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FOB案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问:美方的要求合理吗?有何启示?
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 INCOTERMS 》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CFR案例: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分析:《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已装上船,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
问题:把CIF称为“到岸价”,准确吗?
1.CIF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运费的分界点在卸货港;
2.CIF是单据买卖。
CIF案例: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出口公司顺利结汇。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进口商要求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CIF案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
不是。1、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来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CIF伦敦,现外商要求将我方价格改为FOB广州黄浦。问,1、我出口公司对外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FOB广州黄浦签订合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案例: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急需的生产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时交货。因此,我进口公司向国内用户支付了10万元延期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出口商索赔?
分析:我公司对这10万元损失不能向国外出口商索赔。因为根据《2000通则》,FCA术语下,安排运输应该是买方的责任。当买方委托由出口商代办运输时,应当由买方承担运费,但租洽不到适宜的运输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仍然由买方承担。因此,本案例中,我某公司委托由出口商代办运输事宜,结果出口方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进一步导致我进口公司无法按期向国内用户交货,而支付10万元延期违约金。这些损失应由进口商承担。
FCA案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某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货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我方随即向印度买方发去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货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等有关单据送至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来收取单据并电汇货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我方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双方争执不下。问:我方是否交货延迟?买方是否应付款?
分析:我方没有交货延迟,买方应付款。
因为:1、FCA为货交承运人术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如期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交货后,即可凭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本案例中,我方按期把货物运至机场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了航空运单,完成了交货义务。印商应向我方付款,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西北某市一出口公司曾向日本出口30公吨甘草膏,共1200箱,FOB新港条件成交,货价54000美元,装运期为当年12月25 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就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的第三天,即因火灾全部被焚,办事处只得通知内地公司赶快补发30公吨货物。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本案的问题出在使用贸易术语不当上。在出口商处于内地,或使用集装箱、滚装船等不适用“装上船”划分风险的运输方式时,应放弃采用传统的FOB、CFR、CIF术语,而应采用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划分风险的FCA、CPT、CIP术语。本案中出口方因采用了FOB术语,不得不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
采用这三种术语的好处:1、适用范围广。出口方可以任意采用适合的运输方式。2、交货和风险的转移提前。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3、承担的费用降低。出口方,特别是内陆出口方,将货物交至指定的承运人处后就完成交货义务,不负担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费用。
案例:2001年纳莉台风袭击台湾时,基隆河沿岸许多货柜场货柜遭洪水冲入基隆河而毁损;如该货柜属出口尚未装船的货柜,此时损失的归属,是依据其所选用之贸易条件来决定.
以FCA条件交易,倘若货柜的货物已报关并交付至买卖契约指定的运送人或其它运送或承运人,则依据FCA条件之规定,视为已经交货。
以FOB条件交易,因FOB条件规定须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即已装船)时,才视为卖方交货;因此,货柜在货柜场被洪水冲入河中毁损所产生之损失归由卖方负担.
结论:非属港至港之运送方式,则不应以FOB、CFR或CIF贸易条件交.
案例:我某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提供了正常运输方式所要求的包装,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合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我方应怎么办?
1、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岸接运货物;而按CIF条件成交,则由出口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 )
2、 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各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 )
3、买卖双方以CIF条件成交,若双方在洽商合同时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义务。( )
4、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如果货物已在运输途中灭失,即使出口方提供全套正确的货运单据,进口方也是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的。( )
5、以FAS术语成交,若装运港吃水线浅使船舶不能靠岸,则货物从码头驳运到装运船边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
6、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与国际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的,将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不因与惯例相抵触而失效。( )
7、FOB价格条件按各国惯例解释都是卖方负责支付出口税。( )
8、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如果发现到货品质、数量和包装有任何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卖方就不负责任。 ( )
1、 中国某公司以FOB青岛与香港一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 Hamburg条件售给德国一家公司。港商要求出口商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出口商应如何处理。
2、 大陆青岛一企业拟向香港出口一批货物,报价为USD 120.00 per M/T FOB QINDAO.香港进口商回电同意报价,但要求贸易术语改为CIF Hongkong,即要求USD120.00 per M/T CIF Hongkong ,请依据INCOTERMS2000 的规定,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
3、 加拿大一家公司拟向中国一家土产公司进口核桃仁800公吨,报价比国际市场高出20%,贸易条件是CIF QUEBEC,货到60天信用证支付货款。装运期为10月底之前,货物须在11月底到达加拿大。问中国公司能否接受这一报价?
