调查核实。
(6) 严格控制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必须要求在建工程承包人出具放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二、 抵押物估价取值
1. 主要风险特点
(1) 评估机构的准入。
(2) 抵押物价值。
(3) 抵押率。
2. 风险表现
(1) 与没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2) 评估机构出具不符合实际的评估意见,刻意低值高估、隐瞒抵押物瑕疵。
(3) 内部股价中,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抵押人恶意串通,导致抵押物价值严重失实,套取信贷资金。
(4) 放宽抵押物抵押率,提高抵押贷款额度,套取信贷资金。
3. 防控措施
(1) 加强对评估机构准入管理,深入了解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企绩、公正、实力、责任、水平、收费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签订协议明确风险责任,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不得开展业务合作。
(2) 抵押物评估价值主要通过资产评估报告反映,资产评估报告书是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对抵押资产估价取值的基础资料之一,不得作为抵押资产估价取值的唯一依据。在引用评估报告书结论时,贷款机构内部必须就该结论对贷款安全的保障程度作出详细分析和判断。
(3) 在确定具体抵押物的抵押率时,要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风险度和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地理位置、变现能力、变现税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取值。
(4) 建立评估机构黑名单制度,对恶意评估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 贷款审查、审批
1. 主要风险特点
(1) 抵押物权属的合法性。
(2) 抵押物评估取值和抵押率确认。
2. 风险表现
(1) 审批通过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抵押物、抵押物权存在瑕疵、抵押率高于规定标准的抵押贷款。
(2) 审批通过不予揭示抵押物存在的租赁、出借、在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的抵押贷款。
(3) 审查审批把关不严,直接认同申报贷款资料中的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
3. 防控措施
(1)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审查抵押物的性质,不得以禁止、限制抵押物办理设定贷款抵押,不得接受权属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抵押物。
(2) 抵押物评估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若抵押物、评估结果存在重大疑点,审查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3) 对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人是企业的,须出具股东户(董事会)同意抵押的有效决议等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抵押的,须有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4) 严格按抵押物种类合理确定抵押率标准,不得超规定抵押率发放贷款。
四、 办理抵押登记
1. 主要风险特点
(1) 抵押登记办理。
(2) 抵押登记信息
(3) 抵押登记期限
2. 风险表现
(1)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借款人或抵押人伪造抵押登记证书或克隆权证,并与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相互串通,骗取信贷资金。
(2) 借款人或抵押人与登记部门人员勾结,擅自更改抵押登记信息,造成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与银行(信用社)留存的信息不一致,套取信贷资金。
(3) 抵押登记期限与贷款期限不一致,抵押期限小于贷款期限时,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期限大于贷款期限,使用同一权利证书多次签订借款合同(主从合同不符)。
3. 防控措施
(1)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贷款机构必须派专人共同与抵押人前往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手续,不得由抵押人独自办理,抵押登记证书必须由贷款机构人员亲自在登记窗口领取。
(2) 不得将借款人资质审核、办理抵押登记、签订合同等重要操作环节外包给中介机构办理。
(3) 办理抵押登记后,信贷人员应当在登记部门查询,并进行信息核对,确保与登记薄信息一致,需要更正登记薄信息的,应当与抵押人和权利人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4) 抵押登记证书从签发之日起至注销止,必须由银行(信用社)保管,不得将原件交抵押人或借款人持有。
五、 贷款发放
1. 主要风险特点
抵押担保审核
2. 风险表现
(1) 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与贷款批准的抵押物不一致(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地址等)。
(2) 办办理抵押登记后,发现抵押物价值与实际明显背离,仍然核发放。
(3) 在尚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3. 防控措施
(1) 要设立专门的出账审核岗位,与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岗分开。
(2) 出账审核人员严格审核抵押物权属关系、抵押合同的实效性、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在落实各项提款条件后,办理贷款支付手续。
(3) 管理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严防在未办理合法、足值、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发放抵押贷款。
六、 贷后管理
1. 主要风险特点
(1) 抵押物现状。
(2) 抵押权利凭证的管理。
(3) 按揭贷款他项权证办结情况。
2. 风险表现
(1) 贷款期间抵押物被转移、挪用、处置、调换,逃废债务。
(2) 贷款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降低、变现能力减弱、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况,不予反映。
(3) 贷款期间借款人或抵押物所有人产生法律纠纷,贷后检查发现而不采取措施。
(4) 抵押物权利凭证未落实专人保管,造成权利凭证丢失、损毁,抵押物保险过期。
(5) 内外勾结。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抵押物抵偿贷款本息。
(6) 楼盘竣工后,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开发商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重复销售,造成贷款担保落空。
3. 防控措施
(1) 应加强和规范贷后管理,明确贷后管理责任,根据其贷款金额、风险程度实施进行监控,重点是对贷款流向、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控,对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进行处置。
(2) 严格按规定将抵押物相关登记、证明材料等入库保管。有关人员要定期检查核对。
(3) 抵押物权利证书从登记部门签发至注销,必须由专人保管,任何时候其权利原件不得交抵押人或借款人持有。
(4) 抵押期间,信贷人员应该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正常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的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因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无法完全恢复,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另行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
(5) 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应按规定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检查核实。
(6) 对按揭贷款,在楼盘竣工后,必须督促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助承贷机构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七、 注销抵押登记
1. 主要风险特点
注销手续的办理
2. 风险表现
贷款本息未结清,又未提供其他有效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串通承贷单位、登记部门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 防控措施
严格执行抵押注销程序,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由客户经理和借款人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贷款本息未结清,又未提供其他有效抵押方式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物资,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的担保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机构有权依法以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贷款分为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界定范围内的质物转移给银行机构占有,作为发放贷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形时,银行机构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贷款是指以所有权利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设定质押发放的贷款。当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银行机构有权就该质押物优先受偿。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权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贷款申请与受理
贷前调查
质押物估价取值
贷款审查
贷款审批
签订贷款审批
占有质押物或办理质押登记
审核提款条件
贷款发放与支付
贷后管理
贷款收回
返还质押物或注销质押登记
质押贷款流程
一、 贷前调查
1. 主要风险点
(1) 出质人主体资格。
(2) 出质人意愿。
(3) 质质押物合法性。
2. 风险的表现
(1) 出质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出质人不是质押物所有权人(未经转让或授权)。
(2) 无出质人或质物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意见。
(3) 以法律禁止、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质押。
(4) 以价值浮动较大、品质已发生变化、不易保存的物品质押。
(5) 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虚假资料,变造、伪造权利证明提供质押。
(6) 内外勾结,伪造、变造权利证明。用已经挂失、冻结的权利证明(存单、国债等)办理质押。
3. 防控措施
(1) 认真核实借款人、出质人身份及其与质押物(权利凭证)之间的权属关系。
(2) 认真核查借款人及出质人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动产质押进行实地调查,质押物状态是否正常、足值;权利质押必须由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亲自到相关机构核押,严禁由借款人、出质人代办。
(3) 审核质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以本机构股权凭证(股金证)质押。
(4) 认真核查质押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涂改痕迹。
(5) 要认真审核出质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决议的真实有效性。
(6) 调查质押物权属状况以及质押物是否符合质押条件。
二、 质押物估价取值
1. 主要风险点
(1) 质押物价值。
(2) 估价报告
(3) 质押率。
2. 风险表现
(1) 提供虚假、伪造的质押物价值凭证。
(2) 内外勾结,对虚假的质押权利进行估价。质押物低值高估,超过质押物实际价值。
(3) 放宽质押物质押率,提高质押贷款额度,套取信贷资金。
3.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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