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Cargo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地址: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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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货物运输保险电子商务业务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简称“e-Cargo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已就货物运输保险有关事项达成货物运输保险(代理)协议。货物运输保险(代理)协议编号为: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就上述货物运输保险(代理)协议项下的保险业务,通过甲方e-Cargo系统办理有关保险事宜;乙方同意甲方通过e-Cargo系统处理上述保险业务的有关保险事宜。
第三条 e-Cargo系统服务内容
(一) 国内货运险投保申请;
(二) 进出口货运险投保申请;
(三) 未核保生效的投保申请修改、撤销;
(四) 国内货运险承保;
(五) 进出口货运险承保;
(六) 国内货运险保险单打印;
(七) 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单打印;
(八) 国内货运险批改申请;
(九) 进出口货运险批改申请;
(十)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查询;
(十一)投保单、保险单统计汇总查询。
甲方可以根据业务的发展及乙方的需求,适时调整e-Cargo系统服务内容。
第四条 用户管理
(一)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性,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于开户资料不真实或未及时通知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登录e-Cargo系统的用户代码和初始密码,甲方确保用户代码的唯一性,乙方应有专人妥善保管并专人使用;
(三)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将其用户代码和密码泄露给第三方;如发现用户代码和密码外泄或被盗用,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申请终止用户代码,重新设立用户代码,申请终止之前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保险处理
(一)乙方应确保通过甲方e-Cargo系统提交的任何投保信息真实有效,由于投保信息不真实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的投保需求;
(三)乙方对其用户代码下得到甲方确认承保的业务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四)如乙方在投保过程中发现与e-Cargo系统有关的问题或故障,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立即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乙方;如处理时间超过投保业务处理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他替代服务以确保乙方的投保需求被及时受理。
第六条 保险单证
(一) 甲方将根据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决定为乙方发放已签章的空白保险单证种类及数量;
(二) 保险单证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契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未使用的保险单证和已使用的单证副本。因乙方未履行妥善保管保险单证的义务而导致的甲方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三) 乙方应按e-Cargo业务操作规范要求,正确选择保险单证种类,并按顺序连续使用保险单证,不得跳号;
(四) 对于在投保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或错误的保险单证,乙方应全套完整收回,注明作废字样,并与保险单证副本按顺序号整理移交给甲方;
(五) 甲乙双方每月 日前对使用保险单证进行核对交接,乙方将已使用的保险单证副本移交给甲方,甲方将已签章的空白保险单证移交给乙方;
(六)乙方不得出具未经甲方审核通过的保险单证,或擅自使用或篡改甲方的保险单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密规定
甲方对在办理e-Cargo业务中所了解的乙方业务和财产状况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对甲方e-Cargo系统应用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作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除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内容变更情况外,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得到甲乙双方的同意;
(二)甲乙双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继续承担终止前业务所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甲乙双方的货物运输保险协议或保险代理协议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办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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