4、 买卖双方签订一份CPT合同,H公司出口3000公吨小麦给G公司。H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6000公吨小麦散装小麦装上火车,其中3000公吨属于卖给G公司的小麦。货到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责分拨。H公司装货后及时发了装运通知给G公司。由于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恰巧损失3000公吨,其余3000公吨安全抵达目的地。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G公司的3000公吨以全部灭失,而且按CPT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G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根据INCOTERMS2000,试分析H公司的上述理由是否充足?
某公司出口陶瓷茶杯,每套进货成本人民币90元(包括17%的增值税),退税率为8%,实际购货成本核算如下:
计算公式:实际成本=进货成本-退税金收入
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90÷(1+17%)×8%=6.15元
实际成本:90-6.15=83.85元
陶瓷茶杯的实际成本为每套83.85元。
例如:我某公司以CFR价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一批水果汁罐头,毛重为8公吨, 尺码为10立方米。求该批货物的总运价。
解:1、正确地译出商品名称“Fruit Juice”
2、从运价本中的“货物分级表”(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 查出水果汁为8级货,计算标准为 M
3、再查中国-加拿大航线的等级费率表(Scale of Class Rates for China-Canada Service).从该表中可以查出8级货的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19.00港元。
4、查附加费率表,查知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
5、总运费= 219.00×10×(1+20%+10%) =2847(港元)
1、我方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的体积为30cm×60cm×50cm,毛重为40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9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
1)如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每公吨付佣金多少?
佣金=100´5%=5(美元)
2)如原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CFR净价多少?
净价=100-5=95(美元)
3)如报净价CFR每公吨100美元,不影响收入的条件下,CFRC5%价多少?
4)如原报价CFRC2%每公吨100美元,不影响收入的条件下,CFRC5%价多少?
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2000美元CIF纽约,外商要求4%佣金。在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情况,应该报含佣价为多少?
某公司实际成本为人民币180元,利润率为15%,计算价格和利润额。
☆ 以实际成本为依据:
销售价格=实际成本+利润额=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利润率
=180+180×15%=207(元)
利润=实际成本×利润率=180×15%=27(元)
☆ 以销售价格为依据:
销售价格=实际成本+利润额=实际成本+销售价格×利润率
等式两边移项得:
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利润率=实际成本
销售价格×(1-利润率)=实际成本
销售价格=实际成本/(1-利润率)=180/(1-15%)=211.77(元)
利润=销售价格×利润率=211.77×15%=31.77(元)
实训
商品名称:06001 “三色戴帽熊”
商品资料:每箱装60只,每箱体积0.2058立方米
供货价格:每只21元
税率:供货单价中均包括17%的增值税,出口毛绒玩具的退税率为13%
国内费用:内陆运费(每立方米)100元;报关费150元;报检费120元;核销费100元;公司综合费3000元
银行费用:报价的1%(L/C银行手续费1%)
海运费: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港口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费用为1350美元(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有限容积为25m3)
货运保险:CIF成交金额的基础上加10%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费率0.8%)和战争险(费率0.08%)
利润:报价的10%
汇率:6.82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
报每只FOB,CFR,CIF美元价
1.含税成本=21元/只, 退税收入=21÷(1+17%)×13%=2.33元/只
实际成本=21-2.33=18.67元/只=2.7376美元/只
2. 20英尺集装箱包装件数=25÷0.2058=121箱 数量=121×60=7260只
国内费用=(121×0.2058×100+120+150+100+3000)÷7260
=0.8072元/只=0.1184美元/只
银行费用=报价×1%
国外海运费=1350÷7260=0.1860美元/只
保险费=CIF报价×110%×0.88%
3.预期利润=报价×10%
FOB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银行费用+预期利润
= 2.7376+ 0.1184+ FOB价×1%+ FOB价×10%
FOB价=( 2.7376+ 0.1184)÷(1-1%-10%)=3.21美元
CFR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银行费用+海运费+预期利润
= 2.7376+ 0.1184+ 0.1860 + CFR价×1%+ CFR价×10%
CIF价=( 2.7376+ 0.1184 + 0.1860 )÷(1-1%-10%)=3.42美元
CIF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银行费用+海运费+保险费+预期利润
= 2.7376+ 0.1184+ 0.1860 + CIF价×1% +CIF价×110%×0.88%
+ CIF价×10%
CFR价=( 2.7376+ 0.1184 + 0.1860 )÷(1-1%-10%-110%×0.88%)
=3.46美元
我某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纽约,现客户要求改报FOB上海价。已知该种货物每公吨出口运费为150美元,原报CIF价中,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按CIF价的110%投保。求应报的FOB上海价。
实训
金桥进出口贸易公司收到德国A公司求购15000件纺织品的询盘,该商品的进货价格是50元一件(含增值税17%),该批货物的国内杂运费共计1500元,出口商检费300元,报关费120元,港杂费800元,其他费用共计1800元,纺织品的退税税率为11%,海洋运费从青岛到汉堡的20’整箱的运费是2340美元,客户要求按照成交价格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88%,德国A公司要求报价中包含3%的佣金,若金桥公司的预期利润是报价的10%,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6.82。
1.请报出每件纺织品的出口FOBC3%,CFRC3%和CIFC3%美元价格。
2.如果德国客户还价,每件CIFC3汉堡的价格是7.70美元,根据还价核算,如果接受还价,金桥公司每件产品可以获利多少?总利润多少,利润率多少?如果金桥公司10%的利润不减少,其他国内费用不变的情况下,能接受的进货价格应为多少人民币?
1.实际成本=50-50÷(1+17%)×11%
=45.30元/件
国内费用=(1500+300+120+800+1800)÷15000=0.30元
客户佣金=报价×3%
出口运费=2340÷15000=0.16美元/件
出口保险费=CIFC3×110%×0.88%
利润=报价×10%
FOBC3=[(45.30+0.30)÷6.82]/(1-3%-10%) =7.69美元/件
CFRC3=[(45.30+0.30)÷6.82+0.16)]/(1-3%-10%)=7.87美元/件
CIFC3=[(45.30+0.30)÷6.82+0.16)]/(1-3%-10%-110%×0.88%)
=7.96美元/件
报价如下:US$7.69 per piece FOBC3 Qingdao
US$7.89 per piece CFRC3 Hamburg
US$7.96 per piece CIFC3 Hamburg
2.利润额=7.70×6.28-45.30-0.30-0.16×6.28-7.70×6.28×(110%×0.88%
+3%)=3.8506元/件
总利润= 3.8506×15000=57,759元 利润率=3.8506÷6.82÷7.7=7.3%
CIFC3%=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洋运费+保险费+佣金+利润
7.70×6.82=国内采购价格-国内采购价格÷(1+17%)×11%+0.3+0.16×6.82+7.70×6.82×110%×0.88%+7.7×6.82×3%+7.7×6.82×10%
国内采购价格=48.33元/件
出口某商品1000件,每件15美元CIF纽约,总价15 000美元,其中运费2010美元,保险费102美元。进价每只人民币95元,共计95 000元(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为10%,出口退税率9%。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8.28元。求该笔业务的出口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1.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其中的净价一定是FOB价。 ( )
2.我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应与出口总成本相一致。 ( )
3.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FOB价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的数额。 ( )
下列我国出口报价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
1、每千克15美元FOB纽约。
2、每件3美元CIFC上海
3、每只100欧元FOB上海净价含3%佣金
4、每吨500日元CIFC天津
1、某公司出口一个20英尺集装箱陶瓷制品,报价资料如下:陶瓷制品每200纸箱装一个20英尺集装箱,每纸箱采购单价为500元人民币(供货单价中均包括17%的增值税,出口陶瓷制品的退税率为9%)。出口一个20英尺集装箱发生的国内费用有:运杂费800元人民币;商检费150元人民币;报关费50元人民币;港区港杂费650元人民币;公司业务费用1200元人民币,其他费用900元人民币。此外还有:
海洋运费:从深圳出口陶瓷餐具至加拿大多伦多,一个20英尺集装箱的包箱费率为1750美元。
货运保险费:CIF成交金额的基础上加10%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碰损破碎险和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5%、0.3%和0.16%。
客户佣金:成交价格的5%。报价利润:报价的10%。报价汇率:8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
请报FOB深圳净价及含佣价、CFR多伦多净价及含佣价和CIF多伦多净价及含佣价。
2、我国 A出口公司收到法国B公司求购8000双牛皮鞋(计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的询盘,经向供货厂家了解每双皮鞋的进货成本为100元(含17%的增值税),出口包装费每双3.5元,国内运杂费13000元,出口商检费400元,报关费150元,港区杂费800元,认证费、经营费等共计1600元,A公司进行此项交易时先从银行贷款,再用之购货出口,为买方垫款30天(1个月),银行利率为7%,银行手续费为0.5%(按成交价计),出口皮鞋的退税率为14%,从青岛启运到马赛的海运费4000美元,以成交价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6%和0.2%。B公司要求在报价中包括其3%的佣金,A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为成交额的10%,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8.25:1。
请分别以FOB,CFR,CIF三种价格对外报价。
3.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采购价共
10 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 5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1 0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100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收入为2 000美元(USD 1=8.276 8)。试计算:
①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是多少?
②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
③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
4.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200箱,每箱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①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②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
5.我国某出口商每千克300美元CFRC2%纽约。请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如果对方将佣金增加到3%,我方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请问CFRC3%应如何报价?
中国A公司于8月10日向荷兰B公司发盘有:“可供花生油5000公吨,CIF鹿特丹695美元,8月15日复到有效。”,该发盘于8月14日送达B公司。8月13日A公司收到B公司来电:“向你方购买5000公吨花生油,CIF鹿特丹695美元。”问A、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中国某公司于3月15日向美国某公司发盘:“现有纯棉男式半袖T恤衫10000件,每件FOB大连9.8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2001年10月可供货。”3月20日,美商来电:“接受你方报盘。交货期提前至8月底。”问美商的来电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元,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
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5公吨,每公吨8万港元出售。B在旁边听到A的谈话。B按上述条件向A表示愿意以A的条件购买这5公吨兔毛,在上述情况下,A、B之间的合同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交易。我方2001年4月7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4月12日复到有效。该电报发盘于4月9日到达美方。对方于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于4月14日才收到该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未予理睬,将货又售予另一客户。日后,美商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某公司于10月2日向美商发电,以每打84.5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衫500打,限10月15日复到有效。10月10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若每打80美元可接受。10月13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10月2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我方由于市价上涨未作回答,也没有发货。后美商认为我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1、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2、如发盘无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可在任何时间内表示接受。
3、根据《公约》的解释,接受必须用声明或行动表示出来,沉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4、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5、交易磋商的内容必须包括11种交易条件,在此基础上合同才能成立。
6、邀请发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1、 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FR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 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接受。”请问:本例中,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
2、 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以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在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A公司为一家食品加工厂,与某一个从事进出口贸易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棕榈油买卖合同。依据合同,A公司向B公司支付预付款20万元。但是当棕榈油从国外运抵港口后,被当地的海关查扣。原来,海关发现B公司是以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名义进口棕榈油,但却私自在境内销售,其行为构成了走私。而且A公司对整件事是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拿不到货物,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2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并赔偿其他相关损失,但B公司置之不理,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问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会的到支持?
案例:北京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但K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
CT500, 500cm Christmas Tree, details as per the samples provided by the seller on April 15, 2008
圣诞树,货号CT500,5米高,以卖方2008年4月15日提供的样品为准。
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24罐×100克/箱”,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消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
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 ,合同与信用证上列明的是三极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案例:A公司进口一批青霉素试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物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检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试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简评: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订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思考:
一笔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规格完全相符,但与样品有差异,卖方是否仍要负责?
对于出口商而言,要避免采用过多的方法表示品质,尤其是同时使用样品和文字说明来表示品质。
出口商要充分利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商品的主要规格规定范围或极限,适用于初级产品及某些工业制成品;品质公差是指行业内所公认的品质误差,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范围内,买方无权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
案例: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导致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售2000打纺织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发运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故未交足,只装运1900打。卖方原以为少装100打是可以的,其根据是,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单据寄到开证行,遭到拒收。后经卖方与开证人交涉,并说明情况,开证人员最后接受了单据,但卖方却遭受晚收货款1个月的利息损失。
分析:本案合同项下的交易是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是按打计数的,显然5%的增减幅度在这里不适用。
案例: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分析:根据CISG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的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CISG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我方可以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散装小麦,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515公吨,最少交485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
我方最多可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在本案例中,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即卖方交货数量可在95-1050公吨,但信用证金额只有100000美元,因此,卖方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
案例: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袋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有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认赔。问我方受损原因是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1、擅自更换包装材料,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而我公司擅自改用纸袋包装代替;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合同规定每件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我公司只使用英文贴头。根据CISG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公司违反了此规定,应给予外商赔偿。
根据下列内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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